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781號
KSDM,104,聲,3781,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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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伯健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伯健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 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4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44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白 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扣案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月26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318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4年度毒偵字第93 號卷第26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 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已因附合 為合成物,應併同處分,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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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