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銘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謝柏毅
選任辯護人 謝佳蓁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蔡明憲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
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
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
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
二、被告吳震煌等人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04
年9月29日下午2時分宣判。爰因本案起訴被告人數及事實均
甚眾多,卷宗事證繁雜,致釐清相關爭點、比對相關卷證資
料、製作判決書均極為費時,兼因洪法官身體不適就醫。為
此,延展本案宣判期日,改定於104年10月26日下午2時,於
本院刑事第17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