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86號
TNHM,104,聲,686,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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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聖穩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穩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8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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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