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315號
KSHM,104,聲,1315,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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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張智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張智嵐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智嵐業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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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