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華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華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華偉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