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交附民上字,103年度,1號
HLHM,103,交附民上,1,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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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鄭秀鳳
      黃水蓮
      黃正信
      黃蓮華
      黃華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陳鑫
被上訴人  王德和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訴字
第9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被告經原審刑事庭審理後判決無罪
,原告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駁回其等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嗣檢察官據本件上訴
人之具狀請求提起刑事上訴,上訴人等乃一併就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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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