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婷婷
選任辯護人 呂帆風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
第2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婷婷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婷婷與林芷慧前為朋友,因故產生嫌隙而對林芷慧不滿, 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林芷慧名譽之事 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3 年3 月12日下午4 時1 分許起至同 日下午6 時8 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9 樓 之1 住處,利用其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內之Line通 訊軟體,以暱稱「jenny 」之名義,在林芷慧所持用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所申設Line、暱稱「小慧coco」之主 頁動態消息欄內,公然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供經林芷慧 設為Line朋友之特定多數人點閱瀏覽,而指摘、傳述足以貶 抑林芷慧名譽之事。嗣林芷慧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林芷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公訴人主張證人齋藤○○於本院作證時所述關於告訴人林芷 慧是否在被告吳婷婷及其配偶齋藤○○住處裸露下半身部分 ,係聽聞被告之說法,屬傳聞證據云云〔見本院104 年度易 字第235號卷(下稱易字卷)頁27反至28〕。然細究齋藤○ ○該次審理中證述內容,其係證稱當下聽聞被告大聲質問告 訴人為何上完廁所沒有穿內褲等語,並未證述其確定告訴人 當時未穿內褲,就其聽聞被告質問內容一事乃其親身經歷之 事項,自非傳聞證據,公訴人就此部分之主張容有誤會。至 證人齋藤○○所證述關於告訴人曾介入他人婚姻一事,則是 聽聞被告所述,並非親自見聞,自屬傳聞證據,復無傳聞證 據例外之適用,其此部分所為證述自無證據能力。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除上開所述者外,其餘下列作為證據使用而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之相關審 判外陳述,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 3 年度審易字第2925號卷(下稱審易卷)頁33〕,本院審酌 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 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 ,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 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吳婷婷固坦承於前揭時、地,透過行動電話在告訴 人林芷慧之Line主頁動態消息欄發表如附表所示文字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告訴人確曾是別人的 小三,後來又想介入伊的家庭,伊難以控制情緒,一時激動 才在告訴人的Line動態消息留言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係 為阻止告訴人介入被告家庭始撰寫張貼附表所示文字,主觀 上並無誹謗故意,且被告指摘傳述關於告訴人係「小三」、 「整型」、「妨害婚姻及家庭」等均屬事實,被告所發表文 字係就告訴人長期以言語、行為引誘被告配偶,意圖介入被 告家庭一事所為相關評論,縱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而使被批評 者不快,該等文字仍未達足以減損告訴人名譽之程度。又被 告指摘傳述之文字在於告訴人妨害婚姻及家庭之事,涉及憲 法對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及刑法妨害家庭罪章,攸關國 家司法權之行使,與公共利益相關,非純屬私德。況告訴人 在被告發表該等文字後,仍繼續參加紅帽會等社團,足認其 名譽並未受影響云云,為被告置辯。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前為朋友,因故產生嫌隙,被告於103 年3 月 12日下午4 時1 分許起至同日下午6 時8 分許,在其位於高 雄市○○區○○街00號9 樓之1 住處,利用其門號0000-000 000 號行動電話內之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jenny 」之名 義,在告訴人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所申設Line 、暱稱「小慧coco」之主頁動態消息欄內,張貼發表如附表 所示之文字,經告訴人設為Line朋友之特定多數人均可點閱 瀏覽,被告亦明知此情等事實,為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坦承不諱〔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 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卷)頁1 至5 、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1147 號卷頁5 反、 103 年度調偵字第1810號卷(下稱調偵一卷)頁10至11、10 3 年度調偵字第2496號卷(下稱調偵二卷)頁7 、14至14反 、審易卷頁28至32、易字卷頁21反、52反、55至56〕,並經 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證人陳○○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警 卷頁9 至12、調偵二卷頁7 至8 、13反至14),且經檢察官
當庭勘驗告訴人及證人陳○○之行動電話,勘驗結果告訴人 之行動電話Line內確有如附表所示內容,在陳○○之行動電 話Line內點擊「小慧coco」圖片即會出現「小慧coco」個人 資料之畫面,再點擊該畫面中「主頁」選項,即可瀏覽被告 所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有勘驗筆錄可參(見調偵二卷頁14 反),另有告訴人及陳○○之行動電話Line動態消息翻拍照 片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頁16至36、調偵二卷頁16至34) ,堪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既明知其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經 告訴人設定為Line朋友之特定多數人均可點閱瀏覽,則其主 觀上有將該等文字散布於眾之意圖無訛。
二、刑法為保護個人之名譽,設妨害名譽罪章,對於侵害個人名 譽者,科以刑責,用以保護被害人之名譽。而所謂名譽者, 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乃社會客觀上對於 個人之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榮譽感之複合概念。按 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其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乃係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誹謗行為,亦即指出摘發或 宣傳轉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至於行為人所 指摘或傳述事項,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危險,則應就被害 人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就客觀上予以判定;若行 為人所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 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另按 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 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 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 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查「小三」一詞,通常係指介入他人情感或婚姻關係之第 三者,而依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介入 他人情感、婚姻之人常投以異樣眼光,且易認定該人感情不 忠誠或有品格道德上之瑕疵,綜觀附表所示文字,通篇不斷 指責告訴人是破壞他人婚姻之小三,自足使人認為告訴人與 他人間有世俗或法律所不容之不正常男女關係,而對告訴人 產生負面評價,貶抑其人格,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被 告所為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聲譽,自屬誹謗行為。又被告 為一智識經驗正常之成年人,對現今社會對「小三」一詞所 代表之含意理應知之甚詳,且觀之附表所示文字,被告不斷 指責破壞他人家庭、勾引他人老公之告訴人該懺悔、不要臉 、厚臉皮、會有報應、小心被雷劈、遭人唾棄、不知廉恥等 ,係以負面、貶抑的詞句形容身為小三的告訴人,益徵被告 對於上開指摘之具體事實確足使告訴人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 輕視而貶損乙節確有所認識,仍決意加以指摘,被告主觀心
態具有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至明。辯護人為被告辯稱 :被告主觀無誹謗故意,附表所示文字客觀上未達足以減損 告訴人名譽程度云云,均難採認。
三、本件無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但書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㈠按表現自由乃憲法明揭保障之基本自由(憲法第11條),由 於刑法誹謗罪制裁規定,自會發生剝奪或限制表現自由之後 果,刑法為了調適此對立矛盾之緊張關係,乃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依大法 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認為本條項前段「對於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 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 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 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 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 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即刑法第310 條第3 項意旨 ,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 實之舉證責任,惟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 確信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 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 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 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 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 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 ,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 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 ,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 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 、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 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47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告訴人曾與已婚之鍾○○交往長達10年之久,並曾因此遭鍾 ○○之配偶毆打,另告訴人曾就臉部、下體接受整型手術等 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陳述在卷(見調偵一卷頁11至13 ),則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指述告訴人是小三、妨 害他人婚姻及家庭、整型等,均屬事實乙節,固非無據。
又被告供稱:告訴人第一次看到伊老公,就說很喜歡伊老 公,每次到伊住處都穿的很裸露,曾有一次光著下半身從 廁所出來,腳成大字形坐在伊住處客廳沙發擦藥,伊說伊 老公在家(另一個房間),告訴人回稱整型花60萬不是花 假的,漂亮是怕人家看嗎。另有一次告訴人在伊朋友家喝 酒後稱酒醉,伊老公開車送告訴人回家時,告訴人從後座 抱住伊先生等語(見調偵一卷頁10至12、易字卷頁56至57 ),其中所指告訴人裸露下半身、從汽車後座抱住被告配 偶等節,業據證人即被告之配偶齋藤○○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曾在家中房間聽到伊太太大聲跟告訴人說「你上完 廁所為什麼沒有穿內褲」之類的話,是說給伊聽的,用意 是叫伊不要出去;另有一次伊開車載伊太太及告訴人,要 送告訴人回家,告訴人假裝喝醉從後面抱住伊並說「我要 你」,伊覺得告訴人想要介入伊的家庭等語(見易字卷頁 23反至24反),與被告前開所述大致相符。而本案偵查中 ,經檢察官就被告所指上開告訴人裸露下半身一事訊問告 訴人時,告訴人陳稱:伊當時去被告家做指甲彩繪,時間 很長,一定要上廁所,但因伊私處剛整型會痛要擦藥,伊 脫下外褲僅穿內褲,從廁所出來客廳拿藥,當時被告配偶 不在家等語(見調偵一卷頁11至12),其所述情節與被告 、證人齋藤○○之陳述固稍有出入,然告訴人曾在被告住 處衣衫不整之事實,則屬一致而堪認定。準此,被告所發 表關於告訴人「假藉朋友之名、實為裸露想勾引別人丈夫 」、「連朋友的丈夫也賣弄風騷」、「我老公在家裡,你 給我光著屁股跑來跑去」、「朋友老公在家還故意光著屁 股跑來跑去」等文字(如附表編號33、35、37、38、39、 40),雖不能完全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告訴人及齋 藤○○前揭陳述,尚難認被告係在惡意或重大輕率下,無 任何依據僅憑主觀即杜撰或誇大事實、散布不實陳述,從 而,被告辯稱:因告訴人想介入伊的家庭,伊一時激動才 發表該等文字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告訴人長期以言 語、行為引誘被告配偶一語,固亦非全然無據。 ㈢然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依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 成立。而所謂公共利益,乃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 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 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 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 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 於大眾之損害定之。查本件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亦非從事
公共服務或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職務,其是否介入他人婚姻, 純屬其個人感情及私道德領域之事項,與一般社會大眾無何 關連,與公共利益無涉,自屬「私德」之範疇,不容他人任 意指摘或傳述,辯護人辯稱與公共利益相關云云,尚難憑採 。從而,本件並無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但書阻卻違法事由之 適用。
四、按言論分為事實之陳述與意見之表達(含以事實為基礎之意 見表達),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 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 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 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保障。查本件被告指摘傳述者 僅涉及告訴人是否介入他人婚姻之私德事項,與公共利益無 關乙節,業如前述,則被告以「告訴人介入他人(指前述之 鍾錦宏)婚姻、意圖介入被告婚姻」之事實為基礎,指摘傳 述告訴人「不要臉、厚臉皮、會有報應、遭人唾棄、不知廉 恥」等主觀意見,自難認係對公共事務、可受公評之事為適 當評論,是本件亦無刑法第311 條第3 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 用,一併敘明。
五、至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在被告發表附表所示文字後,告訴人 仍繼續參加紅帽會等社團,其名譽並未受影響云云。然被告 所發表附表所示文字是否影響告訴人之名譽,應依客觀條件 判定,如已足使告訴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已足認損 害告訴人之名譽,本件被告所為附表所示文字,足使一般人 認告訴人與他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而以異樣眼光看待乙節, 業如前述,此與告訴人事後是否繼續參與社會團體之間並無 關連,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同難採認。
六、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各節,均無可採認。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所為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評價,為個人在社 會活動中之一種重要之生活利益,為使個人名譽不受他人無 端之破壞,因之刑法乃設專章加以保護。而刑法第310 條第 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 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另細繹 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 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 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
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 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紀錄 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深更 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查本件被告將附表所示 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文字方式呈 現,經告訴人設為Line朋友之特定多數人均能點閱瀏覽,揆 諸前揭說明,自屬散布文字誹謗。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基於同一貶損告訴 人名譽之目的,在同一地點,於密接時間,接續多次張貼附 表所示文字,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含起訴書之附表)中雖未敘明附表編號21部 分,然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公 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亦為相同主張,見易字卷頁76),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主張 附表所示其中關於「厚臉皮、不要臉、不知廉恥、過街老鼠 、不知羞恥」等文字,未涉及具體事項,屬單純謾罵,應構 成公然侮辱乙節(見易字卷頁58),然細觀上開文字,均屬 被告指摘告訴人係小三、勾引他人配偶之具體事件之一部分 ,而綜觀附表所示內容則係一整體言論,具體指摘傳述告訴 人係破壞他人家庭、婚姻之第三者,該當誹謗罪責,自無另 論以公然侮辱罪之餘地,一併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於此之前無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參,素行尚稱良好,然不思以理性處理問題,無視 告訴人之隱私,透過網路通訊軟體以不堪文字貶損告訴人之 名譽,致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後 坦承客觀犯行,並有意賠償告訴人,然雙方就和解金額認知 差距過大,致未能達成和解,及被告供稱係因告訴人意圖介 入其婚姻,一時情緒激動始為本件犯行等犯罪動機,暨被告 犯罪之手段、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之經濟及生活 狀況、犯後態度、本件對告訴人造成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宜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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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表時間 │發表內容 │出處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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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3 月12│你這愛四處勾引別人老公的小三、哪知道什│警卷頁16 │
│ │日下午4 時1 │麼叫廉恥啊!當然不在意別人怎麼說你 │ │
│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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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日下午4 時│自己當小三想丟臉不打緊、不要連小孩的照│警卷頁16 │
│ │2 分許 │片都po. 你想讓全世界知道她的姑姑是個四│ │
│ │ │處勾引別人丈夫的小三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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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日下午4 時│靠整型四處勾引別人丈夫的小三、你再得意│警卷頁17 │
│ │4 分許 │啊!早晚你會再被打第二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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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日下午4 時│四處勾引別人丈夫的小三、就該安份躲起來│警卷頁17、│
│ │6 分許 │、否則人人喊打 │調偵二卷頁│
│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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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日下午4 時│你是真的該懺悔了,破壞別人家庭不要臉的│警卷頁18、│
│ │7 分許 │小三 │調偵二卷頁│
│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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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日下午4 時│沒見過有小三像你這麼厚臉皮的 │警卷頁18、│
│ │8 分許 │ │調偵二卷頁│
│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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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日下午4 時│你的幸福就是破壞別人的家庭、小三有什麼│警卷頁19、│
│ │9 分許 │資格跟人談什麼幸福 │調偵二卷頁│
│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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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日下午4 時│四處勾引別人丈夫的小三、給我滾進去你小│警卷頁19、│
│ │11分許 │三的洞去、不要出來破壞別人家庭 │調偵二卷頁│
│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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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日下午4 時│破壞別人家庭當小三、靠別人老公賺錢給你│警卷頁20、│
│ │12分許 │、你當然花的不痛不癢 │調偵二卷頁│
│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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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日下午4 時│小三、、別以為整型就可以破壞更多家庭、│警卷頁20、│
│ │13分許 │會有報應的 │調偵二卷頁│
│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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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日下午4 時│小三你被甩是應該的,大老婆獲勝 │警卷頁21、│
│ │14分許 │ │調偵二卷頁│
│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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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同日下午4 時│小三、年節人家都回去陪大老婆了,誰要去│警卷頁21、│
│ │15分許 │陪你這小三 │調偵二卷頁│
│ │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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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日下午4 時│當小三的人還敢大言不慚說什麼心安理得喔│警卷頁22、│
│ │15分許 │!小心被雷劈 │調偵二卷頁│
│ │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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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日下午4 時│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別以為整型就可以成│警卷頁22、│
│ │17分許 │為正宮娘娘 │調偵二卷頁│
│ │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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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日下午4 時│那你這個小三、是不是也活太長了 │警卷頁23、│
│ │17分許 │ │調偵二卷頁│
│ │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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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日下午4 時│誰叫你要去當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當然自│警卷頁23、│
│ │19分許 │己要巴結!我要組大老婆俱樂部來攻打你這│調偵二卷頁│
│ │ │四處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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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同日下午4 時│小三就是小三、就算名牌加身也是遭人唾棄│警卷頁24、│
│ │21分許 │、沒人看的起你 │調偵二卷頁│
│ │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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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同日下午4 時│虛偽、那你又怎能那麼不知廉恥四處破壞別│警卷頁24、│
│ │22分許 │人家庭當小三 │調偵二卷頁│
│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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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同日下午4 時│小三、、我要把你的照片po到反小三網站、│警卷頁25、│
│ │23分許 │讓你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調偵二卷頁│
│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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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同日下午4 時│小三你有什麼資格和人家說愛!你只會破壞│警卷頁25、│
│ │25分許 │別人家庭 │調偵二卷頁│
│ │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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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同日下午4 時│小三、、、反小三的大老婆們、打死小三 │調偵二卷頁│
│ │26分許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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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同日下午4 時│四處勾引別人丈夫的小三、小心哪天被打都│警卷頁26、│
│ │27分許 │找不到兇手 │調偵二卷頁│
│ │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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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同日下午4 時│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我要把你的事昭告天│警卷頁26、│
│ │28分許 │下、看你這小三還怎麼個得意 │調偵二卷頁│
│ │ │ │27 │
├─┼──────┼───────────────────┼─────┤
│24│同日下午4 時│小三、破壞別人家庭的傢伙,給我躲起來 │警卷頁27、│
│ │29分許 │ │調偵二卷頁│
│ │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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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同日下午4 時│自己不知廉恥當小三就算了、你想讓大老婆│警卷頁27 │
│ │31分許 │幫去她讓大家都知道她的姑姑是小三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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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同日下午4 時│小三、、、你的報應就快到了 │警卷頁28、│
│ │31分許 │ │調偵二卷頁│
│ │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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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同日下午4 時│你這個小三、破壞別人家庭還敢這麼高調 │警卷頁28、│
│ │32分許 │ │調偵二卷頁│
│ │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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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同日下午4 時│小三、、、小心被大老婆們把你整型的地方│警卷頁29、│
│ │34分許 │全打掉!你再囂張啊! │調偵二卷頁│
│ │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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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同日下午4 時│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你得意不久的、我│警卷頁29、│
│ │35分許 │會讓那些被你破壞家庭的大老婆們好好修理│調偵二卷頁│
│ │ │你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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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同日下午4 時│四處勾引別人丈夫的小三、別以為你加入那│警卷頁30、│
│ │39分許 │些社團就可以找到有錢人的家庭好讓你破壞│調偵二卷頁│
│ │ │、我會拆穿你的假面具的,百合會、紅帽會│30 │
│ │ │是吧!我會警告她們不讓你有機會接近那些│ │
│ │ │太太、好博得她們信任再去搶她們的老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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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同日下午4 時│虎死留皮、人死留皮、你要四處勾引別人丈│警卷頁31、│
│ │41分許 │夫當小三、理應留得罵名 │調偵二卷頁│
│ │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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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同日下午4 時│你再怎麼整型,也是個破壞別人家庭的黑心│警卷頁31、│
│ │42分許 │小三、怎麼整都不會美的 │調偵二卷頁│
│ │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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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同日下午4 時│四處假藉當朋友之名、實為裸露想勾引別人│警卷頁32、│
│ │44分許 │丈夫的你、你周圍的女性朋友啊!要小心喔│調偵二卷頁│
│ │ │!免得人家把你當朋友、你卻背後不顧道義│32 │
│ │ │、想盡辦法勾引別人丈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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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同日下午4 時│小三、、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警卷頁32、│
│ │45分許 │ │調偵二卷頁│
│ │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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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同日下午4 時│小三就是小三、連朋友的丈夫也賣弄風騷,│警卷頁33、│
│ │47分許 │你以為每個男人都吃這套你就錯了 │調偵二卷頁│
│ │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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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同日下午4 時│小三、、太可惡 │警卷頁33 │
│ │48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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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同日下午4 時│小三破壞別人家庭,四處勾引別人丈夫、連│警卷頁34、│
│ │53分許 │朋友的丈夫也想打主意、別以為你光著身子│調偵二卷頁│
│ │ │男人就會要你(相同內容張貼二次)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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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同日下午5 時│靠破壞別人家庭得到的錢你不嫌髒嗎?你是│警卷頁34、│
│ │3 分許 │當小三當上癮了是嗎?連到我家、我老公在│調偵二卷頁│
│ │ │家裡,你給我光著屁股跑來跑去!我老公對│34 │
│ │ │你整型過的妹妹沒興趣看啦!想勾引誰啊?│ │
│ │ │噁心死了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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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同日下午5 時│私處整型了不起嗎你?我老公在家你給我光│警卷頁36 │
│ │8 分許 │著屁股跑來跑去、想勾引誰啊?不是每個男│ │
│ │ │人都喜歡隨便的女人!朋友、原來你都是這│ │
│ │ │麼對朋友的啊!小三當上癮了嗎你!我老公│ │
│ │ │對你是很感冒、你以為可以勾引的了他嗎?│ │
│ │ │真不知道你周圍姐妹的老公是不是也能不被│ │
│ │ │你勾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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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同日下午5 時│小三就是沒道義、朋友老公在家還故意光著│警卷頁35 │
│ │12分許 │屁股跑來跑去、不知羞恥,專打姐妹老公主│ │
│ │ │意的小三、、請大家注意、並看好自己的老│ │
│ │ │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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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同日下午6 時│沒見過像你這麼不知廉恥的小三 │警卷頁35、│
│ │8 分許 │ │調偵二卷頁│
│ │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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