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264號
KSHV,104,上易,264,2015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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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陳鉑翰
      陳典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森寶
被上訴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6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358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陳鉑翰前向被上訴人申辦信用卡 使用,至民國95年7 月3 日止尚積欠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276,898 元及利息費用,嗣被上訴人並對其取得高雄地方 法院97年鳳簡字第1041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詎陳鉑 翰為逃避還款責任,竟於96年1 月2 日與上訴人陳典優成立 買賣契約,並於96年1 月30日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159)及其上同段1570 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巷0 號建物(下合 稱系爭房地) ,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典優 。惟陳鉑翰逾期繳款與上訴人2 人就系爭房地成立買賣契約 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時間相近,且迄未變更系爭房地上抵押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為買受人陳典優,仍登記為陳鉑翰,顯 與一般買賣常情不符;又上訴人2 人為同居共財之親兄弟, 陳典優對於陳鉑翰積欠被上訴人債務之事實應知之甚詳,復 未能提出其等買賣契約或價金支付之證明,足見其等就系爭 房地並無買賣之真意,買賣關係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 效,其目的恐為逃避債務之脫產行為,以避免被上訴人之追 償,自已侵害被上訴人債權。而陳鉑翰怠於行使權利,被上 訴人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第242 條、第 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訴請確認上訴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 ,並代位陳鉑翰請求陳典優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以塗銷。再縱認上訴人間之買賣關係有效,被上訴人亦得依 民法第244 條第1 、2 、4 項規定訴請撤銷,並請求陳典優 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回復登記為陳鉑翰所有。爰 依法提起本訴,先位聲明:㈠確認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



之買賣債權行為暨於民國96年1 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㈡上訴人陳典優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 96年1 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備位聲明:㈠上訴人陳鉑翰陳典優就系爭房地於96年1 月2 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96 年1 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上訴人陳典優應將系爭房地於96年1 月30日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上訴人則以:伊等對於系爭房地於96年1 月30日以買賣為原 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確無買賣行為及價金之支付固不 爭執,然系爭房地實際上係伊等之父即訴外人陳森寶於87年 間出資購買,陳森寶始為真正所有權人,僅為辦理低利貸款 而借名登記於陳鉑翰名下,實則陳森寶有意將系爭房地預作 遺產分配予其子女繼承;嗣因陳鉑翰在外積欠債務,陸續向 陳森寶借款,至96年間已累計借款將近200 萬元,因無力償 還上開借款,遂應陳森寶之要求,再借陳典優之名將系爭房 地移轉登記予陳典優名下,並約定日後陳鉑翰不得就系爭房 地主張任何繼承權利。而伊等係為節稅之故,始以買賣為原 因於96年1 月30日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逃 避債務及詐害債權意圖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法院為被上訴人先位聲明勝訴判決,上訴人不服聲明上 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 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陳鉑翰前向被上訴人申辦信用卡使用,至95年7 月3 日止尚積欠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 276,898 元及利息費用 ,嗣被上訴人並對其取得高雄地方法院97年鳳簡字第1041號 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原審卷第26頁)。 ㈡系爭房地於87年2 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原因發生日期87年 2 月26日),自訴外人蕭文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上訴人陳鉑 翰(原名陳典謙)。
㈢系爭房地於96年1 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原因發生日期同 年1 月2 日)自上訴人陳鉑翰名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上 訴人陳典優名下,惟上訴人2 人就此次所有權移轉並無買賣 關係存在。
㈣上訴人陳鉑翰曾提供其所有系爭房地於87年3 月26日設定抵 押權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貸款28 5 萬元,嗣於93年8 月25日轉貸向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借款284 萬元,並設定擔保債權總



金額341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富邦 銀行;而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及抵押人均登記為陳鉑翰,迄 未為變更登記。
五、本件爭點:
㈠先位聲明部分:
⒈上訴人就系爭房地所為的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是否係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⒉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第242 條、第767 條第1 項規定,代位請求上訴人陳典優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有無理由?
㈡備位聲明部分:
⒈上訴人就系爭房地所為的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是否詐 害被上訴人之債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訴請 撤銷,有無理由?
⒉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陳典優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以 塗銷,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上訴人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是否係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⒈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 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 人主張上訴人間於96年1 月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行為 ,並無買賣之合意亦無買賣價金之交付之事實,為上訴人 所自承(原審卷66頁),自可信為真實,從而被上訴人主 張上訴人間之上開買賣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 應屬無效,訴請確認上訴人間所為上開買賣之債權、物權 行為均不存在云云,於法自屬有據。
⒉上訴人固抗辯稱系爭房地實為伊等之父陳森寶於87年間出 資購買,僅因辦理低利貸款而借名登記於陳鉑翰名下,實 則陳森寶有意將系爭房地預作遺產分配予子女繼承,嗣因 陳鉑翰在外積欠債務,陸續向陳森寶借款,至96年間已累 計借款近200 萬元,因無力償還,應陳森寶要求,再借陳 典優之名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陳典優名下,並約定日後 陳鉑翰不得就系爭房地主張任何繼承權利云云。惟按父母 將不動產登記予子女名下之原因,非僅借名登記一種,贈 與更屬常見。經查,上訴人始終未能提出系爭房地係由伊 等父親陳森寶出資所購之相關事證,主張系爭房地為陳森 寶出資所購,屬陳森寶所有云云,已難盡信。而所提出之 房屋買賣契約公證書、契稅繳款書、房屋貸款契約書(原 審卷56~60頁),分別為上訴人陳鉑翰購買系爭房地之公



證書、契稅繳款單據、及以系爭房地向銀行貸款之契約書 ,所提出之伊等父母親陳森寶廖玉真之華南商業銀行活 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原審卷90~102 頁),充其量僅能 證明陳森寶廖玉真於94年至96年間之現金提款紀錄,無 從證明該提領現金後之用途,均無從據為系爭房地為陳森 寶出資所購,屬陳森寶所有,先後於民國87年、96年間借 名登記予上訴人名下之佐證,從而上訴人上開抗辯,並無 足採。
㈡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第242 條、第767 條第1 項 規定,代位請求上訴人陳典優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有無理由?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而買賣若係雙方虛偽為之者,其買 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屬無效。又 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行使民法第242 條規定之代位權者, 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即得為之。經查,被上訴人確 為上訴人陳鉑翰之債權人,且嗣已對其取得高雄地方法院97 年鳳簡字第1041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為兩造所不爭 ,且經原審法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地方法院97年鳳簡字第1041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卷宗查閱屬實,又系爭房地之買賣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既屬無效,業如前述,上訴人陳鉑翰 本得請求上訴人陳典優塗銷伊等間就系爭房地於96年1 月30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陳鉑翰怠於行使上開權利,則 其債權人即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陳鉑翰行 使權利,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七、本件被上訴人先位聲明為有理由,已為其勝訴判決,自無庸 再就其備位聲明予以審酌,併此敍明。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所為上開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為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而無效,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間上開買賣 關係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不存在,上訴人陳典優應將系爭房地 之上開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原審法院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 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九、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斷結果不 生影響,自不逐一論列,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蔡明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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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