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倪子芸(原名倪嘉慧)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 訴 人 郭科睿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被上訴人 陳晏玉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