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293號
TNHM,103,上訴,293,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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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哲瑋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振吉
選任辯護人 詹俊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24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郭哲瑋殺人,處有期徒刑柒年。
王振吉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郭哲瑋林筱庭為朋友關係,因林筱庭於民國101年4月18日 以電話告知郭哲瑋關於其現任男友楊凱閎與其前男友金勝裕 發生行車糾紛,將於同日晚間見面談判一事,郭哲瑋即應允 將一同前往幫雙方協調;楊凱閎亦邀請杜齊昀曾健銓、王 振吉等人同往談判,於同日晚間經楊凱閎與金勝裕幾經電話 更改談判地點,最終約定至金勝裕位於臺南市○○區○○路 0段000巷000弄00號住處談判。當日22時35分許,楊凱閎林筱庭杜齊昀曾健銓等人分別騎機車,郭哲瑋駕駛車號 0000-00號白色馬自達自小客車(馬3型,下稱0000-00號車 )搭載其女友謝巧君(坐於副駕駛座),王振吉則駕駛車號 0000-00號銀色自用小客車(下稱0000-00號車)搭載蘇庭立 ,同沿附圖最下方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附圖中央之東西向 道路(該東西向道路,下稱附圖中央000弄)之交岔路口, 再右轉進入附圖中央000弄而抵達金勝裕住處附近後,郭哲 瑋即將車輛停於附圖以標示A位置(箭頭代表車頭方向,係 朝附圖之西方方位,下稱附圖A)而尚未與謝巧君下車之際 ,且王振吉亦駕駛其上開車輛停於附圖以標示C位置(箭頭 代表車頭方向,係朝附圖之西方方位,下稱附圖C),亦尚 未下車之際(蘇庭立先下車指揮王振吉停車),突然有多名 不詳姓名人持棍棒毆打楊凱閎杜齊昀曾健銓楊凱閎受 有頭部外傷、背挫傷、左上肢挫傷;杜齊昀受有左上背挫傷 、左手挫傷、左下肢挫傷疑似腓骨閉鎖性骨折;曾健銓受有



頭部外傷、左前臂挫傷、背挫傷),且有不詳姓名人持棍棒 敲破郭哲瑋車輛之後擋風玻璃及砸壞駕駛座旁之左後視鏡, 郭哲瑋見狀急欲駕車載謝巧君沿附圖中央000弄向前離開, 然其甫將車輛由附圖A位置駛出而沿附圖中央000弄向前行駛 時,適有金勝裕與其他不詳姓名人共約3、4人站立在郭哲瑋 車輛之行進方向而擋住去路,郭哲瑋明知其車輛前方近距離 處有人站立,且其車輛一般自小客車,車重非輕,而往前行 進之道路空間又僅可容一輛自小客車通行,其可預見若繼續 駕車沿附圖中央000弄向前強行通過,該車將極有可能撞擊 在車頭前方站立之人而使受撞之人倒於地面,且在車輛強行 通過受撞之人倒地之位置時,亦可能輾壓倒地之人,致使該 人之身體因遭車輛之撞擊、轉壓,而導致人體受創死亡之結 果;惟郭哲瑋因內心驚慌,認該等不詳姓名人於毀壞其車輛 之後,將對車內之其本人及謝巧君施暴而危害其生命安全, 其為避免自己及同車友人謝巧君生命之緊急危難,且其當時 行進路線000巷000弄右方巷弄為死巷,只能採取向前行進離 開現場之方式避難,其乃基於即使駕車正面撞擊到行進方向 站立之人,且在強行通過時車輛輾過壓及受撞倒地之人,致 使該被撞擊、輾壓之人受到重創而死亡,亦不違反其本意之 殺人間接故意,逾越避難行為利益衡量情形之下,執意踩油 門駕駛0000-00號車向前行進,致該車在行進至附圖以方框 標示B(箭頭代表車頭方向,下稱附圖B)位置時,車頭撞擊 站立之金勝裕,使金勝裕受撞而身體朝自小客車引擎蓋位置 傾倒,其額頭撞擊該車前擋風玻璃底部接近引擎蓋之玻璃而 使該處玻璃破裂,其左股骨及胸部則重力撞擊該車之引擎蓋 後,至滑落倒地不起,倒於地面之金勝裕之身體並卡住車輛 ,郭哲瑋雖猛踩油門亦無法前進,其遂將該車倒退一小段之 距離而右後車尾擦撞仍停於附圖C位置之王振吉車輛駕駛座 旁車門後,再踩油門加速前進,致該車之底盤及左側輪胎輾 壓過金勝裕之身體,方強行通過而沿附圖中央000弄往前即 向西方駛離。
二、楊凱閎在上開遭不詳姓名之人持棍棒毆打後,即逃至停於附 圖C位置之王振吉所駕駛之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王振 吉甫見郭哲瑋沿附圖中央000弄向前即朝西方駛離,遂將其 車輛由停車位置駛至附圖中央000弄之道路中央而欲沿該路 向前駛離時,其身為駕駛人即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避免車輛在行進間傷及他人之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事 故之發生,且依當時情形,雖有下雨,然附圖中央000弄之 道路中央並無障礙物,視距亦屬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且乘坐於王振吉車輛後座之楊凱閎已向王振吉提醒其看見



前方道路上躺有一人,復加上王振吉亦發現其行進之前方路 線上存有黑影物體之跡象,而查覺行進之前方路線上可能有 人躺在地上,遂將車輛往右偏行欲為閃避,然因若續往右行 駛,恐會撞及附圖所示原即停於○○路0段000弄00號房屋旁 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0000-00號車)之虞,王振 吉遂將其車輛再往左欲沿附圖中央000弄之道路中央行駛時 ,卻誤以為可從金勝裕旁之空隙鑽過,致疏於注意應確認該 車由躺於地上之金勝裕旁邊經過時不會輾及金勝裕,而未採 取足以避免輾及金勝裕安全措施之狀況下,即貿然駕車前行 ,造成其車輛底盤及左側輪胎輾壓過金勝裕之身體後,沿附 圖中央000弄向西駛離。
三、嗣救護車據報於案發當晚22時45分抵達現場將躺於路上之金 勝裕送醫,並於當晚22時58分送至奇美醫院進行急救,然金 勝裕因遭到郭哲瑋王振吉車輛上開撞擊及輾壓導致肋骨骨 折、內臟破裂及內出血,而於同日23時33分許呼吸衰竭宣告 死亡。嗣經警循線於同年4月19日扣得0000-00號車、同年4 月20日扣得0000-00號車,並經勘驗車輛後查悉上情。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暨金勝 裕之父金清帆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同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卷內各項證據 資料,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表 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3頁反面),且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本院認均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郭哲瑋王振吉固不諱言於上開時地分別駕駛0000 -00號、0000-00號車各搭載謝巧君蘇庭立,與分騎機車之 楊凱閎林筱庭杜齊昀曾健銓等人至附圖中央000弄即 金勝裕住處附近,而被告郭哲瑋車輛停於附圖A位置、被告 王振吉蘇庭立指揮而將車輛停於附圖C位置,被告及謝巧



君均未下車之際,即發生多名不詳姓名人分持棍棒毆打楊凱 閎、杜齊昀曾健銓,以及不詳姓名人持棍棒敲破被告郭哲 瑋車輛後擋風玻璃及砸壞駕駛座旁之左後視鏡,被告郭哲瑋 見狀緊急將車輛由附圖A位置駛出而沿附圖中央000弄向前行 駛至附圖B位置時,其車頭撞擊站立於車前之被害人,致被 害人受撞而身體朝引擎蓋位置傾倒,頭部撞擊車輛之前擋風 玻璃底部接近引擎蓋之玻璃而使該處玻璃破裂,並滑落倒地 不起,嗣被告郭哲瑋欲再駕車前行時,發現雖猛踩油門亦無 法順利前進而滯留,其遂倒車一小段之距離,再踩油門加速 沿附圖中央000弄前方朝西方向行駛;而被告王振吉則於郭 哲瑋朝西方駛離後,亦駕駛其車輛由附圖C位置駛至附圖中 央000弄向西駛離,且金勝裕遭到車輛撞擊、輾壓而受附表 一所示之傷,並因肋骨骨折、內臟破裂及內出血而呼吸衰竭 死亡等情,而此部分亦有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翻拍照 片、警方勘察報告及採樣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照片 及解剖照片、警方勘察報告及採樣照片、法醫研究所鑑定報 告等可稽,此部分堪認真實;惟被告2人均矢口否認有殺人 或過失致死等犯行。被告郭哲瑋辯稱:伊遭到攻擊後,先回 頭往後看,伊頭還沒完全朝正時,已經踩下油門,所以來不 及反應而撞到前方之被害人,嗣伊之車輛要前進時被卡住, 伊以為是被棍棒所卡住,才先倒車再往前駛,伊當時不知有 輾壓到被害人,是事後回想起來,才感覺有撞到人,伊當時 是要去幫雙方協調,沒想到卻遭到攻擊,伊當時只想要逃跑 ,並沒有要撞死被害人之意思,自不構成殺人罪,充其量僅 成立過失致死罪;縱認伊行為構成殺人罪,但因有王振吉之 行為介入而有因果關係中斷之情形,僅能論以未遂云云。被 告王振吉則以:伊當時只是與蘇庭立相約要去吃東西,不知 為何到案發現場,且伊車輛並沒有撞到或擦到死者,伊車輛 底盤之血跡,可能是伊通過被害人流血在地而成之血灘時, 血液噴濺所形成;況被害人遭郭哲瑋車輛輾壓後即立即死亡 ,縱伊有擦撞到被害人,亦不構成殺人或過失致死之罪名云 云。經查:
㈠證人林筱庭於警詢、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男友楊凱 閎於案發當日15時、16時打電話給我說要一起帶狗去做健康 檢查,之後楊凱閎騎機車來我家時,告訴我他在路上遭到我 的前男友金勝裕騎機車自後追撞,金勝裕還拿大鎖要打他, 他們2人相約同日22時在臺南安平觀夕平台講清楚。楊凱閎 還一直打電話給他的朋友,因郭哲瑋認識金勝裕,我想請郭 哲瑋來幫忙講和,遂於16時、17時許打電話告訴郭哲瑋上情 ,我問他要不要來,郭哲瑋表示看怎樣再打電話給我,同日



20時、21時楊凱閎打電話給金勝裕表示地點改在臺南市安南 區歷史博物館,而郭哲瑋同日20時、21時打電話問我們約在 那裡,我向郭哲瑋表示我們(我、楊凱閎蘇庭立蘇庭立 之友人等4人)在○○中學外面等楊凱閎之朋友,等一下要 去歷史博物館,通話後,我去載我弟弟的朋友再返回○○中 學時,就遇到郭哲瑋,之後我、楊凱閎及我弟弟朋友騎機車 、郭哲瑋駕駛白色馬3型自小客車於同日21時前往歷史博物 館等候,但未見金勝裕且又下雨,楊凱閎再打電話與金勝裕 約在金勝裕住處,我們遂前往金勝裕住處,於同日22時許到 達金勝裕住處外面之巷子,當我們在停車時,有好幾台汽機 車開進來,第一台汽車及跟在該車後面之車子都有人下來, 手拿棍棒,看到人就打,那時很亂,我躲在車子與牆壁中間 ,看到我們的人被追打、楊凱閎杜齊昀的機車被砸、曾健 銓被打倒在地上,有聽到玻璃被打掉之聲音,後來打人的人 全部離開,我就去扶曾健銓往前走出來時,看到遠處約50公 尺左右有一個穿黑衣之人躺在地上,因我不敢過去看,不知 係何人,因有人報警,我看到警車到場,就跟曾健銓、杜齊 昀騎機車離開等語(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12-16頁、5249 號偵卷第14-15頁、原審卷二第136-139、142-143頁)。 ㈡證人杜齊昀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楊凱閎於案發當日下午打 電話給我,說他在同日下午被金勝裕拿機車大鎖作勢毆打要 談清楚而找我一起去,一開始約在安平,對方不同意,之後 到歷史博物館時也未見到對方,後來我們打電話約在對方住 處,我與林筱庭楊凱閎騎機車,王振吉蘇庭立乘坐0000 -00號車、賴育晟與蕭堃旗乘坐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同日22 時20分許抵達現場,我將機車停好後,約2至3分鐘,有3部 自小客車到達,第1部車發射1枚信號彈,約10人下車持球棒 打我,我原趁隙跑離躲在巷內,待無聲而出來要牽車時,對 方尚未散去而又被打,我就趕緊逃跑,我的背部、手、腳有 被打到,我未看到馬自達牌車子衝撞之事等語(見00000000 00號警卷第30-31頁、5249號偵卷第24-25頁),且證人杜齊 昀確遭毆打致受有左上背挫傷、左手挫傷、左下肢挫傷疑似 腓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亦有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 可稽(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41頁);又證人曾健銓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稱:楊凱閎於案發當日21時30分許打電話給我, 說他機車在同日下午被金勝裕撞又被威脅,晚上要談判而請 我陪他去,我朋友騎車載我於同日22時20分許至現場,我朋 友騎車離開後,約過1分鐘我就遭約6、7人持球棒毆打,我 被打後昏倒在場,是林筱庭叫醒我並機車載我離開,我並未 看到馬自達車子衝撞之事等語(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32頁



、5249號偵卷第32-33頁),而證人曾健銓遭毆打而受有頭 部外傷、左前臂挫傷、背挫傷等傷害,亦有奇美醫院診斷證 明書1份在卷可憑(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42頁)。 ㈢證人謝巧君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由郭哲瑋告 知,才知道林筱庭之前男友金勝裕騎機車撞上現男友楊凱閎 ,他們約在同日22時許到○○中學前談判,郭哲瑋說要去幫 朋友講和,所以於同日21時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載我至 ○○中學,當時已約有4、5台機車在○○中學,之後林筱庭 說改到歷史博物館,最後郭哲瑋載我前往金勝裕住處,我們 是沿附圖所示最下方之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附圖中央000 弄,右轉進入附圖中央000弄改由東向西行駛,並駛至附圖A 位置停車,我與郭哲瑋在等朋友尚未下車時,看到車前有蠻 多人,且過沒多久,有聽到信號彈之聲音,看到有一群人從 車後衝過來,拿棍子砸0000-00號車之後擋風玻璃及駕駛座 旁之後照鏡,我與郭哲瑋見狀都嚇到,郭哲瑋就把車子開出 來加油急衝想要逃跑離開,當時車子前面有人,而駛至附圖 B位置時,駕駛座左前方車頭那邊撞到1、2個人,有1人彈到 前擋風玻璃,頭部撞到駕駛座前面之擋風玻璃,造成擋風玻 璃裂開,該人從駕駛座那邊滑下去,另一被撞之人之情形我 未注意,郭哲瑋撞到人後,有先停下,但要再前進時,好像 是車頭那邊有壓到東西,車子卡著無法前進,郭哲瑋雖加油 門,輪胎一直空轉,當時車子卡住不能動時,車子仍是平穩 而無起伏傾斜,後來郭哲瑋倒車沒多遠,就往前衝,在往前 離開現場時,我確實感覺到車子有輾壓到東西,但我與郭哲 瑋未討論壓到何物就離開等語(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19-2 0頁、5249號偵卷第10-12頁、原審卷二第63-78頁)。 ㈣證人楊凱閎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為了101年4月18日下 午金勝裕騎機車撞我並要拿機車大鎖攻擊我之事,我與金勝 裕相約同日晚上當面講清楚,想了解他為何要這樣,我約蘇 庭立、賴育晟林筱庭、蕭堃旗、曾健銓等人,蘇庭立找王 振吉來一起去,而郭哲瑋林筱庭找來的,郭哲瑋就駕駛 0000-00號車載謝巧君至歷史博物館,原本與金勝裕約在安 平見面,之後改到歷史博物館,然後因為下大雨,就打電話 與金勝裕約在他家,我騎機車沿附圖所示最下方之道路由北 向南,至與附圖中央000弄交接之路口,右轉改為向西行駛 ,停在靠近附圖左邊第一條南北向之道路那邊(依楊凱閎當 庭在附圖上標示之停車位置,係位於附圖所示0000-00號自 小客車之車頭前方),我停好下車站在機車旁邊,沒多久看 到有汽車同樣沿附圖所示最下方之道路由北向南,至與附圖 中央000弄交接之路口右轉進來之後,就有一群人下車朝我



的方向走來,我聽到信號彈聲音後,好幾人拿球棒、木棒打 我及曾健銓,我並不知打我者係何人,因為被攻擊,我就跑 到停在附圖所示靠近00號與00號房屋之東西向牆壁邊之王振 吉車輛後座,在車內透過車窗玻璃看到郭哲瑋的車子在王振 吉車的左前方,郭哲瑋的車頭左邊好像撞到一個穿著黑衣服 之人,該人係站著被撞,趴在0000-00號車之引擎蓋上面, 再從引擎蓋滑落下去之後,我看到郭哲瑋車之後輪一直在空 轉,並有引擎「轟轟」聲,好像卡到東西而在原地無法前進 之狀態,一下子0000-00號車就倒車撞到0000-00號車之左邊 後,馬上往前開去,而0000-00號車在通過上開卡住不能前 進之位置時,其車輛之左前方有壓到東西而產生之高起又低 下之起伏,因為0000-00號車頭左前方有撞到一個穿黑衣服 之人,該人趴在0000-00號車之引擎蓋後滑落下去,之後該 車往前行進時又出現有壓到東西之起伏狀態,故由此判斷滑 落下去之那位穿黑衣服之人被0000-00號車壓過,而0000-00 號車倒車再前進就直接通過上開卡住之位置時,並未撞到東 西等語,其並稱:郭哲瑋駕車直行離開現場後,王振吉就駕 車跟著0000-00號車行進方向,往前行進一下子,0000-00號 車有壓到東西而車子左前方附近有一點點小起伏,但未阻礙 行進等語(見5249號偵卷第6-7、79-81頁、原審卷二第118 -135頁),且楊凱閎確因遭到毆打而受有頭部外傷、背挫傷 、左上肢挫傷等傷害,有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 (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40頁)。 ㈤被告郭哲瑋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於101年4月 18日16時許接到林筱庭電話,她向我表示因她前男友金勝裕 騎機車在路上無緣無故撞到她現任男友楊凱閎,要與金勝裕 談判而問我要不要去,我想我與雙方都認識而想幫忙和解, 就詢問林筱庭時間及地點,林筱庭說大約22時在安平之林默 娘公園,我下班後約21時許打電話給林筱庭詢問她在何處時 ,林筱庭表示至○○中學集結,在我尚未抵達○○中學時, 林筱庭打電話給我表示改在臺灣歷史博物館,我就駕駛0000 -00號車搭載女友謝巧君至○○中學前,與林筱庭等7、8個 人會合,於同日22時許一起出發至博物館,在該處等了約10 分鐘,楊凱閎一直打電話給金勝裕詢問人在何處,金勝裕說 他在博物館附近之棒球場,但我們還是找不到金勝裕,林筱 庭之朋友就說直接去金勝裕之住處找他,我們大約在同日22 時30分許到達附圖中央000弄即金勝裕住處附近之巷子,我 將車子停在附圖A位置然尚未熄火時,不久有人從車後面拿 棍棒打破該車之後擋風玻璃,以及打壞駕駛座旁之後照鏡, 因為突然被砸車,我跟謝巧君都嚇到了,留在原地怕我們會



受傷,我就駕車由附圖A向右開至附圖中央000弄由東向西行 駛,當時在我車子前方站3、4個人,然因我怕我與謝巧君會 被打,所以我明知道往前開會撞到該站在車前之人,仍然往 前開,而駛至附圖B位置時,撞到站在車前之人中之1人,該 人往擋風玻璃倒過來,彈到擋風玻璃上,之後跌到引擎蓋上 ,我就停車,該人滾到地上落在車子之右前方,我再將車子 往前開沒幾公尺,車子突然沒有辦法前進,我就打後退檔將 車後退一下子,就再換前進檔往前開,當時我發現車子好像 有壓到東西,未下車查看就直接將車子開走等語(見000000 0000號警卷第5頁、第6頁背面、5249號偵卷第35-37頁、聲 羈卷第6-7頁、原審卷一第11頁、卷二第403頁)。 ㈥被告王振吉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稱:蘇庭立打電話 約我說楊凱閎的機車於案發當日下午被金勝裕撞到且金勝裕 拿機車大鎖作勢要打楊凱閎之事要講清楚,我開0000-00號 車載蘇庭立賴育晟與蕭堃旗乘坐00-0000號自小客車;楊 凱閎、杜齊昀林筱婷分騎機車一同前往。我們沿附圖所示 最下方之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附圖中央000弄之交岔路 口,右轉改沿附圖中央000弄由東向西行駛,我駕0000-00號 車至附圖C位置停車,蘇庭立下車指揮停車,停好車時蘇庭 立往車後方向行走,而我將車子熄火並正要開車門下車時, 聽到從車後那邊傳來信號彈之聲音及有人在罵髒話,當時我 害怕就躲進車內坐在駕駛座,看到蘇庭立從我車輛副駕駛座 旁跑過去往前面巷口離開,我想發動車子時,看到0000-00 號車由我車子之後方往前開至與我車子平行,而0000-00號 車在我的車子之車頭左前方,0000-00號車之車頭距離我車 子駕駛座約313公分(按照被告王振吉當庭指引從原法院刑 事第二法庭之應詢發言台座位至書記官檯前之距離測量)處 時,我發現好像有東西頂住0000-00號車,使該車一直停在 該處打空轉而無法前進,有聽到加油門而輪胎一直空轉之聲 音,本來0000-00號車一直在打空轉,後來突然倒退,我看 到該車在倒退時好像車底有卡到東西,後輪會偏,車尾搖擺 不定,0000-00號車之右後車尾擦撞到我車子駕駛座之車門 之後,又再往前衝出去時,我看到0000-00號車之左邊車身 有往上浮起再往下之起伏情形一次,好像有壓到東西,之後 0000-00號車就往前離開等語。其另稱:待0000-00號車離開 後,我想跟著離開時,楊凱閎從我車子右後方車門進入坐在 右後座,我駕車由附圖C位置往左開至附圖中央000弄而向西 前進時,楊凱閎說前方好像有人躺在地上,當時我看到在我 車子前方路上有一個黑黑的東西,該東西距離我車子之車頭 約303公分(按照被告王振吉當庭指引約從原法院刑事第二



法庭之應詢發言台座位至座位前方白色磁磚之距離測量), 而當時剛起步車速約時速10至20公里,我就將車往右偏要閃 過,但因在道路右邊停有附圖所示之0000-00號車,為了閃 該車,遂再往左偏而朝左往前開時,該人躺在路旁而還有一 些空隙,我以為我車子鑽得過去而不會壓到他,就開過去時 ,感覺前輪有壓到東西、車身有稍微彈高,後輪也有壓到, 駕駛座這邊有起伏,之後就離開現場等語(見0000000000號 警卷第22頁反面,0000000000號警卷第3頁反面、第4頁、 5249號偵卷第18-19、81-83、85- 86頁,原審卷二第52-62 、407-408頁)。
㈦又在被告2人分別駕車離開現場後,金勝裕之父即告訴人金 清帆聽聞金勝裕在現場出事,而於同日22時40分許至現場, 當時金勝裕已口齒不清,且救護車據報於同日22時45分許到 現場將金勝裕送醫,而金勝裕在救護車上躁動,於同日22時 58分許到達醫院下車前,已呈昏迷狀態,且到醫院時已無意 識、頸動脈微弱、雙眼朣孔對光無反應、皮膚冰冷蒼白,於 同日23時許已摸不到頸動脈、雙眼朣孔對光無反應,於同日 23時6分許已無自發性呼吸、雙眼朣孔對光無反應,且上開 摸不到頸動脈、無自發性呼吸、雙眼朣孔對光無反應、皮膚 冰冷之狀況持續,至同日23時33分許因已無自發性呼吸及心 跳、雙眼朣孔對光無反應、皮膚冰冷,停止體外心臟按摩( 按摩總時間33分鐘)及急救藥物使用而宣布死亡等情,已據 告訴人金清帆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並有奇美醫院診斷 證明書及同院101年10月3日(101)奇醫字第4987號函附之 病歷各1份附卷可參(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39頁、原審卷 一第115-132頁)。且本案經進行勘察採證、鑑驗及鑑定結 果如下:
經警方進行勘察採證及鑑驗,於附圖所示現場之編號1至19 之位置,發現編號1至17、19所示之物及編號18所示之血跡 ,相驗金勝裕而發現附表二之⑴所示傷勢等狀況,復分別勘 察0000-00號、0000-00號車輛而發現附表二之⑵、⑶所示情 狀,且就附表二之⑵所示於0000-00號車採集之編號A、B、C 等處跡證之DNA,與金勝裕之DNA-STR型別均相同;而附圖編 號18所示之血跡及附表二之⑶所示於0000-00號車採集之編 號I、L、M、N等處跡證之DNA,與金勝裕之DNA-STR型別均相 同,則依上開相驗及勘察採證綜合研判:
⑴就0000-00號車:
①前擋風玻璃破裂處上發現夾帶毛髮、該破裂處係由人的頭碰 觸所造成,而引擎蓋上被帶走之大量灰塵,極可能係人的身 體依附於其上後,經由接觸滑動,由人身上衣褲將灰塵帶走



,顯見為撞擊所造成。
②前保險桿右側霧燈旁毛髮、右前輪輪胎縫裡與避震器彈簧圈 裡夾帶毛髮及前保險桿右前底部與右前輪輪軸之皮屑轉移跡 證,加上右前輪左後側底盤上發現之英文字母A圓弧及約23m m螺帽寬度,與金勝裕右上臂所見圓弧圖案及圖案之圓型印 痕吻合,再輔以右前輪旁底盤上織物轉印痕與金勝裕所著牛 仔褲皆同為約1mm寬度之針織走向,而後保險桿與底盤接連 處發現之深藍色織物線段,又與金勝裕所著牛仔褲破損線段 之顏色、寬度及外觀都類同,確定金勝裕之上半身及下半身 皆有進入該車底部,可資證明該車確有輾壓過金勝裕。 ⑵由0000-00號車之左前輪右後側底盤發現之血跡轉移痕跡, 延伸至左中側底盤之觸媒轉換器皮屑組織轉移及左後輪旁底 盤之排氣管、輪軸、煞車盤內側之血跡噴濺痕情況,金勝裕 係遭此車在第二時間壓過,因第一車壓過金勝裕後,身體開 放性傷口開始出血,第二車即0000-00號車壓過時轉移了開 放性傷口之血跡,並進而血跡噴濺於底盤、輪軸、排氣管等 處等情。
以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101年4月18、19、20 日現場勘察報告1份(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25-75頁)及同 局101年5月21日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6月27日 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5249 號偵卷第65-67頁、原審卷二第281-282頁)。 證人即上開勘察採證及鑑驗之警員莊偉銘,就勘察0000-00號 車部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見原審卷二第357-361頁): ⑴在上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101年4月18、19、20 日現場勘察報告中之照片57(以下莊偉銘證述所指之照片均 為同一勘察報告中所見,均簡稱照片編號)所示於左前輪右 後側底盤旁所見編號I之血跡,依所學之「血跡噴濺痕」理 論以及經驗,係為血跡之抹痕,即為有一個上面沾有血跡之 物體,沾有血跡之部分接觸到照片57所指之左前輪右後側底 盤旁之位置,所造成之分佈面積約30公分乘以30公分之血跡 轉印痕,該部位所見血跡係局部性、小範圍而連成直線之接 轉印痕跡,再比照死者(即金勝裕)身上之傷口,死者之右 手臂之開放性傷口比較多、左手臂都是擦傷,故研判此部位 之血跡抹痕應係位置接觸到死者之右手臂,若係死者額頭之 三角型傷勢,所產生之抹痕應為一砣小面積之血跡轉印痕, 不會像照片57所見之接續直線型之血跡轉印痕。 ⑵在照片64所示於左後輪右後側排氣銅管上所見編號K之噴濺 血跡,乃受傷有出血之部位遭到擠壓或壓迫,傷口之出血受 到壓力而噴濺所造成,係車子底盤與人體接觸,壓迫傷口而



噴濺造成,由此部位來看,若係單純車輪轉動帶上來之噴濺 血跡,是無法噴濺到該排氣銅管上之位置,因為編號K之位 置距離左後輪約有30公分,而該噴濺型態係呈現在該排氣銅 管下方直接往上噴之角度,故從車輪那邊因車輪轉動而噴濺 至前揭位置係不太可能。
⑶關於編號L、M、N之血跡:
①在照片65所示於左後輪右後側底盤及轉軸上所見編號L之噴 濺血跡,係由底盤壓迫出血之傷口造成噴濺而形成;在照片 67所示於左後輪煞車盤內側所見編號N之噴濺血跡,係面向 轉軸一側之煞車盤,研判該噴濺血跡係由車子轉軸中心方向 噴濺過來。
②在底盤轉軸所見編號M之血跡,係接觸之血跡轉印抹痕,並 非壓到傷口之部位,而是剛好有血跡之部分與編號M之位置 接觸,與編號L、N之噴濺型不一樣,應分屬不同之傷口所造 成。
③編號L、M、N之血跡痕係同一時間造成,依編號L、M、N之分 佈型態,應係底盤有一部分接觸到出血性傷口,傷口在該時 點之出血同時四散,而造成編號L、N之血跡噴濺痕。 ④人體在轉動時,頭部也會轉動而造成血跡甩濺,而死者除了 額頭上有開放性傷口,其左耳有一個缺角之開放型傷口、右 後頭部有一個約2公分之撕裂傷,這些傷口都有可能造成如 編號L、M、N所見之噴濺。
再經檢察官相驗及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金勝裕 之遺體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外傷狀況,且經解剖結果,有車 輛撞擊傷並留有磨灼傷及印痕以及車輛輾壓傷並造成骨折、 內臟破裂及出血,則由金勝裕之傷害分析,其身上存有明顯 之印痕、不同方向之擦挫傷及封閉性骨折,可推論於傷害之 過程存有撞擊、輾壓及身體位移等現象存在,而金勝裕之左 腰外側存有擦傷及封閉性骨折,顯示有一高度位於90至100 公分之撞擊力量存在,再金勝裕之右上臂之壓痕和挫裂傷為 車輛底盤裝置所造成,又其身體之擦挫傷分布有不同走向之 擦傷和較短且乾淨之磨灼傷,顯示有高低不同之底盤經過, 身上未見有旋轉之挫傷,須考慮造成之車輛有2輛以上,又 其身上肋骨骨折呈現等距之平行寬度,須考慮為輾壓所造成 ,其寬度和胎寬相關,其死因為鈍傷骨折及內出血、車輛撞 擊及輾壓傷、呼吸衰竭,故研判金勝裕係因遭多部車輛撞擊 及輾壓,導致肋骨骨折、內臟破裂及內出血而致呼吸衰竭死 亡等情外,並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上開鑑定研判: ⑴0000-00號車之車前方擋風玻璃有一撞擊痕,0000-00號車之 外觀較為完整,而金勝裕之額頭中央之挫裂傷係其移撞擊某



物體所形成,由上開2車之外觀,較傾向於撞擊0000-00號車 之前方擋風玻璃所形成,是由金勝裕之傷害分布與車損比對 結果,上開額頭中央之挫裂傷,可能為金勝裕站立時由車頭 撞及而導致身體躺臥於引擎蓋上造成頭部撞擊擋風玻璃,研 判可能為0000-00號車所造成。
⑵金勝裕應遭0000-00號車撞擊並輾壓以及0000-00號車輾壓, 其致死傷為撞擊及輾壓傷之結果所致。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張(見101相535號偵卷第50頁)、 相驗照片29張及解剖照片24張(見0000000000號警卷76-103 頁)以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1)醫剖字第000000000 0號 解剖報告書、(101)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 102年3月1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4月16日法 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可稽(見101相字第535號卷 第55-64頁、原審卷一第208-209頁、卷二第36-37頁)。 又本件再送請法醫石台平鑑定,其鑑定意見及於原審之證述 如下(見原審卷二第162-168頁所示之法醫再鑑定書及同卷 第326-340頁之證述筆錄):
⑴金勝裕係站立時遭0000-00號車之車頭撞擊,造成左膝下方 擦傷、左內踝多處擦傷,左股骨上段碰撞該車引擎蓋而造成 封閉性骨折(即附表一之㈥之⑵所指封閉性骨折),身體倒 向該車引擎蓋,頭部撞擊前擋風玻璃底部及雨刷,雨刷造成 金勝裕額頭中央之三角型挫裂傷:
⒈依照法醫學理,在車前碰撞情形,若車速在時速23公里以下 者,被車頭撞擊之人會往車前方向之路上倒,若車速在23公 里以上者,被撞之人會倒向引擎蓋,依據上開速度之原理, 人倒向引擎蓋是有可能,且在警方採證時,於0000-00號車 之雨刷位置採到毛髮,再經比對金勝裕額頭之挫裂傷之傷口 型狀與雨刷形狀相符,又依整個事故現場,並無其他足以造 成這種傷勢之器具,故本於傷口形狀之比對,以及整個事故 過程之人車互動,認定金勝裕係站立時遭0000-00號車之車 頭撞擊,造成左膝下方擦傷、左內踝多處擦傷,左股骨上段 碰撞該車引擎蓋而造成封閉性骨折,身體倒向該車引擎蓋, 頭部撞擊前擋風玻璃底部及雨刷,雨刷造成金勝裕額頭中央 之三角型挫裂傷。
⒉金勝裕係站立時遭0000-00號車撞擊,人倒向引擎蓋、頭部 撞擊到擋風玻璃,而一次完成上開膝蓋傷、左股骨上段封閉 性骨折及額頭之三角型挫裂傷此三個傷,此為標準之行人傷 ,且因人遭達時速23公里以上之車速撞擊,人會被車子鏟起 ,而鏟起後車子還在前進,則人被鏟起再落下之相對位置係 由車速決定,是依金勝裕倒向引擎蓋之位置,加上其頭部落



在0000-00號車之雨刷位置、撞擊到擋風玻璃下方,估計當 時車速約時速30公里左右,蓋若時速達到40公里,該人頭部 會落在擋風玻璃中間而雨刷即不會造成該人頭部受傷,而若 時速達到50至60公里,該人會落在車頂而不會撞擊到擋風玻 璃。
⒊依金勝裕身上傷勢,研判其遭撞擊之次數為1次。 ⑵金勝裕致死傷為胸腹部鈍力損傷,係由0000-00號及0000-00 號2車所共同造成:
⒈警方現場勘察報告所載在0000-00號車底盤之血跡轉印痕、 血跡、皮屑斑跡轉移痕、噴濺型態血跡等跡證,係因0000 -00號車輾壓躺在地上之金勝裕所造成,依0000-00號車之底 盤採證結果可確認0000-00號車曾輾壓金勝裕。 ⒉金勝裕之致死傷即胸腹部鈍力損傷,係由撞擊及輪胎壓過之 輾壓所共同造成,金勝裕被輾壓之次數為多次,因為其身上 之傷勢非常複雜,若輾壓之次數為1次就沒如此複雜;又依 法醫研究所之解剖所見「肝臟垂直性斷裂」,係指肝臟有一 個縱向裂痕,此為一個非刀傷之鈍器傷,撞擊及輾壓都有可 能造成此傷,但若金勝裕僅撞擊到0000-00號車之引擎蓋, 通常只有撞擊之那一邊肋骨會骨折,然金勝裕係兩側肋骨均 骨折,且肝臟若有垂直斷裂,腹部出血應為1、2000㏄,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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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