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國
歐江敏
陳啓聰
蔡憲雄
鄧麗娥
林美玲
王凱娟
簡清貴
林金枝
謝基隆
林張貴梅
潘秀美
劉美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2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林文國、歐江敏、陳啓聰、蔡憲雄、鄧麗娥、林 美玲、王凱娟、簡清貴、林金枝、謝基隆、林張貴梅、潘秀 美、劉美珠(下稱被告13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1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渠等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84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