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陞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
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甲○○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 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 次為限, 此觀同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亦明。再者,羈押強制處分之要 件中,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 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 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 號判例、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 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1 年度台抗字第409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此觀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規定亦明,是對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當以有 無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而為目的性裁量。
二、經查:
(一)被告甲○○因強制性交及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卷附證據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涉犯刑法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及同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犯嫌重大。又依被告之前科紀錄及 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1984號刑事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被 告前以相似手法詐騙被害人金錢,再犯本案6 次強制性交 及8 次詐欺取財罪嫌,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有羈押之原因,且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 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7 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未禁止接 見、通信)。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於上開強制 性交6 次及詐欺取財8 次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A 女(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所證相符,並有卷內相 關通聯紀錄及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又被告所涉上開強制
性交6 次及詐欺取財8 次犯行,經本院於104 年8 月31日 判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不得易科 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均尚未確定),堪認其涉 犯強制性交及詐欺罪嫌乃屬重大,且本件尚有日後上訴審 判之可能性及執行之需要。復審酌被告前於103 年間,即 因類似手法分別犯詐欺取財案件,而各經本院以103 年度 審易字第1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及104 年度簡字第 1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均已確定);又被告另因 涉犯其他與本案類似手法強制性交及詐欺取財另2 被害人 之犯行,經警借提調查,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104 年9 月24日訊問筆錄),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104 年8 月21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 可佐,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蔑視被害人身體自主權及財 產法益之心態,而所謂預防性羈押,即係針對有高度再犯 之虞等犯罪,為免於社會大眾受到侵害而設,故本院認有 對於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 序之順利進行,應自104 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至於被告雖以:伊母因糖尿病關係,一隻眼睛看不見,請 求予以交保,讓伊回去陪母親等語;惟按刑事訴訟程序關 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 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 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查 被告雖自述家中尚有患糖尿病之老母,然無其他具體事證 足以佐證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所保障之法益更具迫切性 及優越性,經綜合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之必要性等節,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及必 要,合乎比例原則,被告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無 理由,容予駁回。綜上,爰審酌前揭羈押之原因仍存在, 且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 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刑事訴訟 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本件被告仍 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1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