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附帶被上訴人 Orio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林玫婷
附帶被上訴人 Shui-Shu Hung即洪水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張容綺律師
王 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成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民
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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