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718號
KSDM,104,審易,1718,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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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福常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洪清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福常洪清中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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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