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0號原 告 王淑雲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楊雅雯律師 劉怡孜律師被 告 蕭郁憲被 告 愛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花被 告 群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坤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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