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002號)
,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
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衛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肆拾叁罪,均累犯,各更定其刑如附表各編號「更定其刑後之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衛曾因詐欺案件,經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5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假釋出獄,保護管 束期滿時間為101 年2 月29日;其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 已執行完畢,詎受刑人刑滿後復於102 年3 月7 日、22日( 聲請意旨漏未記載)、23日、25日(聲請意旨漏未記載)、 26日及102 年4 月2 日(聲請意旨漏未記載)、3 日、6 日 、14日、16日、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7日、10 2 年5 月2 日、6 日(聲請意旨誤載為7 日)、8 日、27日 、28日又分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002號( 原聲請意旨誤植為102 年度易字第14390 號,應予更正)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2 次)、9 月(21次)、10月 (9 次)、11月(6 次)、1 年、1 年2 月、1 年6 月(2 次)共4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在案。然受刑人 所犯上開詐欺等罪,經核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要件相 符,且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 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 ,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 ,不在此限。」、「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其裁定之效力及於被告;所謂「 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 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 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於審 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
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被告 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著有 92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判決、93年度台抗字第32號判決要旨 ,可供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 上易字第1258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4 月(2 罪)、10月(5 罪)、9 月(11罪)、8 月(55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罪),上開各罪嗣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於100 年6 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101 年2 月 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上揭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2 年3 月7 日至同年5 月28 日間,故意再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 ,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002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7 月、 8 月(2 罪)、9 月(21罪)、10月(9 罪)、11月(6 罪 )、1 年、1 年2 月、1 年6 月(2 罪)共43罪,應執行有 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在案,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 是受刑人於上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詐欺取財等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前述各43罪均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而原確定判決即本 院102 年度易字第1002號判決並未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 ,且受刑人就其前開所處刑罰甫於103 年10月2 日入監執行 ,指揮書記載執畢日期為110 年4 月26日,目前尚未執行完 畢,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原確定判決既未依法 論以累犯,且所處刑罰迄未執行完畢,則聲請人在該案件判 決確定後,發覺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對受刑人論以累犯,並據 以向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核並無違 誤,聲請人之聲請要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更定其刑如 附表各編號「更定其刑後之主刑」欄所示之刑,並就更定後 之各宣告刑主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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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及被害人(以下之原確│原確定判決宣告之│更定其刑後之刑 │
│號│定判決指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0│刑 │ │
│ │2號確定判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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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4月2日;被害人為常美華 │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未遂罪,處有│遂罪,累犯,更定其刑為│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 │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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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3月7日;被害人為李承勳 │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示) │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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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3月7日;被害人為張志豪 │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示) │刑拾月。 │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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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年3月7日;被害人為王鵬程 │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所示) │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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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年3月23日;被害人為張偉昕│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5所示) │刑拾月。 │徒刑拾壹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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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年3月22日;被害人為葉輪(│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詳如原確定判決附表一│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編號6所示) │刑壹年陸月。 │徒刑壹年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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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年3月22日;被害人為林宜叡│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7所示) │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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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3月22日;被害人為曾琬真│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8所示) │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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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年3月22日;被害人為蔡文田│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示) │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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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年3月22日;被害人為賴雪珠│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詳如原確定判決附表│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一編號10所示) │刑拾壹月。 │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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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年3月25日;被害人為陳玫鶯│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1所示)│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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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年3月26日;被害人為陳美蓮│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示)│刑拾壹月。 │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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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年4月6日;被害人為胡雅涵 │林宗衛成年人與少│林宗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詐騙手法詳如原確定判決附表│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
│ │一編號13所示) │罪,處有期徒刑拾│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 │ │壹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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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年4月14日;被害人為施秋鳳│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4所示)│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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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年4月14日;被害人為黃仁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5所示)│刑壹年。 │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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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年4月14日;被害人為許耿銘│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6所示)│刑壹年貳月。 │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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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2年4月14日;被害人為黃俊維│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7所示)│刑柒月。 │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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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2年4月14日;被害人為張育詮│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8所示)│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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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年4月21日;被害人為連俊豪│林宗衛成年人與少│林宗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9所示)│罪,處有期徒刑玖│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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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年4月21日;被害人為柯雅竹│林宗衛成年人與少│林宗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0所示)│罪,處有期徒刑玖│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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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年4月23日;被害人為楊蕎安│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1所示)│刑拾壹月。 │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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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年4月24日;被害人為紀元翔│林宗衛成年人與少│林宗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2所示)│罪,處有期徒刑玖│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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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年4月23日;被害人為林仁安│林宗衛成年人與少│林宗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3所示)│罪,處有期徒刑玖│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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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年4月20日;被害人為林惠珍│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4所示)│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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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年4月20日;被害人為李炘蓓│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5所示)│刑捌月。 │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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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年4月20日;被害人為陳冠勳│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詳如原確定判決附表│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一編號26所示) │刑拾月。 │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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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年4月20日;被害人為洪志弦│林宗衛成年人與少│林宗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7所示)│罪,處有期徒刑玖│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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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年5月6日;被害人為林芬錦 │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8所示)│刑拾壹月。 │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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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年5月6日;被害人為林芬錦 │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9所示)│刑拾月。 │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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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年5月8日;被害人為孔維堂 │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0所示)│刑拾月。 │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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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2年5月8日;被害人為林麗璇 │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1所示)│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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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2年4月16日;被害人為鄭至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2所示)│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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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2年4月16日;被害人為楊芷涵│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詳如原確定判決附表│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一編號33所示) │刑拾月。 │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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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2年4月16日;被害人為陳淳昱│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4所示)│刑拾月。 │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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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2年5月27日;被害人為曾玉屏│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及其他犯罪態樣法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5所示)│刑壹年陸月。 │徒刑壹年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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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2年5月28日;被害人為李美玲│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6所示)│刑拾月。 │徒刑拾壹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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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2年5月28日;被害人為謝佳倫│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7所示)│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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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2年4月3日;被害人為許仲亨 │林宗衛成年人與少│林宗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8所示)│罪,處有期徒刑玖│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 │ │月。 │ │
├─┼──────────────┼────────┼───────────┤
│39│102年4月3日;被害人為王百聞 │林宗衛成年人與少│林宗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9所示)│罪,處有期徒刑玖│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 │ │月。 │ │
├─┼──────────────┼────────┼───────────┤
│40│102年4月27日;被害人為劉品澤│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0所示)│刑拾月。 │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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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2年5月2日;被害人為陳美珠 │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1所示)│刑拾壹月。 │徒刑壹年。 │
├─┼──────────────┼────────┼───────────┤
│42│102年4月21日;被害人為蔡易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2所示)│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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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2年4月22日;被害人為林辰宣│林宗衛共同犯詐欺│林宗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詐騙手法及其他犯罪態樣詳如│取財罪,處有期徒│,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3所示)│刑玖月。 │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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