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44號
TNHM,104,聲,744,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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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俊昇
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俊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俊昇前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4年9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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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