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勗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勗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李勗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勗聖業於民國104 年9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