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3年度,231號
TNHV,103,上,231,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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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附帶被上訴人 Orion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林玫婷
附帶被上訴人 Shui-Shu Hung即洪水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張容綺律師
       王 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成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民
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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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