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1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煒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2792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
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
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
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裕堯
書記官 林國龍
通 譯 林啟祥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楊煒揚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煒揚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先後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 89年2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077 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 內之92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76 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3年9 月11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 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683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82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9 月確定,嗣上揭2 罪經裁定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102 年3 月14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4 年6 月7 日上午8 時許,在其高雄市○○區○○路 0 巷0 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之人 ,於104 年6 月10日下午15時17分許,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觀護人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