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136號
KSHM,104,聲,1136,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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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煌松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煌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丁煌松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丁煌松業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8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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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