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192號
KSHM,104,聲,1192,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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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柯欽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104 年度執更峰字第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下稱異議人)案發後對受 害人極度感到抱歉,並積極與被害人談賠償事宜,礙於同案 人數眾多及冗長程序,而未能於案件審理中達成和解,但最 終仍和被害人達成協議,有和解筆錄乙份可查;又異議人於 審判中,法官曾明確告知若與被害人和解可減輕刑度(確定 判決刑度為有期徒刑6 年10月),懇請鈞院詳核後轉呈最高 法院,或依法程序後,對異議人之刑度加以減輕其刑云云。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故聲明異議之事項,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 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 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
三、經查,依本件異議人柯欽祺異議聲請狀所載,該書狀內案號 欄雖填載「104 年度執更峰字第93號」,惟聲明異議意旨所 指述之內容,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而係針 對本院103 年10月8 日103 年度上易字第520 號確定判決( 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量刑部分聲明異議 ,依上開說明,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並不屬於聲明異議之客體 。況聲明異議人所提出於103 年12月18日之和解筆錄,係於 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宣示後所作成,自無從審酌。本件聲明異 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蕭權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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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