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清山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張永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
侵訴字第35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82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綽號「黑魚」)與代號000000 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係鄰居關係,詎戊○ ○為逞其獸慾,明知A男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竟仍於民國 101 年10月6 日下午某時,在臺南市○○區社區發展協會老 人會旁之廁所內,違反A男之意願,徒手觸摸並用力抓捏A 男之性器而強制猥褻之,A男因性器疼痛難當,遂由A男之 父代號00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男)帶往 ○○○○○○○○○○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下稱○ ○醫院)就醫,並訴請警方偵辦,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224 條之1 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等語。貳、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 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 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 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 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 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第528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判決 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不 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合先敘明。
叁、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 1 條第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意旨參照)。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 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 ,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 ,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 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肆、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戊○○涉有刑法第224 條之1 之加重強制 猥褻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A男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B 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代號00000000000 (下稱C 男)於偵查中之證述、C男所見事發現場相片及現場勘驗筆 錄、A男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戊○○堅詞否認有何加重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伊當天是 在○○區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廁所外面的洗手台遇見A男, A男是問伊有無釣竿可以借他,伊當時是勸A男在八八風災 後釣魚會有危險,叫他不要去而沒有借,並沒有在廁所內對 A男為強制猥褻行為等語。
伍、本院經查:
一、A男固於偵查中主張其下體因遭被告抓捏而疼痛,而由B男 於101 年10月9 日帶至醫院求診(見他字卷第10頁正、反面 ),惟依卷附○○○○○○○○○○醫療財團法人○○○○ 醫院(下稱○○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見 警卷第7 至8 頁)所示,A男身體經檢查結果並無異樣,其
生殖器並沒有任何出血外傷或腫脹挫傷,再依A男之○○醫 院就診病歷資料顯示,其中「急診檢傷分級作業」表格(見 本院卷㈠第81頁)之「傷口部分及程度」欄並無A男任何傷 勢之記載,另參諸○○醫院以103 年10月7 日麻○○歷字第 000000號函覆本院之說明可知(見本院卷㈠第122 頁),A 男於101 年10月9 日至醫院就診時,經抽血檢驗結果其「紅 血球」及「白血球」之檢驗數值均是在正常範圍內,A男並 無出血(用力抓捏生殖器所造成挫傷瘀血)及細菌感染(紅 腫疼痛之發炎反應)之情況,顯見A男生殖器於就診時並無 異樣,從而A男於○○醫院就診時主訴:被他人玩弄生殖器 (見本院卷㈠第79頁、第122 頁)等語,是否可信,顯值懷 疑。
二、另A男為一中度智能障礙者,有其身心障礙手冊可憑(存警 卷彌封袋),而本院為究明A男對於性方面肢體接觸,是否 有不知或不能抗拒之情狀,經送醫院鑑定結果,其中精神鑑 定係認:A男為一中度智能障礙者,對情境之描述與判斷力 不佳,另A男之家庭支持功能不佳,平日僅有維持生活自理 與部分人際互動之能力,究A男於鑑定過程中之表現,應有 區辨不合宜性接觸之判斷力,其肢體活動自如,於抗拒時應 有逃跑之行動力,故本團隊推斷A男心智缺陷的程度,對於 有關性方面肢體接觸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另心理衡 鑑報告摘要則認:A男在魏氏成人智力量表受測結果,語文 智商40,作業智商40,全量表智商41,百分等級< 0.1 (一 百人中僅比小於0.1 人的分數高),與民91年時受測結果差 異不大,且皆落入中度智能障礙的範圍。從A男對測驗圖卡 內容的陳述,也可發現A男對故事、事件、情境的描述與判 斷能力不佳。A男對提問的回應常有前後不一致的狀況,推 測主要因其智能的低下,使得他對情境、事件的判斷與陳述 有困難,也因此難以評估其狀況。A男對於被告的行為陳述 不清楚,但表示拒絕其「開查某」的提議,推測A男對於性 方面的概念懵懵懂懂,但仍部分具有拒絕的概念或態度,此 有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4 年5 月26日成附醫精神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㈢第39至42頁反面)。而A男既屬中度智障者,且經鑑定結 果認其對於故事、事件、情境之描述與判斷能力不佳,對提 問之回應常有前後不一致狀況,顯見A男之心理年齡與幼童 類似,則其是否有如孩童般容易受到成人暗示、誘導,進而 產生「記憶植入」之情況,將事實上未曾發生之事件錯置於 自己之記憶,自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存在。
三、A男於101 年10月18日在檢察官偵查中,固具結證稱有遭被
告強制猥褻之事實經過,惟經本院勘驗該次偵訊光碟內容結 果,其偵訊內容諸多係由「B男、社工、女訊問人或檢察官 」先行敘述過程後,始由A男「附和」,甚或「由B男、社 工、女訊問人或檢察官直接代為回答」等預設立場,進而誘 導A男之情形,此有本院104 年3 月11日之勘驗筆錄可稽( 見本院卷㈢第5 頁反面至19頁,另「偵訊筆錄記載內容」與 「勘驗偵訊光碟內容結果」對照表,詳如附表所示),則該 份筆錄實質上是表達B男、社工、女訊問人或者是檢察官對 本案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本有疑義,此外,該份偵訊 筆錄另有如下之瑕疵存在:
㈠A男該次偵訊內容,主要係由身分不明之女訊問人為訊問, 且該名女訊問人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於偵訊筆錄上 簽名。而依本院104 年3 月11日準備程序之勘驗結果,檢察 官甚至在偵訊過程中中途離開,而該次偵訊竟仍然繼續進行 (參本院卷㈢第14頁正、反面;第26至28頁編號6 、7 、8 、9 之錄影畫面截圖照片,詳附表編號㈩備註欄所載),益 徵該身分不明之女訊問人亦有其主導地位。從而,A男在10 1 年10月18日之偵訊過程,係由身分不明之人訊問,在檢察 官中途離開時,偵訊仍然繼續,且女訊問人更未於筆錄上簽 名,該次偵訊過程顯不符法定程序。
㈡依本院104 年3 月11日準備程序之勘驗結果,A男於101 年 10月18日偵訊過程中,筆錄雖於卷首記載「諭知證人具結之 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命其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附卷」( 他字卷第10頁,詳如附表編號㈠),惟實際具結之情況則詳 如附表編號所示,且筆錄記載該次具結係於訊問前為之, 但實際勘驗結果卻係在訊問後始命A男具結。再者,A男原 來不願具結,直到B男以不要帶A男去吃蝦子為由命令A男 配合具結,A男始捺印具結。是A男對於擔保其陳述真實性 之具結既有所抗拒,則其所述究否屬實,顯有疑問,況依上 開勘驗結果,檢察官在命A男具結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18 7條第1 項規定告知偽證之處罰,A男復未依刑事訴訟法 第189 條第2 項規定朗讀結文,從而檢察官命A男具結之程 序,亦顯非合法。
㈢綜上所陳,A男於101 年10月18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訊程序中,係不斷受到B男、社工以及身分不明之女 訊問人誘導、暗示,甚至直接由在場之人代答,且A男之偵 訊過程以及筆錄記載亦有上述於法不合之瑕疵,從而A男於 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不能以之作為認 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四、另A男於原審中雖到庭陳述,但並未經具結,此有原審103
年2 月20日之審判筆錄載明可憑(見原審卷第67頁反面), 而A男雖係智障但非精神障礙之人而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有前揭精神鑑定書可憑,是A男於原審之陳述既未經具結 而缺乏可信性之擔保,是否全然可信,即值懷疑。再者,A 男於原審固陳稱:「(問:你之前說在○○老人會有人捏你 尿尿的地方,這件事情還記得嗎?)有」、「(問:是在老 人會的什麼地方?)圖書館」、「(問:在圖書館的什麼地 方?)廁所」、「(問:捏你的人是誰?)黑魚(台語)」 、「(問:你那天在哪裡遇到黑魚?)要出來的時候」、「 (問:你那天遇到『黑魚』的時候,『黑魚』是否就像這張 照片一樣,坐在廁所外面?)是」、「(問:『黑魚』有無 和你一起進去廁所?)有」、「(問:你那天尿尿時,是把 拉鍊拉下來尿還是把褲子脫下來尿?)整個褲子脫下來,褲 子沒有拉鍊」、「(問:你那天尿尿完,有無把褲子穿好才 走出廁所?)有」、「(問:你那天是否有問『黑魚』有無 釣竿可以借你?)沒有」、「(問:你那天有無在剛剛提示 給你看的照片那邊,和『黑魚』講話?)沒有」、「(問: 你說黑魚摸你尿尿的地方,有無他人看見?)坤仔(即楊志 坤)」、「(問:坤仔有無在廁所裡面?)在外面」、「( 問:除了坤仔,有無其他人看到?)沒有」、「(問:你二 伯『文仔』(即C男)有無看見?)沒有(後又稱)有,( 經審判長請社工再向證人確認)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68 至69頁反面),所稱遭抓捏下體之地點係在老人會圖書館內 之廁所,並非起訴書所指之老人會旁之廁所內,且其係將褲 子穿好才走出廁所,當時有被楊志坤撞見,但其當天並未看 到C男之情節,亦與證人C男於偵查中證稱:「(問:去年 10月在○○社區發展老人會,你有無看見案發經過?)有。 我記得應該是10月6 日星期六,大約下午2 時許,我騎機車 經過那邊,我有看見戊○○跟被害人0000-000000 在樹下談 話,我當時覺得很奇怪,他們兩個人動作很親密,因為我之 前就有耳聞,戊○○會把被害人0000-000000 毛手毛腳,那 時我就在注意,因為我這個孫子有智障,我騎過去時被害人 0000-000000 有看到我,戊○○沒有看到我,我就過去跟香 腸攤買一條香腸,吃一吃,後來再返回來,再騎過去看,回 來後,只發現兩台腳踏車,人不見了,後來我就躲到樹的角 落觀察,沒多久,他們二人就從老人會的男用廁所一起出來 ,但是被害人0000-00000 0的內褲已經有脫下來一半,他邊 走邊拉上來,我當時並沒有驚動他們,我看見他們二人去牽 腳踏車,後來戊○○先離去,但中間有把手舉起來像是在對 被害人0000-000000 打招呼,於是我就上前問被害人0000-0
00000 ,你跟戊○○在廁所發生什麼事,他才跟我坦承戊○ ○有摸他生殖器」等語(見偵卷第8 頁正、反面);於原審 中陳證:「(問:你看到的情形是如何?)我看到的情形, 那裡剛好是十字路口,下午2 點多我剛好要回去,我經過看 到我姪子A男跟戊○○在廁所那出來,我姪子是穿運動褲, 褲子已脫下來一半了,出來時邊走邊拉褲子,他們的腳踏車 都放在前面的樹下,是放在那裡,後來他們兩人過馬路,從 廁所到樹下還有二、三十公尺,那條路很寬,在那裡說什麼 我不知道,我看到就躲在○○○○○的樹下往那邊看,看往 馬路那邊,人都看得很清楚,他們過馬路之後,他們在那裡 說什麼我是不知道,我又不是順風耳很會聽,是有看到而已 ,戊○○跟我姪子說什麼,我完全都不知道,但是他要走之 前有跟我姪子揮手道別,後來又拔了一支草在剔牙就騎走了 ,他離開後我就過去問我姪子,我問他說他們剛才從廁所出 來是怎麼了?我問他是不會小便、不會拉褲子嗎,還是戊○ ○對他怎樣?事先我就有聽到風聲了,所以我有在注意,只 是沒抓到而已,這次瞎貓抓到死耗子(台語)被我們抓到了 ,我姪子跟我說『他就弄我那裡』,我就叫他先回去,我去 告訴他母親,因為他父親去工作,母親沒跟他住一起,我就 去跟他母親說,過程是這樣」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反面) 之情節相矛盾,另證人楊志坤於原審並具結陳證:伊並未在 案發當天到過案發地點,亦未在當天看見A男等語明確(見 原審卷笫127 頁反面)。是A男於原審中之證述既未經具結 而缺乏可信性之擔保,且亦與上開證人C男、楊志坤所述情 形不符,自難遽予採信。
五、另證人C男於偵審中關於案發前被告與A男在何處遇到、何 時目擊被告與A男共處、A男是否與被告一同離開廁所、A 男離開廁所時衣著是否完整、究係何人目擊被告與A男一同 離開廁所、C 男曾否在廁所外詢問A男發生何事等陳述,俱 與A男於原審中之供述有所齟齬,業如前述,再者細繹C男 案發當時,身處於距離廁所有一段距離之老人會馬路對面樹 下(相關地理位置,參原審卷第31頁、第32頁,即被告102 年5 月15日刑事準備狀被證一編號10、編號11照片),關於 其與本案構成要件事實之相關陳述,完全係聽聞自A男之轉 述,究其本質,僅屬傳聞,本非適格之補強證據,且C男所 稱詢問過A男始知悉本案案情之陳述,又僅係C男一人之言 ,與前開A男所述不符。再綜觀C 男轉述聽聞自甲○之陳述 內容,其中並未敘及遭性侵害之確切時間、地點、內容、過 程、情節、次數等,就A男本身所述之內容是否真實,仍無 從補強,C男所證述既係傳聞之詞,且內容模糊不明確,尚
不足資為A男指訴被告有對其性侵害之補強證據,自無足擔 保A男所述之可信性。另證人楊志坤就其如何知悉此事,於 原審係陳證:「(問:被害人『傳仔』在103 年2 月20日來 法院作證時,證述說101 年10月6 日下午在老人會,你有看 見被告摸他尿尿的地方,有無此事?)我沒看到。(問:被 害人說當天他尿尿完你有在路邊叫他,說要去看魚場,有無 此事?)沒有。(問:被害人『傳仔』有無跟你說綽號『黑 魚』的被告捏他生殖器此事?)他是有說。(問:被害人有 跟你說?)有。(問:被害人怎麼跟你說?)他就說戊○○ 捏他那裡。(問:『傳仔』何時跟你說的?)隔天。(問: 被害人只莫名其妙突然說他被『黑魚』捏那裡?)是,這樣 而已。(問:被害人有無進一步跟你說「黑魚」為何要捏他 ?)沒有。(問:『傳仔』有無說戊○○捏他的地點是在何 處?)沒有說」等語無訛(見原審卷第127 頁反面至128 頁 、第131 頁正、反面)。細繹楊志坤關於與本案構成要件事 實之相關陳述,亦均係聽聞自A男後之轉述,且A男僅係突 然、莫名其妙地說起被告捏他生殖器,而並未敘及遭性侵害 之確切時間、地點、內容、過程、情節、次數等,就A男所 述之內容是否真實,仍無從補強,楊志坤所證述內容既係傳 聞之詞,且內容模糊不明確,尚非可作為A男指訴被告有對 其性侵害之充足補強證據,亦無足擔保A男所述之可信性。 至於B男關於本案案件經過,皆係聽聞自A男或C男,而非 親身見聞,業據其於警詢供稱:「(你是否知情戊○○(綽 號黑魚)如何對你兒子代號0000000000猥褻?)我也不清楚 ,我是做工作回家後我表哥(即C男)跟我說我才知道」等 語(見警卷第5 頁);於原審中證稱:「(問:你兒子說被 『黑魚』捏生殖器此事,你是何時知道的?)10月6 日那晚 我表哥(即C男)回來時告訴我的。(問:你兒子是否都有 跟你說?)有。(問:你是聽C男說的,還是聽你兒子說的 ?)是我表哥回來時跟我說的,我兒子不敢說,我表哥回來 就說我兒子被人欺負了。(問:所以你是先聽C男說,C男 跟你說完後你再問你兒子的?)是,問我兒子如何發生的, 總是要有頭有尾」等語(見原審卷第86頁反面、第89頁), 是B男陳述究其本質,亦僅屬傳聞以及源自C男與被害人A 男陳述同一之累積證據,而A男陳述實有諸多前後歧異、與 卷內事證衝突之處,業經詳述如前,則A男對於B男之告知 ,自有同樣之瑕疵存在,是B男之證述內,亦無足擔保A男 所述之可信性。
六、按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係指姦淫以 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
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 ,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 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45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經本院將被告送請醫院鑑定結果,其 中精神鑑定係認:被告過去無精神疾病史,職業功能、家庭 功能皆良好。被告雖長年有飲酒之習慣,但無明顯精神狀態 異常或認知功能減損。目前被告因訴訟壓力下,自述有易怒 、失眠、疲累、注意力減退等症狀,臨床上符合適應性疾患 之診斷,然未顯著影響其認知功能及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被 告之性向,經多專業團隊共同評估,並無張員對於同性具有 性慾之證據;其社會生活功能評估亦認:根據被告妻子及子 女主訴,整體評估被告家庭關係互動良好,回溯被告過去照 顧經驗,未曾有侵犯子女及孫子女身體、心理之行為與經驗 ,亦無相關前科,被告妻子與子女皆不認同被告對同性有性 慾之性向,同時根據臨床專業經驗,並未發現被告有戀童或 同性之傾向且依被告妻子與子女表示,評估被告生活作息及 情緒可維持穩定狀態,亦可自理生活無虞等情,亦有國立○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3 年12月11日成附醫精神字第0000 000000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54 至159 頁反面)。綜上所述,依○○醫院專業團隊對被告之 心理鑑定,被告對於同性毫無性欲、亦無戀童傾向、更無病 態人格或特殊性癖好,依前開判決意旨,被告應無用力抓捏 A男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可能,堪認被告應無猥褻A男之動 機及理由。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害人A男之指訴,既有前開瑕疵可指,參 酌A男係屬中度智障者,對於事件、情境之描述與判斷能力 不佳,對提問之回應常有前後不一致狀況,則其是否有如孩 童般容易受到成人暗示、誘導,進而產生「記憶植入」之情 況,將事實上未曾發生之事件錯置於自己之記憶,自不能排 除有此可能性存在,參以證人C男、B男及楊坤志有關A男 有無受到侵害或案發經過之陳述,皆僅係轉述聽聞自他人之 陳述,俱屬傳聞證據,亦非適格、充足之補強證據。此外, 本件公訴人所舉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尚未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其 間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尚無法產生被告有罪之確信, 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 ,參諸前引法條及判例意旨,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 未查,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加重強制猥褻犯行,因而予以 論罪科刑,於法即有違誤,自有未洽。從而被告上訴主張其 並無犯罪,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對被告戊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 、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編│錄影長│ │ │備註│
│號│度顯示│ 偵訊筆錄記載內容 │ 勘驗偵訊光碟內容結果 │ │
│ │的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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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訊問0000000000 │ │依據│
│㈠│ │問:年齡? │ │勘驗│
│ │ │答:18歲。 │ │結果│
│ │ │問:與被告有無親屬或婚約、法定代理│ │應為│
│ │ │ 人關係? │ │錄影│
│ │ │答:無 │ │長度│
│ │ │ (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 │ │顯示│
│ │ │ 罰命其朗讀結文後令簽名附卷。)│ │時間│
│ │ │以下訊問社工師姓名:蔡欣潔。 │ │29:3│
│ │ │問:被害人有何種精神障礙? │ │8~32│
│ │ │答:有中度智能障礙。 │ │00之│
│ │ │ (偵一卷P10) │ │對話│
│ │ │ │ │內容│
├─┼───┼─────────────────┼─────────────────┼──┤
│㈡│01:27 │ │女訊問人:生日幾號? │ │
│ │ ~ │ │社工:你生日,你知道你什麼時候出生│ │
│ │02:01 │ │ 的?生日? │ │
│ │ │ │女訊問人:**年0月00號嗎? │ │
│ │ │ │ (B男拿出身分證) │ │
│ │ │ │女訊問人:阿住哪邊? │ │
│ │ │ │社工:(對甲)住哪邊,哪一區?你知道│ │
│ │ │ │ 嗎?「○○」嗎? │ │
│ │ │ │ │ │
│ │ │ │女訊問人:○○區… │ │
├─┼───┼─────────────────┼─────────────────┼──┤
│㈢│02:02 │以下訊問證人 │女訊問人:今天陪你來的是誰? │ │
│ │ ~ │問:今天陪你來的人是誰? │社工:(對甲)那是誰?(指父) │ │
│ │02:48 │答:是我父親0000000000A。 │甲、社工:爸爸。 │ │
│ │ │問:你之前所簽的同意書是你簽的? │女訊問人:之前是不是有在社工那邊簽│ │
│ │ │答:是。 │ 同意書?(提示文件)爸爸 │ │
│ │ │ (偵一卷P10) │ 幫你簽得? │ │
│ │ │ │乙:你說阿。 │ │
│ │ │ │社工:你當時有同意今天要來說那個阿│ │
│ │ │ │ 公欺負妳的事嗎?(看男子) │ │
│ │ │ │社工:是嗎? │ │
│ │ │ │女訊問人:有同意嗎? │ │
│ │ │ │社工:你有願意說嗎? │ │
│ │ │ │甲點頭女訊問人:有齁? │ │
├─┼───┼─────────────────┼─────────────────┼──┤
│㈣│03:00 │問:你父親之前是否有帶你去看醫生?│女訊問人:爸爸之前是不是有帶你去看│ │
│ │ ~ │答:有,10月9日有去看醫生。是因為 │ 醫生?有去看醫生嗎?什麼時│ │
│ │05:05 │ 下面會痛。 │ 候看? │ │
│ │ │問:是尿尿的地方會痛。 │ (社工對著甲點頭) │ │
│ │ │答:是。 │女訊問人:什麼時候去看的? │ │
│ │ │ (偵一卷P10-10反) │社工:(對甲)何時去看? │ │
│ │ │ │女訊問人:爸爸記得嗎? │ │
│ │ │ │乙:上禮拜一,大概10月9日。 │ │
│ │ │ │女訊問人:為什麼去看醫生? │ │
│ │ │ │ (甲看著乙) │ │
│ │ │ │乙:你說阿。人家都沒有害羞,你在 │ │
│ │ │ │ 害羞什麼?你自己的事自己說。 │ │
│ │ │ │甲:這邊(指下體)。 │ │
│ │ │ │女訊問人:下面嗎?是為什麼不舒服,│ │
│ │ │ │ 會痛嗎? │ │
│ │ │ │A男:點頭 │ │
│ │ │ │女訊問人:下面就是上廁所的地方? │ │
│ │ │ │社工:(對甲)是尿尿的地方? │ │
│ │ │ │女訊問人:尿尿的地方會痛,是嗎? │ │
│ │ │ │ (甲無反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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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05:06 │問:為什麼會痛? │女訊問人:阿是為什麼會痛? │ │
│ │ ~ │答:有人欺負我,是一位外號叫『黑魚│乙:(對甲)你那天跟阿姨(社工)說│ │
│ │08:00 │ 』的男子,年紀老老的,在○○區│ 的,現在你不敢說了,不然你又 │ │
│ │ │ 鄉公所對面的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 被人欺負了,我不知道唷! │ │
│ │ │ 那邊。 │女訊問人:講完了才不會被欺負呀,下│ │
│ │ │ (偵一卷P10反第4列-第6列) │ 面為什麼會痛? │ │
│ │ │ │社工:(對甲)是有人對你做甚麼事 │ │
│ │ │ │ 嗎?阿是自己痛的?(A男搖 │ │
│ │ │ │ 頭)不是。阿是怎樣弄的? │ │
│ │ │ │女訊問人:不是自己痛的? │ │
│ │ │ │社工:(對甲)是因為有人給你弄? │ │
│ │ │ │ 阿捏你要把那個講出來阿。 │ │
│ │ │ │女訊問人:不是自己痛,是有人欺負你│ │
│ │ │ │ 才痛的,對齁?阿是怎麼樣 │ │
│ │ │ │ ?是誰欺負你? │ │
│ │ │ │社工、女訊問人:都叫他什麼? │ │
│ │ │ │乙:都叫他黑… │ │
│ │ │ │甲:黑魚。 │ │
│ │ │ │社工:他都叫他黑魚ㄟ │ │
│ │ │ │乙:外號啦。 │ │
│ │ │ │女訊問人:他是男生是女生? │ │
│ │ │ │甲:男生。 │ │
│ │ │ │女訊問人:他大概幾歲?知道嗎?就是│ │
│ │ │ │社工:(對甲)50歲嗎?是年輕的?老│ │
│ │ │ │ 老的?還是很老很老? │ │
│ │ │ │女訊問人:有很老還是很年輕?跟爸爸│ │
│ │ │ │ 比呢?跟爸爸差不多年紀的│ │
│ │ │ │ 。跟爸爸差不多嗎? │ │
│ │ │ │乙:較老啦!那個阿公很多歲的。你 │ │
│ │ │ │ 係… │ │
│ │ │ │女訊問人:就是一個老老的人,阿他是│ │
│ │ │ │ 在哪邊欺負你?記得嗎?是│ │
│ │ │ │ 家裡還是外面? │ │
│ │ │ │乙:哪裡?不知? │ │
│ │ │ │甲:老人會那邊。 │ │
│ │ │ │女訊問人:在老人會? │ │
│ │ │ │乙:那是個協會,那算社區發展協會 │ │
│ │ │ │ ,我們那邊兩個,一個是老人會,│ │
│ │ │ │ 一個是社區老人活動中心 │ │
│ │ │ │女訊問人:就是○○區老人會嘛? │ │
│ │ │ │乙:(對甲)你跟她說。 │ │
│ │ │ │女訊問人:是不是你住的那邊的老人會│ │
│ │ │ │ ?是嗎?在你家附近嗎?離│ │
│ │ │ │ 你家很遠囉? │ │
│ │ │ │ (甲未有任何回答) │ │
│ │ │ │女訊問人:大概地址知道嗎? │ │
│ │ │ │乙:我知道,在○○區鄉公所對面的 │ │
│ │ │ │ 一個老人會。 │ │
│ │ │ │女訊問人:○○區鄉公所對面的一個老│ │
│ │ │ │ 人會,社區的老人會 │ │
│ │ │ │乙:私人貢獻的。 │ │
│ │ │ │女訊問人:樂捐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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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08:02 │問:你是何時被欺負? │女訊問人:你記不記得什麼時候被欺負│ │
│ │ ~ │答:一個星期前的某一個下午,我中午│ 的?白天?下午或是晚上?│ │
│ │11:30 │ 吃飯前,但是還沒吃晚餐。星期幾│乙:(對甲)下午還是上午? │ │
│ │ │ 我不記得了,那時阿伯有看見。 │甲:我忘了。 │ │
│ │ │(偵一卷P10反第7列-第9列) │女訊問人:天是亮的嗎? │ │
│ │ │ │乙:你被人抓鳥時,是中午還是下午 │ │
│ │ │ │ ? │ │
│ │ │ │甲:下午。 │ │
│ │ │ │乙:(對甲)那天下午? │ │
│ │ │ │甲:對。 │ │
│ │ │ │女訊問人:已經吃完午餐了,還沒吃晚│ │
│ │ │ │ 餐嗎? │ │
│ │ │ │社工:(對甲)中午已經吃飽了嗎? │ │
│ │ │ │甲:吃飽了。 │ │
│ │ │ │女訊問人:吃晚餐了嗎? │ │
│ │ │ │(甲低頭沉默) │ │
│ │ │ │女訊問人、社工:還沒。 │ │
│ │ │ │女訊問人:那就是下午。 │ │
│ │ │ │乙:日期忘了。 │ │
│ │ │ │女訊問人:是前幾天有嗎?差不多一個 │ │
│ │ │ │ 禮拜前嗎?有嘛,幾日記不│ │
│ │ │ │ 得了,是要上課的日子嗎?│ │
│ │ │ │社工:他剛畢業。 │ │
│ │ │ │女訊問人:所以大概約一個禮拜前,星│ │
│ │ │ │ 期幾記得嗎?不清楚? │ │
│ │ │ │ (甲沉默) │ │
│ │ │ │乙:他阿伯跟我說的 │ │
│ │ │ │女訊問人:是阿伯跟爸爸說是10月6日 │ │
│ │ │ │ 嗎? │ │
│ │ │ │社工:(對甲)那一天阿伯有看到嗎 │ │
│ │ │ │ ? │ │
│ │ │ │女訊問人:那時候阿伯有在旁邊? │ │
│ │ │ │社工:(對甲)他是剛好那天經過嗎?│ │
│ │ │ │乙:沒啦,那一天他追過去。他看他 │ │
│ │ │ │ 剛好對….追過去 │ │
│ │ │ │女訊問人:甚麼?追過? │ │
│ │ │ │乙:那時候我們阿伯從後面過去…阿 │ │
│ │ │ │ 伯在叫他,他不知道 │ │
│ │ │ │女訊問人:跟阿伯過去? │ │
│ │ │ │乙:看很久都沒有出來,這樣。他才 │ │
│ │ │ │ 過去看他。那個算我堂哥。 │ │
│ │ │ │社工:就是阿伯那時候看到那個阿公就│ │
│ │ │ │ 這樣牽著他去那個老人會那邊,│ │
│ │ │ │ 然後看到他們一起走進去,只是│ │
│ │ │ │ 覺得很久都沒出來,所以就過去│ │
│ │ │ │ 看看,然後發現,我不知道有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