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2年度,360號
KSHV,102,上,360,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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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倪子芸(原名倪嘉慧)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 訴 人 郭科睿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被上訴人  陳晏玉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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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