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承嗣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4 年度執聲付字第3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承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 年 9 月4 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11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