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748號
KSDM,104,聲,3748,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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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麗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
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錄音機壹台、錄音帶壹卷、六合彩賠率表壹張及六合彩簽單參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麗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惟扣案錄音機1台、錄音帶1卷、六合彩賠率表1張 及六合彩簽單3張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503號為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 扣得錄音機1台、錄音帶1捲、六合彩賠率表1張及六合彩簽 單3張俱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所用之物,業據其警詢供承 在卷(警卷第3頁),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證,是本 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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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