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576號
KSDM,104,易,576,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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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國
      歐江敏
      陳啓聰
      蔡憲雄
      鄧麗娥
      林美玲
      王凱娟
      簡清貴
      林金枝
      謝基隆
      林張貴梅
      潘秀美
      劉美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2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林文國歐江敏陳啓聰蔡憲雄鄧麗娥、林 美玲、王凱娟簡清貴林金枝謝基隆林張貴梅、潘秀 美、劉美珠(下稱被告13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1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渠等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84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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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