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5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佳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佳穎雖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 人,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 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前某日,將其所申 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 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在露天拍賣網站虛設會員 帳號,刊登拍賣訊息,適附表所示之孫嘉璘、徐敏洋、林俊 枝、王鐿漩、陳宥妏、邱文賢、楊雅琴、白錦松、鄭美君、 葉沛錦、盧瓊媛、王大中、高暄琪、劉彥緯、陳真言及劉秀 玲等人(下稱孫嘉璘等16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上網瀏覽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蔡佳穎所有上開郵局帳戶中, 旋遭提領一空。嗣經孫嘉璘等16人因遲未收到購買之商品, 亦無法聯絡賣家,始察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訊據被告蔡佳穎固坦認上開郵局帳戶係其所申辦,惟矢口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我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 卡係遺失,什麼時候遺失、如何遺失我也不知道,提款卡密 碼我也忘記了,不知道為何詐騙集團會使用云云。經查:(一)告訴人孫嘉璘、王鐿漩、陳宥妏、邱文賢、楊雅琴、白錦松 、鄭美君、盧瓊媛、王大中、高暄琪、劉彥緯、陳真言及被 害人徐敏洋、林俊枝、葉沛錦及劉秀玲因遭詐欺集團成員施 用詐術致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等情,業據證 人即孫嘉璘等16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高雄郵局104年2月16日高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 告身分證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儲 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及 告訴人孫嘉璘提出之第一銀行網路銀行網頁印列資料、被害 人徐敏祥所有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林俊枝所有銀行存 摺內頁影本、告訴人王鐿漩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網
頁列印資料、告訴人陳宥妏提出之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網頁列 印資料、告訴人邱文賢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 交易明細單、告訴人鄭美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葉沛錦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告訴人盧瓊媛所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及國泰 世華MY ATM網路銀行明細表、告訴人王大中所有銀行存摺內 頁影本、告訴人高暄琪所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告 訴人劉彥緯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陳真 言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劉秀玲所有銀 行帳戶網路銀行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告訴人白錦松提出之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3 份等在卷足稽,足證被告所交付之前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確已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騙上開告訴人及被害 人孫嘉璘等16人之匯款甚明。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於存簿內有一小 紙條,其上記載有提款卡密碼等語;復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陳稱:提款卡密碼是記在腦袋裡,沒有記載在任何地方等 語明確,是以其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前後所述不符,已屬可疑 。另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乃個人理財及存提款項之 工具,本應妥為保管,被告於發現存摺、提款卡遺失,竟未 立即掛失或銷戶,以免被他人持之作為犯罪之用,顯違常情 。再者,詐騙集團成員若偶然取得他人遺失之帳戶提款卡, 依被告於偵訊中供稱其不知道為何他人會知道提款卡密碼之 情況下,因詐騙集團成員本有特殊管道可購得其他人頭提款 卡,其本可另購其他提款卡,斷無定要使用該張提款卡而耗 費大量時間、精力猜解密碼之可能;況縱使詐騙集團成員猜 出提款卡之密碼,因該帳戶是否能夠使用仍待測試,故詐騙 集團成員通常會先試存少量金額至該帳戶再將之提出,惟參 諸卷附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均未見此種測試性存提紀錄 存在,是足證詐騙集團成員對於系爭帳戶之可用性甚有把握 ;再者,依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所顯示,其郵局帳戶內已 幾無餘額,益徵被告早預見提供前述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予他人後,會遭他人任意使用,故而先行提領一空,或已知 悉帳戶內已無餘額,故恣意提供帳戶與他人,對自身亦無損 失。再者,被害人及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成員以 提款卡提領現金方式分次提領一空,此亦有上開交易明細表 在卷可參,足見前述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 應係被告提供予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至明。是被告辯稱提 款卡遺失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難認可採。
(三)另自犯罪集團之角度衡酌,渠等既知利用他人之帳戶掩飾犯
罪所得,當知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人如帳戶存摺、提款卡、印 鑑等物遺失,為防止拾得或竊得之人盜領其存款或做為不法 使用而徒增訟累,必於發現後立即報警及向金融機構辦理掛 失止付,在此情形下,如仍以該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則在渠 等向他人詐騙,並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後,極有可 能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則渠等大費周章從事 於犯罪之行為,甘冒犯罪後遭追訴、處罰之風險,卻只能平 白無故替原帳戶所有人匯入金錢,而無法得償犯罪之目的, 是以犯罪集團若非確定該帳戶所有人不會報警及掛失止付, 以確定渠等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當不至於以該帳 戶從事犯罪。而本件孫嘉璘等16人於受詐騙後匯款至被告上 開郵局帳戶,並隨即遭人提領,更益徵該犯罪集團於向被害 人及告訴人詐騙時,確有把握上開帳戶不會被帳戶所有人掛 失止付,而此等確信,在該帳戶係拾得、竊得之情形,實無 發生之可能。綜上事證觀之,被告所辯上開郵局帳戶之提款 卡、密碼係遺失云云,要屬卸責之詞,諉無可信,被告確有 將上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乙節,應堪認定。是以,被告提供其所有之郵局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堪 認被告有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將其所有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 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存在,應無疑義。綜上所述,被告否認幫助詐欺取 財之犯行,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其犯行堪以認定。三、論罪:
(一)若直接或間接予以犯罪之便利,即應就正犯所實施之犯罪, 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刑法上所謂幫助犯者,既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 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則依 法條用語而為文義解釋,可知幫助犯所規制之範疇,原不限 於「直接」幫助舉措,而應兼及對犯罪之實行或最終犯罪結 果提供助力之「間接」行為。查,該取得、持用上開郵局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告訴人及被害人孫嘉璘等16人詐取 款項得逞,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 告單純提供前述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並不能與詐欺集團成 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孫嘉璘等16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同視 ,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被告應僅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所實行之詐欺取財犯行, 資以直、間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單一提供前述帳
戶之行為,直、間接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及被 害人孫嘉璘等16人詐得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二)另刑法固於103年6月18日新增公布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於 同年月20日施行,該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 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 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 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按幫助犯係 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 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之責 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 ,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 負責。查詐欺集團成員雖於網路上刊登公眾均得觀看之販賣 訊息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6人施以詐術,然被告僅對於其帳 戶交付他人後,他人可能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之故意, 惟對於詐騙集團施詐術之方式並非有認識;且以往詐騙者為 取信於他人,彼此間大多具有實質上聲音、見面接觸、交往 或了解對方一定資料等關係,被害人方會輕易陷於錯誤,故 多以電話、見面方式為之,則被告是否得預見該詐欺集團會 單以虛偽之購物網頁,作為本案詐欺使用,實有可疑,故依 罪疑惟輕之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是就被告所為,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 重詐欺罪之罪名相繩,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 他人使用,致作為詐欺集團行騙之工具,實助長詐欺取財犯 罪之猖獗,害及金融交易秩序,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6 人損失共計新臺幣4萬3,700元,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 人以填補損害;惟念被告僅單純提供帳戶,並無證據可證明 被告因而獲利;另考量被告係輕度精神障礙,領有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 為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訊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段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
│ │(告訴│ │ │ │(新臺幣)│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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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孫嘉璘│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600元 │
│ │(告訴 │月3日23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3日23 │ │
│ │人) │時30分許│售紙尿褲之不實訊│時30分許│ │
│ │ │前某時許│息,致告訴人孫嘉│ │ │
│ │ │ │璘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操作而匯款至右│ │ │
│ │ │ │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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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敏洋│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010元 │
│ │(被害 │月2日某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3日11 │ │
│ │人) │時許 │售火影忍者通靈之│時許 │ │
│ │ │ │術曉篇其二Q版 │ │ │
│ │ │ │MegaHouse 之不實│ │ │
│ │ │ │訊息,致被害人徐│ │ │
│ │ │ │敏洋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操作而匯款至│ │ │
│ │ │ │右開帳戶。 │ │ │
├──┼───┼────┼────────┼────┼─────┤
│3 │林俊枝│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2540元 │
│ │(被害 │月2日5時│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2日5時│ │
│ │人) │30分許前│售嬰兒尿布之不實│30分許 │ │
│ │ │某時許 │訊息,致被害人林│ │ │
│ │ │ │俊枝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操作而匯款至│ │ │
│ │ │ │右開帳戶。 │ │ │
├──┼───┼────┼────────┼────┼─────┤
│4 │王鐿漩│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900元 │
│ │(告訴 │月3日8時│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3日8時│ │
│ │人) │2分許前 │售火影忍者公仔之│2分許 │ │
│ │ │某時許 │不實訊息,致告訴│ │ │
│ │ │ │人王鐿漩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操作而匯│ │ │
│ │ │ │款至右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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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宥妏│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2800元 │
│ │(告訴 │月2日某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2日8時│ │
│ │人) │時 │售尿布之不實訊息│59分許 │ │
│ │ │ │,致告訴人陳宥妏│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操作而匯款至右開│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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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邱文賢│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300元 │
│ │(告訴 │月1日19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2日7時│ │
│ │人) │時17分許│售尿布之不實訊息│59分許 │ │
│ │ │ │,致告訴人邱文賢│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操作而匯款至右開│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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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楊雅琴│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550元 │
│ │(告訴 │月30日某│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1日某 │ │
│ │人) │時 │售尿布之不實訊息│時 │ │
│ │ │ │,致告訴人楊雅琴│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操作而匯款至右開│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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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白錦松│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400元 │
│ │(告訴 │月1日某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3日16 │ │
│ │人) │時 │售幫寶適特級棉柔│時23分許│ │
│ │ │ │紙尿布白幫日本進├────┼─────┤
│ │ │ │─限量促銷中之不│103年12 │1400元 │
│ │ │ │實訊息,致告訴人│月4日11 │ │
│ │ │ │白錦松陷於錯誤,│時36分許│ │
│ │ │ │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 │
│ │ │ │至右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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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鄭美君│103年11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4360元 │
│ │(告訴 │月27日某│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3日14 │ │
│ │人) │時 │售五月天高雄演唱│時17分 │ │
│ │ │ │會門票之不實訊息│ │ │
│ │ │ │,致告訴人鄭美君│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操作而匯款至右開│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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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葉沛錦│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800元 │
│ │(被害 │月1日某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2日13 │ │
│ │人) │時 │售演唱會門票之不│時25分許│ │
│ │ │ │實訊息,致被害人│ │ │
│ │ │ │葉沛錦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 │
│ │ │ │至右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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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盧瓊媛│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300元 │
│ │(告訴 │月2日某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2日13 │ │
│ │人) │時 │售尿布之不實訊息│時58分許│ │
│ │ │ │,致告訴人盧瓊媛│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操作而匯款至右開│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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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大中│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400元 │
│ │(告訴 │月1日14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1日17 │ │
│ │人) │時許 │售尿布之不實訊息│時許 │ │
│ │ │ │,致告訴人王大中│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操作而匯款至右開│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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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高暄琪│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2800元 │
│ │(告訴 │月1日某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3日15 │ │
│ │人) │時 │售幫寶適特級棉柔│時54分許│ │
│ │ │ │尿布之不實訊息,│ │ │
│ │ │ │致告訴人高暄琪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操│ │ │
│ │ │ │作而匯款至右開帳│ │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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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劉彥緯│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6440元 │
│ │(告訴 │月1日某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3日19 │ │
│ │人) │時 │售SOGO百貨禮券之│時7分許 │ │
│ │ │ │不實訊息,致被害│ │ │
│ │ │ │人劉彥緯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操作而匯│ │ │
│ │ │ │款至右開帳戶。 │ │ │
├──┼───┼────┼────────┼────┼─────┤
│15 │陳真言│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1100元 │
│ │(告訴 │月2日某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2日20 │ │
│ │人) │時 │售妙而舒尿布之不│時2分許 │ │
│ │ │ │實訊息,致被害人│ │ │
│ │ │ │陳真言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 │
│ │ │ │至右開帳戶。 │ │ │
├──┼───┼────┼────────┼────┼─────┤
│16 │劉秀玲│103年12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03年12 │9000元 │
│ │(被害 │月3日某 │天拍賣網站刊登出│月4日11 │ │
│ │人) │時 │售SOGO禮券之不實│時許 │ │
│ │ │ │訊息,致被害人劉│ │ │
│ │ │ │秀玲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操作而匯款至│ │ │
│ │ │ │右開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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