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4年度,17號
KSHM,104,附民上,17,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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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陳鄭垂柳
上 訴 人 陳釗叡
上 訴 人 陳釗熙
上 訴 人 陳怡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啓盛
被 上訴 人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等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3日第
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林啓盛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部分,業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亦維持 無罪之判決。而上訴人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茲據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10 4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 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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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