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563號
KSDM,104,審易,1563,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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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香莉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盧福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6
58號、第180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李香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履行附件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八四二號調解筆錄一、所示之內容。
盧福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履行附件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八四二號調解筆錄二、所示之內容。
事 實
一、李香莉係台南市○○○街00號(起訴書誤載為台南市○區○ ○路00號,應予更正)瑞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銧公司) 之負責人,盧福進則為李香莉之男友,擔任瑞銧公司之業務 經理。緣李香莉盧福進因瑞銧公司業務所需,自民國96年 11月起,陸續向蔡政秀借款周轉,然自97年6 月起,因瑞銧 公司營運欠佳而周轉不靈,已無力清償上開債務。詎李香莉盧福進明知上情,為能續向蔡政秀借得款項,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盧福進先 透過成年之王姓友人(姓名年籍不詳)以換票或每張票新台 幣(下同)1000至2000元代價之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 頭支票後,再與李香莉接續自97年6 月間之某日起至同年8 月28日止,在高雄市○○區○○○路00號即蔡政秀之住處內 ,以附表所示之支票為擔保,向蔡政秀佯稱:該等支票係渠 等在生意上所取得之客票等語,致蔡政秀誤信該等支票有兌 現之可能,陷於錯誤而以現金或匯款至李香莉所申設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之方式,於上開期 間將1549萬5507元(即票面金額共1633萬3560元〈起訴書誤 載為1633萬2500元,應予更正〉減去預收利息共83萬8053元 )借予李香莉盧福進。嗣因蔡政秀提示部分支票後均遭退 票而無法兌現,發覺受騙而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檢 舉,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蔡政秀訴由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李香莉盧福進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審易字卷第52頁),依刑事訴訟 法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 1 等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既已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以下引用關於傳聞證據部分,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自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部分:
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李香莉盧福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坦承不諱(103 年度偵緝字第1658號卷第11至12頁 、第23至24頁、103 年度偵緝字第1805號卷第14至16頁、審 易字卷第49頁、第6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政秀、證人 即票載發票人黃水龍柯朝盛陳世泓柯明隆邱鎵慶原名邱志峰)、陳家筠(原名陳玉盆)、張有宏、柯希貴許銘麟、證人即票載發票人湯曜誠之兄湯育銘於調詢或偵查 中之證述(調查卷第1 至4 頁、第9 至11頁、第13至17頁、 第21至22頁、第29至32頁、第42至43頁、第50至51頁、第54 至55頁、第59頁、第62至63頁、103 年度偵字第15918 號卷 〈下稱偵字卷〉卷三第50至53頁、103 年度偵緝字第1658號 卷第20頁、第23至24頁、第28頁)情節相符,並有台灣票據 交換所台南市分所98年1 月16日台票南市字第36號函暨所附 退票明細資料(調查卷第5 至8 頁)、宜蘭縣政府營利事業 登記證(調查卷第25頁、第27頁)、板信商業銀行支票存款 開戶申請及約定書(調查卷第26頁)、各項變更、掛失(解 除)暨補換發申請書(調查卷第28頁)、華南商業銀行五甲 分行97年11月17日(97)華五字第312 號函暨所附退票理由 單(調查卷第3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往來申請 暨約定書(調查卷第46頁)、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調查卷第 4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行97年10月20日合金大橋 第000000000 號函(調查卷第48頁)、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 愛分行97年月10月16日華高博存字第369 號函暨所附支票存 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調查卷第56至57頁)、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調查卷第61頁)、新



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24日星展敦北137 號 函暨退票理由單(調查卷第65至66頁)、台北榮民總醫院蘇 澳分院100 年6 月15日北蘇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湯 曜誠之精神鑑定報告(調查卷第67至68頁)、人頭支票清單 (調查卷第122 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調查卷第12 3 至148 頁)、無摺存款憑條收據清單(調查卷第268 頁) 、無摺存款憑條收據影本(調查卷第269 至282 頁)、彰化 銀行西門分行97年10月16日彰西門字第972475號函暨所附企 業戶顧客資料卡、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甲種活期存款戶拒 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 兌付票據申請書、支票存款退票明細查詢、支票存款帳戶資 料查詢明細表(調查卷第400 至416 頁)、公證書及公司出 資額讓與合約書(調查卷第417 至419 頁)、台灣銀行華江 分行97年10月15日華江營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支票 存款開戶申請書、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清單、退票理由單( 調查卷第420 至423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沙鹿分行 103 年8 月15日合金東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支票存 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偵字卷卷三第83至84頁)、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永安分行103 年9 月5 日合金永安存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許銘麟身分證影本( 偵字卷卷三第89至91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103 年8 月15日豐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支票存款開戶申 請暨約定書、許銘麟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偵字卷卷三第93 至9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
被告李香莉、盧福進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業於103 年 6 月20日修正施行,將法定刑之罰金部分自1000元(依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條前段之規定,應就所定數 額提高為30倍,即新台幣3 萬元)以下,提高至新台幣50萬 元以下,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 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二人行為時 之舊規定。
二、論罪部分:
核被告李香莉盧福進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即24年1 月1 日 訂定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二人間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李香莉盧福進先後向告訴人蔡政秀詐得共1549萬55



07元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97年6 月間之某日起至同年8 月28日止)及地點(告訴 人蔡政秀之住處內)接續實行,侵害同一之個人法益(告訴 人蔡政秀之財產法益),各次詐欺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量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二人詐得財物之客觀價值(共1549萬5507元), 施用詐術及分工之方式(由被告盧福進先透過王姓友人以換 票或每張票1000至2000元代價之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 頭支票後,再與被告李香莉以該等支票為擔保,向告訴人蔡 政秀佯稱:該等支票係渠等在生意上所取得之客票等語,以 此方式接續向告訴人蔡政秀借款),及渠等犯後態度(於偵 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填補(被告二 人均與告訴人蔡政秀成立調解,調解筆錄〈審易字卷第75頁 〉參照),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被告李香莉現年44 歲,自述現為製造業作業員,月薪約1 至2 萬元〈審易字卷 第63頁〉,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不 成立累犯〈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審易字卷第73頁 參照〉;被告盧福進現年47歲,自述國中畢業、家境小康, 現於菜市場工作,月薪約6 萬元〈高市警湖分偵字第000000 00000 號卷第1 頁、審易字卷第63頁〉,並無前科〈前揭被 告前案紀錄表參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緩刑部分:
被告二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二人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蔡政秀成立調解,此有前揭調解筆 錄在卷足憑,而告訴人蔡政秀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陳 稱:「同意給被告二人緩刑」、「同意給被告緩刑」(審易 字卷第49頁、第65頁)等語,再參酌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 示:「是否適合為緩刑諭知,由法院斟酌,告訴人蔡政秀也 願意給被告二人機會」等意見(審易字卷第65頁),堪認被 告二人一時失慮誤蹈法網,經本院論罪科刑並定後述負擔後 ,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分別宣告緩 刑5 年。再審酌被告二人固與告訴人蔡政秀成立調解,惟至 本案辯論終結時止(104 年8 月26日),被告二人之給付義 務因清償期未屆至而尚未履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李香莉並應履行附件本院104 年度司雄 附民移調字第842 號調解筆錄一、所示之內容,被告盧福進 並應履行附件本院104 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842 號調解筆 錄二、所示之內容,以確保告訴人被害法益之適當填補。至 緩刑期滿前清償期尚未屆至之給付義務部分,被告二人如於 緩刑期滿後未履行,告訴人自應另循民事執行程序處理,此 部分業經告訴人蔡政秀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經法官 告知緩刑期間最長5 年之限制及緩刑期間過後如被告未能依 約付款恐有無法上訴、被告緩刑無法撤銷、須另行依民事訴 訟或執行程序處理之風險)我了解,同意給被告二人緩刑, 緩刑期間經過後我不會爭執被告緩刑確定的問題」(審易字 卷第49頁)、「同意給被告緩刑,緩刑條件就以5 年內履行 下午調解內容(即附件本院104 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842 號調解筆錄)即可,超過5 年部分我會另循民事管道處理」 (審易字卷第65至66頁)等語明確,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即24年1 月1 日訂定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發 票 人│付款人及│票 面│票 載│支 票│
│號│ │支票帳號│金 額│發 票 日│號 碼│




├─┼────┼────┼────┼────┼─────┤
│一│湘林有限│合作金庫│20萬元 │97年9 月│WN0000000 │
│ │公司 │商業銀行│ │8 日 │ │
│ ├────┤大坪林分│ │ │ │
│ │黃鈴鈴 │行 │ │ │ │
├─┼────┼────┼────┼────┼─────┤
│二│湘林有限│合作金庫│23萬3600│97年8 月│WN0000000 │
│ │公司 │商業銀行│元 │28日 │ │
│ ├────┤大坪林分│ │ │ │
│ │黃鈴鈴 │行 │ │ │ │
├─┼────┼────┼────┼────┼─────┤
│三│僑登國際│合作金庫│19萬2700│97年10月│FV0000000 │
│ │事業有限│商業銀行│元 │2日 │ │
│ │公司(起│大同分行│ │ │ │
│ │訴書誤載│ │ │ │ │
│ │為喬登國│ │ │ │ │
│ │際事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林德安 │ │ │ │ │
├─┼────┼────┼────┼────┼─────┤
│四│僑登國際│合作金庫│22萬元 │97年10月│FV0000000 │
│ │事業有限│商業銀行│ │12日 │ │
│ │公司(起│大同分行│ │ │ │
│ │訴書誤載│ │ │ │ │
│ │為喬登國│ │ │ │ │
│ │際事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林德安 │ │ │ │ │
├─┼────┼────┼────┼────┼─────┤
│五│聯成事業│華南商業│19萬1800│97年9 月│XC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埔墘│元 │17日 │ │
│ ├────┤分行 │ │ │ │
│ │王偉成 │ │ │ │ │
├─┼────┼────┼────┼────┼─────┤




│六│聯成事業│華南商業│25萬7550│97年9 月│XC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埔墘│元 │27日 │ │
│ ├────┤分行 │ │ │ │
│ │王偉成 │ │ │ │ │
├─┼────┼────┼────┼────┼─────┤
│七│威仲實業│華南商業│27萬6200│97年10月│NC0000000 │
│ │股份有限│銀行南勢│元 │5日 │ │
│ │公司 │角分行 │ │ │ │
│ ├────┤ │ │ │ │
│ │張嘉仁 │ │ │ │ │
├─┼────┼────┼────┼────┼─────┤
│八│威仲實業│華南商業│29萬4000│97年10月│NC0000000 │
│ │股份有限│銀行南勢│元 │25日 │ │
│ │公司 │角分行 │ │ │ │
│ ├────┤ │ │ │ │
│ │張嘉仁 │ │ │ │ │
├─┼────┼────┼────┼────┼─────┤
│九│杰特實業│合作金庫│28萬3280│97年10月│KT0000000 │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元 │1日 │ │
│ ├────┤永吉分行│ │ │ │
│ │王慶祥 │ │ │ │ │
├─┼────┼────┼────┼────┼─────┤
│十│杰特實業│合作金庫│25萬9290│97年11月│KT0000000 │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元 │1日 │ │
│ ├────┤永吉分行│ │ │ │
│ │王慶祥 │ │ │ │ │
├─┼────┼────┼────┼────┼─────┤
│十│智磊貿易│合作金庫│27萬6600│97年9 月│NS0000000 │
│一│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元 │30日 │ │
│ │(起訴書│興鳳分行│ │ │ │
│ │誤載為智│ │ │ │ │
│ │磊貿易公│ │ │ │ │
│ │司,應予│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陳銘裕 │ │ │ │ │
├─┼────┼────┼────┼────┼─────┤
│十│智磊貿易│合作金庫│26萬7750│97年10月│NS0000000 │
│二│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元 │30日 │ │
│ │(起訴書│興鳳分行│ │ │ │




│ │誤載為智│ │ │ │ │
│ │磊貿易公│ │ │ │ │
│ │司,應予│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陳銘裕 │ │ │ │ │
├─┼────┼────┼────┼────┼─────┤
│十│東澤國際│華南商業│27萬6200│97年11月│PC0000000 │
│三│有限公司│銀行內壢│元 │5日 │ │
│ ├────┤分行 │ │ │ │
│ │黃文輝 │ │ │ │ │
├─┼────┼────┼────┼────┼─────┤
│十│東澤國際│華南商業│30萬元 │97年11月│PC0000000 │
│四│有限公司│銀行內壢│ │25日 │ │
│ ├────┤分行 │ │ │ │
│ │黃文輝 │ │ │ │ │
├─┼────┼────┼────┼────┼─────┤
│十│邱志峰(│聯邦商業│25萬3300│97年11月│UA0000000 │
│五│更名為邱│銀行府城│元 │16日 │ │
│ │鎵慶) │分行 │ │ │ │
├─┼────┼────┼────┼────┼─────┤
│十│邱志峰(│聯邦商業│28萬元 │97年11月│UA0000000 │
│六│更名為邱│銀行府城│ │26日 │ │
│ │鎵慶) │分行 │ │ │ │
├─┼────┼────┼────┼────┼─────┤
│十│魏恆守 │台北市第│27萬元 │97年10月│AF0000000 │
│七│ │五信用合│ │10日 │ │
│ │ │作社營業│ │ │ │
│ │ │部 │ │ │ │
├─┼────┼────┼────┼────┼─────┤
│十│魏恆守 │台北市第│29萬7850│97年10月│AF0000000 │
│八│ │五信用合│元 │29日 │ │
│ │ │作社營業│ │ │ │
│ │ │部 │ │ │ │
├─┼────┼────┼────┼────┼─────┤
│十│理盟開發│台北縣板│27萬6350│97年10月│HA0000000 │
│九│事業有限│橋市(現│元 │21日 │ │
│ │公司(起│為新北市│ │ │ │
│ │訴書誤載│板橋區)│ │ │ │
│ │為理盟開│農會信用│ │ │ │




│ │發事業公│部新埔分│ │ │ │
│ │司,應予│行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莊茂云 │ │ │ │ │
├─┼────┼────┼────┼────┼─────┤
│二│理盟開發│台北縣板│28萬9760│97年11月│HA0000000 │
│十│事業有限│橋市(現│元 │21日 │ │
│ │公司(起│為新北市│ │ │ │
│ │訴書誤載│板橋區)│ │ │ │
│ │為理盟開│農會信用│ │ │ │
│ │發事業公│部新埔分│ │ │ │
│ │司,應予│行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莊茂云 │ │ │ │ │
├─┼────┼────┼────┼────┼─────┤
│二│張有宏 │竹南信用│28萬9750│97年9 月│CA0000000 │
│一│ │合作社頭│元 │30日 │ │
│ │ │份分社 │ │ │ │
├─┼────┼────┼────┼────┼─────┤
│二│張有宏 │竹南信用│30萬1820│97年10月│CA0000000 │
│二│ │合作社頭│元 │31日 │(起訴書誤│
│ │ │份分社 │ │ │載為CA0231│
│ │ │ │ │ │547 應予更│
│ │ │ │ │ │正) │
├─┼────┼────┼────┼────┼─────┤
│二│統領事業│台灣銀行│26萬7320│97年9 月│AB0000000 │
│三│有限公司│三民分行│元 │28日 │ │
│ ├────┤ │ │ │ │
│ │王偉成 │ │ │ │ │
├─┼────┼────┼────┼────┼─────┤
│二│統領事業│台灣銀行│25萬2800│97年10月│AB0000000 │
│四│有限公司│三民分行│元 │8日 │ │
│ ├────┤ │ │ │ │
│ │王偉成 │ │ │ │ │
├─┼────┼────┼────┼────┼─────┤
│二│統領事業│台灣銀行│27萬2350│97年11月│AB0000000 │
│五│有限公司│三民分行│元 │8日 │ │
│ ├────┤ │ │ │ │




│ │王偉成 │ │ │ │ │
├─┼────┼────┼────┼────┼─────┤
│二│茂程工程│彰化商業│21萬9950│97年8 月│EN0000000 │
│六│企業社 │銀行江翠│元 │28日 │ │
│ ├────┤分行 │ │ │ │
│ │郭茂誠 │ │ │ │ │
├─┼────┼────┼────┼────┼─────┤
│二│太古科技│泰山鄉農│25萬6800│97年9 月│TA0000000 │
│七│興業有限│會信用部│元 │3日 │ │
│ │公司 │泰友分部│ │ │ │
│ ├────┤(起訴書│ │ │ │
│ │柯希貴 │誤載為營│ │ │ │
│ │ │業部,應│ │ │ │
│ │ │予更正)│ │ │ │
├─┼────┼────┼────┼────┼─────┤
│二│祥容資訊│台灣銀行│19萬6500│97年9 月│AF0000000 │
│八│有限公司│樹林分行│元 │7 日 │ │
│ ├────┤(起訴書│ │ │ │
│ │郭茂誠誤載為三│ │ │ │
│ │ │民分行,│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二│施瓊珠 │合作金庫│25萬5800│97年9 月│JX0000000 │
│九│ │商業銀行│元 │7 日 │ │
│ │ │衛道分行│ │ │ │
├─┼────┼────┼────┼────┼─────┤
│三│伊丹麗企│聯邦商業│23萬8750│97年9 月│UA0000000 │
│十│業有限公│銀行永春│元 │8 日 │ │
│ │司 │分行 │ │ │ │
│ ├────┤ │ │ │ │
│ │莊麗真 │ │ │ │ │
├─┼────┼────┼────┼────┼─────┤
│三│柯明隆 │合作金庫│18萬7300│97年9 月│CJ0000000 │
│一│ │商業銀行│元 │13日 │ │
│ │ │大橋分行│ │ │ │
├─┼────┼────┼────┼────┼─────┤
│三│山竹實業│國泰世華│17萬5600│97年9 月│AA0000000 │
│二│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元 │27日 │ │
│ ├────┤大同分行│ │ │ │




│ │游漢章 │ │ │ │ │
├─┼────┼────┼────┼────┼─────┤
│三│山竹實業│華南商業│21萬8500│97年10月│XC0000000 │
│三│有限公司│銀行圓山│元 │17日 │ │
│ ├────┤分行 │ │ │ │
│ │游漢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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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通養生│華南商業│26萬3750│97年10月│XC0000000 │
│四│事業有限│銀行五權│元 │30日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郭清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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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而利有│台灣中小│25萬7800│97年10月│AR0000000 │
│五│限公司 │企業銀行│元 │27日 │ │
│ ├────┤營業部 │ │ │ │
│ │許清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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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銓松有限│華泰商業│21萬5200│97年10月│AB0000000 │
│六│公司 │銀行文山│元 │31日 │ │
│ ├────┤分行 │ │ │ │
│ │呂理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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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呂理銓 │華泰商業│24萬6100│97年11月│AB0000000 │
│七│ │銀行文山│元 │21日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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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辰實業│聯邦商業│20萬3800│97年9 月│UA0000000 │
│八│有限公司│銀行汐止│元 │25日 │ │
│ ├────┤分行 │ │ │ │
│ │蔣志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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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銘麟 │合作金庫│24萬3630│97年10月│KR0000000 │
│九│ │商業銀行│元 │23日 │ │
│ │ │東沙鹿分│ │ │ │
│ │ │行 │ │ │ │
├─┼────┼────┼────┼────┼─────┤
│四│杰特實業│合作金庫│24萬8000│97年12月│KT0000000 │
│十│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元 │1日 │ │
│ ├────┤永吉分行│ │ │ │




│ │王慶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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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鑫吉泰有│合作金庫│20萬元 │97年9 月│GT0000000 │
│一│限公司 │商業銀行│ │22日 │ │
│ ├────┤永安分行│ │ │ │
│ │許銘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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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許銘麟 │台灣中小│26萬1340│97年11月│AW0000000 │
│二│ │企業銀行│元 │23日 │ │
│ │ │豐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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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莊茂云 │永豐商業│23萬1600│97年10月│AA0000000 │
│三│ │銀行板橋│元 │28日 │ │
│ │ │忠孝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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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弘晨工程│安泰商業│25萬9680│97年9 月│BV0000000 │
│四│有限公司│銀行竹北│元 │23日 │ │
│ ├────┤簡易型分│ │ │ │
│ │司徒宇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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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永而利有│台灣中小│27萬元 │97年11月│AR0000000 │
│五│限公司 │企業銀行│ │27日 │ │
│ ├────┤營業部 │ │ │ │
│ │許清榮 │ │ │ │ │
├─┼────┼────┼────┼────┼─────┤
│四│集士企業│陽信商業│27萬6260│97年8 月│AD0000000 │
│六│有限公司│銀行新和│元 │28日 │ │
│ ├────┤簡易型分│ │ │ │
│ │柯希貴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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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旻實業│彰化商業│21萬3380│97年9 月│EN0000000 │
│七│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元 │30日 │ │
│ ├────┤西門分行│ │ │ │
│ │柯朝盛 │ │ │ │ │
├─┼────┼────┼────┼────┼─────┤
│四│兆邦國際│台新國際│26萬2600│97年12月│SS00000000│
│八│行銷顧問│商業銀行│元 │6日 │ │
│ │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 │
│ ├────┤ │ │ │ │
│ │吳順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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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山企業│合作金庫│22萬5650│97年9 月│CJ0000000 │
│九│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元 │5 日 │ │
│ ├────┤大橋分行│ │ │ │
│ │游漢章 │ │ │ │ │
├─┼────┼────┼────┼────┼─────┤
│五│千山企業│合作金庫│25萬元 │97年9 月│CJ0000000 │
│十│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25日 │ │
│ ├────┤大橋分行│ │ │ │
│ │游漢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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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政男 │台灣銀行│26萬3880│97年10月│AP0000000 │
│一│ │羅東分行│元 │18日 │ │
├─┼────┼────┼────┼────┼─────┤
│五│游政男 │台灣銀行│25萬元 │97年11月│AP0000000 │
│二│ │羅東分行│ │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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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玉盆(│華南商業│18萬9760│97年9 月│UC0000000 │
│三│更名為陳│銀行高雄│元 │23日 │ │
│ │家筠) │博愛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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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