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啓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9
9 號中華民國104 年6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9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 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 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國96年7 月 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 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 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此參照 上開條文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再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 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 ,均非具體理由(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 2 點參照)。復按「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 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 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 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 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 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 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 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 (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 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 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 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 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上訴理
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 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 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其上訴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 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第二審法院自應 依同法第367 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張勝啓上訴期間屆滿前提 出上訴書狀,然上訴理由狀僅泛指:「被告張勝啓與獨子同 住,與妻子早已離婚,生活花費主要依靠獨子工作賺錢,且 因家中有成年兒子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犯案當時因獨子 入伍,家中頓失經濟來源,而本人又因工作傷害導致肢體障 礙,謀生能力有限,當時除從事陪同老人看病賺錢,取些許 車馬費外,別無收入,又因在釣蝦場認識許盈焜,聽許盈焜 說提供帳戶即可賺錢之機會,雖已想到可能是詐騙,仍然為 求賺錢而答應,就其動機係經濟情況窘迫,遂僥倖為之,惡 性並非重大,又許盈焜是被告上線,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6 月,惟被告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 月,爰不服而提起上 訴云云。」
四、惟查:本件被告張勝啓可得而知另案被告蔡奇原、吳佩錦、 許盈焜均係詐欺集團成員,向其蒐集金融帳戶係從事詐欺活 動,竟仍與蔡奇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許盈焜 (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0月 間某日,在其友人位於雲林縣斗南鎮某處之住處內,向被告 張勝啓取得其子張建平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帳戶影本 ,持往吳佩錦位於嘉義市○區○○路00號住處交予吳佩錦, 嗣於同年12月4 日吳佩錦即將上開郵局帳戶之戶名、局、帳 號,以行動電話簡訊通知蔡奇原,而後蔡奇原所屬詐騙集團 之成員即於如附表二編號52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楊詩蓉, 致楊詩蓉不疑有詐,而於100 年12月20日臨櫃匯入新台幣( 下同)29萬5 千8 百元至張建平上開帳戶後,蔡奇原即透過 吳佩錦通知許盈焜提領上開詐騙款項,許盈焜再通知張勝啓 自該帳戶提領28萬5 千800 元,扣除許盈焜、張勝啓各可分 得提領金額之佣金後,餘款則由許盈焜於當日攜往吳佩錦上 址住處交予吳佩錦,並由吳佩錦於同日將該款轉交蔡奇原等 情,業據被告張勝啓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 告吳佩錦、許盈焜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符合, 復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人於警詢中指述被詐欺之情節亦 屬相符,並有附表二所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邱芩 郁等人頭帳戶的銀行或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被害人的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國內匯款收執書、銀行匯款申請書
、被害人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 ATM 匯款明細等相關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張勝啓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故本件事證已甚明確【參原判決第 5-6 頁理由二、部分】。又原判決理由已敘明「㈠按被告張 勝啓行為後,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 條及增訂刑法第339 -4條,於同年月20日施行。原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 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新修正刑法第339 條則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 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增訂刑 法第339 條之4 則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 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 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 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被告張勝啓共同以電子通訊犯詐欺取財罪,雖符合 刑法增訂第339 條之4 第2 、3 款之規定,惟因被告張勝啓 行為時,尚無該條規定之立法,依罪刑法定主義,自無適用 新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3 款處罰之餘地。另新修正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則提高原罰金刑之數額,較原 規定為重,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比較新舊法後,認被 告張勝啓,仍應依行為時之舊法予以處罰,對被告張勝啓較 為有利。是核被告張勝啓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張勝啓與蔡奇原、吳佩錦、許盈 焜,及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詐欺犯行間, 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詐騙集團 每次向被害人詐取財物,時間均不同,地點、方法、被騙金 額及被害人亦常不同,侵害的法益亦有不同,故應以詐欺行 為的次數及被害人是否同一人即被害法益是否相同來認定罪 數始符法理,是本件應以每一被害人為所受之詐欺為基礎來 認定被告等人之詐欺行為數,是同一被害人所受之數次詐欺 行為,因被害法益同一,仍認為是一詐欺行為【參原判決第 8-9 頁理由五、㈠㈡部分】,足見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
誤。原判決理由復敘明「審酌被告張勝啓、許盈焜均屬壯年 ,不思以己力努力工作,竟為貪圖私利,坐享其成,而參與 詐騙集團的分工,致受騙民眾損失一生積蓄,是此類詐騙集 團之成員,自應接受適當之刑罰,以嚇阻他人繼續為此類犯 罪,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迄今未賠償被 害人所受損害及其等犯罪情節、犯罪所得利益、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被告張勝 啓、許盈焜部分,均各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為折算1 日之標準〉」【參原判決第 9-10頁理由五、㈢部分】。原判決量刑亦稱妥適,並無違反 比例原則。被告上訴意旨雖以:「許盈焜是被告上線,而原 審對其量刑過重云云」。惟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 法第80條所明定。本件原審法院已審酌被告與許盈焜量刑之 理由,已如上述,故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說明,被告上訴理 由,難謂已屬具體。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未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 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之20日內(即104 年8 月4 日以前),亦未 補提上訴具體理由,此有本院上訴理由查詢表可按,依上開 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 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附表一:人頭帳戶資料
┌──┬───┬────────┬─────────┬──────┐
│編號│戶名 │金融機構 │帳 號 │被害人 │
├──┼───┼────────┼─────────┼──────┤
│ 1 │邱芩郁│高雄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楊宜蓁 │
│ │ │ │ │童寶樺 │
│ │ │ │ │曾琬鳳 │
│ │ │ │ │楊舒晴 │
├──┼───┼────────┼─────────┼──────┤
│ │鄭秀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楊宜蓁 │
│ 2 │ │大發分行 │ │童寶樺 │
├──┼───┼────────┼─────────┼──────┤
│ 3 │林志豪│臺中英才郵局 │0000000000000000 │楊宜蓁 │
├──┼───┼────────┼─────────┼──────┤
│ 4 │蕭竣今│合作金庫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 │楊宜蓁 │
│ │ │ │ │張美惠 │
├──┼───┼────────┼─────────┼──────┤
│ 5 │謝映璇│土城郵局 │0000000000000 │楊宜蓁 │
├──┼───┼────────┼─────────┼──────┤
│ 6 │蔡佳貞│臺灣銀行南投分行│000000000000 │童寶樺 │
│ │ │ │ │楊舒晴 │
├──┼───┼────────┼─────────┼──────┤
│ 7 │謝沛娟│華南銀行朴子分行│000-000000000000 │童寶樺 │
│ │ │ │ │黃筱倩 │
│ │ │ │ │邱正武 │
│ │ │ │ │彭敬臻 │
│ │ │ │ │王星博 │
├──┼───┼────────┼─────────┼──────┤
│ 8 │江智乾│龍潭南龍郵局 │00000000000000 │董雅馨 │
│ │ │ │ │陳雅芳 │
│ │ │ │ │曾鈺媜 │
├──┼───┼────────┼─────────┼──────┤
│ 9 │周淑香│台灣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0000 │陳雅芳 │
│ │ │ │ │ │
├──┼───┼────────┼─────────┼──────┤
│ 10 │陳姿吟│高雄大樹郵局 │0000000000000 │高阿川 │
│ │ │ │ │李穹燁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苓雅│0000000000 │姚莉莉 │
│ │ │分行 │ │ │
├──┼───┼────────┼─────────┼──────┤
│ 11 │張孟榛│新光銀行萬丹分行│000-000000000000 │李穹燁 │
│ │ │ │ │溫東權 │
│ │ │ │ │廖貫如 │
├──┼───┼────────┼─────────┼──────┤
│ 12 │吳鑒峰│第一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 │廖貫如 │
│ │ │ │ │梁文豪 │
│ │ │ │ │陳貞雅 │
│ │ │ │ │李於錚 │
├──┼───┼────────┼─────────┼──────┤
│ 13 │陳美伶│台北富邦銀行岡山│000000000000 │黃瓊娟 │
│ │ │簡易分行 │ │ │
├──┼───┼────────┼─────────┼──────┤
│ 14 │許家貴│臺灣中小企銀岡山│0000000000 │廖威豪 │
│ │ │分行 │ │葉婷睿 │
│ │ │ │ │李惠文 │
│ │ ├────────┼─────────┼──────┤
│ │ │華南商銀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00 │余裕民 │
│ │ │ │ │簡采如 │
│ │ │ │ │方嬿婷 │
│ │ ├────────┼─────────┼──────┤
│ │ │兆豐國際商銀楠梓│000-000000000000 │簡新燈 │
│ │ │分行 │ │ │
│ │ ├────────┼─────────┼──────┤
│ │ │合作金庫北岡山分│000-0000000000000 │石孟穎 │
│ │ │行 │ │吳翌璇 │
├──┼───┼────────┼─────────┼──────┤
│ 15 │賴泓源│臺灣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 │葉婷睿 │
├──┼───┼────────┼─────────┼──────┤
│ 16 │黎紅欣│合作金庫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0 │吳翌璇 │
├──┼───┼────────┼─────────┼──────┤
│ 17 │張哲維│合作金庫建成分行│000000000000 │何佳翰 │
│ │ │ │ │江顥 │
│ │ │ │ │吳菡 │
├──┼───┼────────┼─────────┼──────┤
│ 18 │楊素貞│玉山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00 │何佳翰 │
│ │ │ │ │黃臆璇 │
├──┼───┼────────┼─────────┼──────┤
│ 19 │吳惠婷│台新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00 │朱中立 │
│ │ │ │ │劉春秀 │
├──┼───┼────────┼─────────┼──────┤
│ 20 │陳重仁│臺灣企銀沙鹿分行│000-00000000000 │劉春秀 │
│ │ │ │ │王佩涵 │
├──┼───┼────────┼─────────┼──────┤
│ 21 │陳卉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許芳寧 │
│ │ │ │ │紀恩詠 │
│ │ │ │ │吳家氶 │
│ │ │ │ │謝宗霖 │
│ │ │ │ │吳育真 │
├──┼───┼────────┼─────────┼──────┤
│ 22 │陳若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謝志軍 │
│ │ │ │ │吳芳瑜 │
│ │ │ │ │易景祥 │
│ │ │ │ │劉書齊 │
│ │ │ │ │羅仕閔 │
│ │ │ │ │謝欣安 │
├──┼───┼────────┼─────────┼──────┤
│ 23 │羅進添│岡山郵局 │00000000000000 │羅仕閔 │
├──┼───┼────────┼─────────┼──────┤
│ 24 │吳信翰│臺灣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 │莊瀅蒨 │
│ │ │華南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 │ │
├──┼───┼────────┼─────────┼──────┤
│ 25 │王沛慈│京城銀行白河分行│000-00000000000 │莊瀅蒨 │
├──┼───┼────────┼─────────┼──────┤
│ 26 │李嘉龍│富邦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 │莊瀅蒨 │
│ │ │第一銀行新西分行│00000000000 │ │
├──┼───┼────────┼─────────┼──────┤
│ 27 │張家豪│中華郵政田尾郵局│0000000000000 │莊瀅蒨 │
│ │ │ │ │ │
├──┼───┼────────┼─────────┼──────┤
│ 28 │陳子朋│台新銀行太平分行│00000000000000 │莊瀅蒨 │
├──┼───┼────────┼─────────┼──────┤
│ 29 │黃子菡│中華郵政北港分行│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
├──┼───┼────────┼─────────┼──────┤
│ 30 │詹珮伶│中華郵政內惟郵局│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
├──┼───┼────────┼─────────┼──────┤
│ 31 │林淑萍│彰化銀行大林分行│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
├──┼───┼────────┼─────────┼──────┤
│ 32 │吳淑麗│臺灣銀行臺中科學│000000000000 │林碧玲 │
│ │ │園區分行 │ │ │
├──┼───┼────────┼─────────┼──────┤
│ 33 │簡秀真│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林碧玲 │
├──┼───┼────────┼─────────┼──────┤
│ 34 │廖卉妤│彰化銀行安南分行│00000000000000 │林碧玲 │
├──┼───┼────────┼─────────┼──────┤
│ 35 │楊惠萍│陽信商銀桃園分行│00000000000 │林碧玲 │
├──┼───┼────────┼─────────┼──────┤
│ 36 │黃宥榛│中華郵政萬丹郵局│0000000000000 │林碧玲 │
├──┼───┼────────┼─────────┼──────┤
│ 37 │王怡樺│臺灣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 │林碧玲 │
├──┼───┼────────┼─────────┼──────┤
│ 38 │林玉雯│兆豐銀行竹科新安│00000000000 │楊詩蓉 │
│ │ │分行 │ │ │
├──┼───┼────────┼─────────┼──────┤
│ 39 │何俊賢│大眾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 │楊詩蓉 │
├──┼───┼────────┼─────────┼──────┤
│ 40 │張建平│中華郵政雲林郵局│0000000000000 │楊詩蓉 │
├──┼───┼────────┼─────────┼──────┤
│ 41 │李宜蓁│中華郵政大湳郵局│0000000000000 │楊詩蓉 │
│ │ │ │ │ │
├──┼───┼────────┼─────────┼──────┤
│ 42 │李漢城│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楊詩蓉 │
├──┼───┼────────┼─────────┼──────┤
│ 43 │劉耕瑋│渣打銀行蘆洲簡易│00000000000000 │楊詩蓉 │
│ │ │分行 │ │ │
├──┼───┼────────┼─────────┼──────┤
│ 44 │魏子涵│土地銀行白河分行│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45 │童永承│台新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46 │李朝相│新光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47 │鄭志成│台北銀行永吉分行│0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48 │陳其春│合作金庫斗六分行│0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49 │鄧瑞新│國泰世華五權分行│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
│ │ │彰化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 │ │ │
├──┼───┼────────┼─────────┼──────┤
│ 50 │林玉妹│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51 │侯宏禎│中華郵政土庫馬光│000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郵局 │ │ │
├──┼───┼────────┼─────────┼──────┤
│ 52 │盧俊宏│陽信商銀社頭分行│0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53 │王鈺庭│臺灣企銀民雄分行│00000000000 │賴文彬 │
├──┼───┼────────┼─────────┼──────┤
│ 54 │賴亭樺│臺灣企銀東臺南分│00000000000 │林佳樺 │
│ │ │行 │ │ │
└──┴───┴────────┴─────────┴──────┘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情節及相關證據
┌──┬────┬────┬───┬───────────────┬────────────┬────────┐
│編號│犯罪時間│ 匯款地 │被害人│ 詐欺手法 │ 人頭帳戶帳號及匯入金額 │與謝振得詐騙集團│
│ │ │ │ │ │ │相關連之處 │
├──┼────┼────┼───┼───────────────┼────────────┼────────┤
│ 01 │100年10 │屏東市 │楊宜蓁│ 於100年10月7日19時30分至同年 │行庫: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林志豪左列帳戶之│
│ │月7日19 │ │ │ 11月7日於住處上網時遭謝振得所│戶名:邱芩郁 │提款卡為蔡奇原所│
│ │時30分許│ │ │ 屬詐欺集團以投資大樂透為由詐 │帳號:000000000000 │持有,經蔡奇原持│
│ │至同年11│ │ │ 騙,陸續匯款。 │金額:1萬6千元(100年10 │林志豪上開帳戶提│
│ │月14日 │ │ │ │月19日)、2萬8千元(100 │款卡轉入同為人頭│
│ │ │ │ │ │年10月24日)、1萬元(100│帳戶之鄭秀琴、、│
│ │ │ │ │ │年10月24日)、3萬元(100│蕭竣今、邱芩郁之│
│ │ │ │ │ │年10月27日)、1萬5千元(│帳戶中,而為試卡│
│ │ │ │ │ │100年10月28日)、6萬元 │,另人頭帳戶蕭竣│
│ │ │ │ │ │(100年11月4日) │今帳戶之寄送地址│
│ │ │ │ │ │ │為:雲林縣斗斗六│
│ │ │ │ │ │卷⑲第233-234頁 │市○○○路0段0號│
│ │ │ │ │ ├────────────┤9樓之14,足見謝 │
│ │ │ │ │ │行庫:台灣中小企業大發分│振得及蔡奇原所屬│
│ │ │ │ │ │ 行 │詐欺集團確有利用│
│ │ │ │ │ │戶名:鄭秀琴 │左列人頭帳戶詐欺│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被害人楊宜蓁。 │
│ │ │ │ │ │金額:16萬元(100年11月 │ │
│ │ │ │ │ │ 7日) │ │
│ │ │ │ │ │卷⑲第11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庫:臺中英才郵局 │ │
│ │ │ │ │ │戶名:林志豪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金額:6萬8千元(100年11 │ │
│ │ │ │ │ │月5日) │ │
│ │ │ │ │ │卷⑲第116 頁 │ │
│ │ │ │ │ ├────────────┤ │
│ │ │ │ │ │行庫:合作金庫台北分行 │ │
│ │ │ │ │ │戶名:蕭竣今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金額:8萬8千元(100年11 │ │
│ │ │ │ │ │月14日) │ │
│ │ │ │ │ │卷⑲第94、107 頁 │ │
│ │ │ │ │ ├────────────┤ │
│ │ │ │ │ │行庫:土城郵局 │ │
│ │ │ │ │ │戶名:謝映璇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金額:10萬元(100年11月 │ │
│ │ │ │ │ │12日)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被害人楊宜蓁警詢筆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1、101年度偵字第3434號外│ │
│ │ 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 放資料(一)105-114頁│ │
│ │2、邱芩郁高雄銀行台南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2、同上外放資料(一)230│ │
│ │3、鄭秀琴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235。 │ │
│ │4、蕭竣今合作金庫台北分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3、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 │
│ │5、謝映璇中華郵政板橋郵局土城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162至166頁。 │ │
│ │6、林志豪台中英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4、同上外放資料(一)94 │ │
│ │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受款人:邱芩郁)、郵政國內匯款收執 │ -104頁。 │ │
│ │ 書(受款人:林志豪)、萬泰銀行匯款申請書(受款人鄭秀琴 │5、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謝映璇)、郵政跨行匯款申 │ 卷(二)第40-43頁。 │ │
│ │ 請書(受款人:蕭竣今) │6、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 │
│ │8、被害人楊宜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卷(二)第72-77頁。 │ │
│ │9、蕭竣今、邱芩郁宅配寄送單。 │7、同上外放資料(一)115│ │
│ │1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通訊監察譯文表內容顯示蔡奇原於│ -119頁。 │ │
│ │ 100年11月7日電話指示其前妻黃秀敏存入1000元至蕭竣今帳戶 │8、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 │
│ │ 內而為試卡。 │ 卷(二)第232-234 頁 │ │
│ │11、黃秀敏及蔡奇原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 │12、社頭郵局提款機監視畫面顯示被告蕭宏傑於100年11月14日持 │9、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 │
│ │ 蕭竣今右列帳戶提款卡提領楊宜蓁所匯入之款項。 │ 85頁及第227頁 │ │
│ │ │10、見證據清單 │ │
│ │ │11、見證據清單。 │ │
│ │ │12、見證據清單。 │ │
├──┼────┬────┬───┬───────────────┼────────────┼────────┤
│ 02 │100年10 │基隆市 │童寶嬅│於100年10月15日12時接獲謝振得 │行庫: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被告蔡奇原持有人│
│ │月15日中│ │ │所屬詐騙集團成成員假冒為某樂透│戶名:邱芩郁 │頭帳戶林志豪左列│
│ │午12時至│ │ │公司副理邀請告訴人童寶嬅下注樂│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提款卡,並曾│
│ │同年11月│ │ │透遊戲,告訴人童寶嬅不疑有詐自│金額:1萬8千元(100年10 │持提款卡匯款至左│
│ │4日上午 │ │ │同年100年10月17日陸續匯款12筆 │月17日)、1 萬6 千元( │列人頭帳戶邱岑郁│
│ │11時26分│ │ │款項(金額共計0000000元)至左 │100 年10月19日)、2 萬8 │、鄭秀琴、蔡佳貞│
│ │ │ │ │列人頭帳戶中。 │千元(100 年10月20日)、│、謝沛娟帳戶中為│
│ │ │ │ │ │4 萬元(100 年10月21日)│試卡。另被告蔡奇│
│ │ │ │ │ │、15萬元(100 年10月31日│原持人頭帳戶邱岑│
│ │ │ │ │ │)卷⑲第232-233 頁 │ │
│ │ │ │ │ ├────────────┤郁之提款卡於100 │
│ │ │ │ │ │行庫:台灣中小企業大發分│年10月31日、100 │
│ │ │ │ │ │ 行 │年11月1日提領告 │
│ │ │ │ │ │戶名:鄭秀琴 │訴人童寶嬅匯入之│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款項。足見謝振得│
│ │ │ │ │ │金額:11萬8千元(100年10│及蔡奇原所屬詐欺│
│ │ │ │ │ │月25日)、20萬元(100年 │集團確有利用左列│
│ │ │ │ │ │11月4日)、8萬元(100年 │人頭帳戶詐欺告訴│
│ │ │ │ │ │11月9 日)卷⑲第166 頁 │人童寶嬅。 │
│ │ │ │ │ ├────────────┤ │
│ │ │ │ │ │行庫:台灣銀行南投分行 │ │
│ │ │ │ │ │戶名:蔡佳貞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金額:16萬8千元(100年11│ │
│ │ │ │ │ │月1 日)卷⑲第192 頁 │ │
│ │ │ │ │ ├────────────┤ │
│ │ │ │ │ │行庫: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 │
│ │ │ │ │ │戶名:謝沛娟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金額:6萬元(100年10月24│ │
│ │ │ │ │ │日)、8萬3千元(100年10 │ │
│ │ │ │ │ │月24日)3萬元(100年10月│ │
│ │ │ │ │ │26日)卷③第64-66 頁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告訴人童寶嬅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員警 │ (一)第179-187頁 │ │
│ │ 工作紀錄表各1份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張。 │2、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 │
│ │2、邱芩郁高雄銀行台南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230-235頁 │ │
│ │3、鄭秀琴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 │
│ │4、蔡佳貞台灣銀行南投分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162至166頁。 │ │
│ │5、謝沛娟華南銀行朴子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4、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 │
│ │6、林志豪台中英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192至196頁。 │ │
│ │7、雲林縣虎尾鎮○○路000號全家超商ATM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被 │5、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 │
│ │ 告蔡奇原於100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1日持邱芩郁右列帳戶提 │ (二)第64-66頁 │ │
│ │ 款卡提領童寶嬅所匯入之款項。 │6、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 │
│ │8、被告蔡奇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 卷(二)第72至77頁。 │ │
│ │ │7、見證據清單 │ │
│ │ │8、見證據清單 │ │
├──┼────┬────┬───┬───────────────┼────────────┼────────┤
│ 03 │100年10 │新北市 │董雅馨│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向告訴人董雅│行庫:龍潭南龍郵局 │被告蔡奇原曾於 │
│ │月24日20│ │ │馨佯稱其先前網購物品,因操作錯│戶名:姜智乾 │100年10月21日持 │
│ │時30分許│ │ │誤每月會定期扣款,要告訴人董雅│帳號:00000000000000 │林志豪左列帳戶提│
│ │至同日21│ │ │馨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分期扣款,告│金額:1萬9895元(100年10│款卡匯入小額款項│
│ │時30分許│ │ │訴人董雅馨不疑有他於同日21時10│月24日) │至人頭帳戶周淑香│
│ │ │ │ │分許,匯款1萬9895元至右列帳戶 │ │帳戶為試卡,100 │
│ │ │ │ │。 │ │年10月24日謝振得│
│ │ │ │ │ │ │所屬詐騙集團,利│
│ ├────┴────┴───┴───────────────┼────────────┤用人頭帳戶周淑香│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姜智乾詐騙被害│
│ ├─────────────────────────────┼────────────┤人陳雅芳,而同日│
│ │1、告訴人董雅馨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報案三聯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告訴人董雅馨、曾│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一)第879-883頁 │鈺媜亦以相同手法│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2、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遭詐騙,並匯入款│
│ │2、姜智乾中華郵政龍潭南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卷(三)第114-116頁 │項至姜智乾,足認│
│ │ │ │3人均同遭謝振得 │
│ │ │ │所屬詐騙集團所詐│
│ │ │ │騙。 │
│ │ │ │ │
├──┼────┬────┬───┬───────────────┼────────────┤ │
│ 04 │100年10 │桃園縣 │陳雅芳│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向被害人陳雅│行庫: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 │
│ │月24日21│ │ │芳佯稱先前網購物品,因操作錯誤│戶名:周淑香 │ │
│ │時40分許│ │ │,設定為分期付款,每月會定期扣│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至同日22│ │ │款,要被害人陳雅芳至提款機操作│金額:6萬1,999元(100年 │ │
│ │時17分 │ │ │取消分期付款,被害人陳雅芳不疑│10月24日) │ │
│ │ │ │ │有他於同日22時17分許,分別匯入│ │ │
│ │ │ │ │6萬1999元、2萬9983、9090元至右├────────────┤ │
│ │ │ │ │列帳戶。 │行庫:龍潭南龍郵局 │ │
│ │ │ │ │ │戶名:姜智乾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金額:2萬9,983元、9090元│ │
│ │ │ │ │ │(100年10月24日)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被害人陳雅芳警詢筆錄、桃園縣政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匯款明細表2張 │ (一)第860-871頁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張。 │2、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 │
│ │2、周淑香臺灣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613-615頁 │ │
│ │3、姜智乾中華郵政龍潭南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100年度偵字第11973卷 │ │
│ │ │ (三)第114-116頁 │ │
│ │ │ │ │
├──┼────┬────┬───┬───────────────┼────────────┤ │
│ 05 │100年10 │臺中市 │曾鈺媜│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向曾鈺媜佯稱│行庫:龍潭南龍郵局 │ │
│ │月24日21│ │ │其先前網購物品,因操作錯誤每月│戶名:姜智乾 │ │
│ │04分至同│ │ │會定期扣款,要被害人曾鈺媜至提│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日21時30│ │ │款機操作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曾│金額:1萬1740元(100年10│ │
│ │分許 │ │ │鈺媜不疑有他,遂於同日21時30分│月24日) │ │
│ │ │ │ │,匯入1萬174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被害人曾鈺媜警詢筆錄、匯款明細、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 (一)第872-878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