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文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鄭文得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文得業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2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