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邱崇欽
被 上 訴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
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主張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係受僱於訴外人李○月在臺中市○○區○○路○段 000號所經營之「竹園卡拉OK」(即竹園小吃部),上訴人 因常至店裏而與李○月發生糾紛,並曾與被上訴人發生口角 而心生不滿。嗣於民國99年9月13日下午4時40分許,在上址 前,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正面撞擊被上訴 人,致被上訴人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多處出血、顳骨 骨折、雙上肢擦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上訴人隨即 駕駛機車逃逸。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傷害之不法侵權行為受有 下列損害,上訴人自應賠償:
⒈醫療費:被上訴人因系爭傷害支出醫療費新台幣(下同) 29,212元。
⒉看護費:被上訴人因系爭傷害支出看護費1萬元。 ⒊工作所得損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受有系爭 傷害住院無法工作,被上訴人經營之竹園小吃部遂於99年 9月16日申辦歇業登記,而被上訴人經營之竹園小吃部每 月營業收入為5萬元,被上訴人因系爭傷害迄今已一年仍 無法營業,減損一年之工作所得計60萬元。
⒋精神慰撫金:被上訴人本身心健全,因上訴人故意傷害行 為致受有系爭傷害,歷經手術及多次醫療始逐漸復原,被 上訴人身心均承受極大痛苦,且經醫院診斷仍須長期追蹤 治療,故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㈡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傷害之不法侵權行為,業經證人於刑 事案件中證述甚詳,並經刑事一、二審法官判斷認定屬實, 如證人於刑事案件中為偽證,早已接受偽證罪之處罰。又上 訴人之傷害行為已經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且經執行完畢, 為何現在還否認有騎機車撞被上訴人。案發至今已將近5年 ,上訴人從未賠償被上訴人,請法院速辦速決。綜上,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上開損害;
並於原審聲明: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639,22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上訴人則以:
㈠竹園卡拉OK店是上訴人於案發十年前出資興建,之後委託李 ○月經營;該卡拉OK店是上訴人開設的,只是借用被上訴人 的名義去辦理營業登記,上訴人每月給被上訴人5,000元, 作為人頭及會計費用。該卡拉OK店的土地已經被地主賣掉, 新地主與上訴人協議拆遷補償費,並要求上訴人於99年9月 底前拆遷完畢。而依上訴人與李○月於99年4月9日書立之聲 明書第三條載明「乙方李○月經營之竹園卡拉OK店……現與 地主訴訟中,如獲得賠償和解後,店中所有一切設備、機具 、音響均屬甲方(按係上訴人)所有。乙方不得異議或藉口 、藉機拖延,拒絕移交」,亦即李○月獲地主賠償時,即應 將店內一切設備歸還上訴人。詎李○月於99年7月間獲地主 即訴外人曾建福賠償22萬元後,竟拒依上開約定將竹園卡拉 OK店內之所有設備、機具、音響歸還上訴人,因而與上訴人 時起糾紛,而證人蔡○雲、賴何○蘭、張○瑕及被上訴人均 受李○月僱用,乃與上訴人處於敵對狀態。
㈡本件案發前上訴人有去找李○月協商,但被上訴人竟然驅趕 上訴人,不准上訴人去該店裡面。案發當天,因被上訴人拒 絕交還上訴人的財產,上訴人才騎重機車到現場,拿鉗子去 斷電。斷完電後,被上訴人就拿6尺長的木棍在電錶下威脅 上訴人,上訴人就騎機車要離開,被上訴人便拿木棍跑著追 上訴人,追到房舍的轉角處,才把上訴人攔住。被上訴人就 用木棍頂著上訴人的機車前輪處,並用其手部扳住上訴人機 車的頭燈,叫上訴人不要走,並叫張○瑕叫人來處理。上訴 人並沒有騎機車去撞被上訴人,因為卡拉OK店都有請圍事人 員,通常圍事人員接到通知後半小時內會到現場,所以上訴 人一定要在圍事人員到場之前離開。上訴人便將其機車車頭 拉高,越過被上訴人原抵住其機車前輪的木棍,才能騎機車 離開,所以上訴人就迅速離開了。
㈢刑事判決係以證人蔡○雲、賴何○蘭、張○瑕所為證述,而 判決上訴人有罪確定,依上開證人及被上訴人所述,上訴人 係駕駛機車加速朝被上訴人正面及腹部撞擊,被上訴人被撞 飛仰倒於地上頭部流血,上訴人再加速輾過被上訴人腳部後 ,加速逃離現場。惟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於99年9月14 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上訴人受傷情形為顱內多處出 血、顳骨骨折、雙上肢挫傷;另依中山醫學大學於99年11月 15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載,被上訴人受傷情形為頭部外傷、
蜘蛛膜下腔出血。惟無論頭部外傷、顳骨骨折、蜘蛛膜下腔 出血,均屬頭部之傷害,被上訴人之腳部、身體正面、腹部 均未受傷,上開證人於刑事案件之證述顯與事實不符,係偽 證而不足採。又被上訴人有無持木棍威脅上訴人暨阻擋上訴 人駕車離去乙節,上開證人均避重就輕,依現場相片顯示, 現場確實遺有木棍,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持木棍乙節應屬可 信,亦足認上開證人於刑事案件中確實作偽證。被上訴人所 受之系爭傷害,可能係被上訴人持木棍阻擋上訴人離去未果 ,從後追擊上訴人時,不慎遭自己所持木棍絆倒所致,而非 上訴人故意傷害所致,上訴人僅因當時現場人多勢眾而欲儘 速逃離現場。原審未就證人證詞不一致之處交叉比對、據實 審查,且未據上開驗傷報告與證人所述不符之處提出見解, 核有違誤。
㈣上訴人固認本院勘驗筆錄有關蔡○雲於檢察官訊問時之問答 部分,與當天檢察官訊問的過程情形大致相符;惟本院卷宗 第73頁勘驗筆錄第10行記載蔡○雲點頭之後,上訴人有補問 蔡○雲有沒有看到被上訴人拿一根6尺長的木棍來恐嚇上訴 人,阻攔上訴人離開?蔡○雲答說好像沒有那麼長,並比著 自己的身高大約這麼長而已。可見,蔡○雲可以證明當時被 上訴人有拿木棍要恐嚇上訴人。又上訴人對於本院就證人賴 何○蘭於100年3月21日檢察官訊問過程之光碟所製作勘驗筆 錄內容也沒有意見,但在該份筆錄之後,檢察官有再問上訴 人一些問題,上訴人回答後,檢察官有再訊問賴何○蘭,賴 何○蘭回答說,上訴人是從遠距離加速衝撞被上訴人正面, 當時被上訴人沒有拿棍子,導致被上訴人被撞飛得很遠,後 來被上訴人就倒地。賴何○蘭後面的這些證述,與事實並不 相符。後來,賴何○蘭到刑事第一審時,就改說上訴人的機 車在被上訴人前面而已,是很近的距離,而且賴何○蘭在刑 事第一審時有承認被上訴人有拿棍子,可見賴何○蘭在臺中 地檢署的證詞與事實不符。至賴何○蘭在刑事第一審作證說 被上訴人有拿棍子,雖然與事實相符,但她其他的證詞與事 實並不相符。另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04年8月13日當庭勘驗檢 察官訊問光碟結果沒有意見,但檢察官於100年3月21日訊問 之過程,該錄影光碟雖於11:03:18結束,然後面檢察官還 有一些訊問的過程,上訴人認為該錄影光碟有被剪接。 ㈤綜上所述,系爭傷害既非上訴人造成,被上訴人請求醫療費 、看護費、工作所得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自無理由。況被上 訴人係上訴人聘僱之員工,每月僅有5,000元之人頭費,卻 請求60萬元之工作所得損失,顯與事實不符。另被上訴人所 提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興分院於104年3月31日所出具診
斷證明書之診斷內容,與上訴人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於 原審聲明:被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貳、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至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並未據其聲 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所受傷害係遭上訴人於前揭時地駕駛機車撞 擊所致等語;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99年9月13日下午4時40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段000號「竹園卡拉OK」前,駕駛機車 撞擊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後仰倒地,頭部撞擊地面,受有 頭部外傷併顱內多處出血、顳骨骨折、雙上肢擦挫傷等傷害 ,經送醫急診住院治療後,尚有輕微口齒不清情形,業據提 出99年9月14日、99年10月18日、100年5月13日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刑事案件警卷第61頁、偵查卷第 57、61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被上訴人病歷附於 刑事案卷可佐,並有現場相片(同上警卷第51至59頁)及被 上訴人於刑事案件提出之受傷前後比對相片(見刑事案件第 一審卷第23頁)可按,足見被上訴人於99年9月13日當日確 實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多處出血、顳骨骨折、雙上肢擦挫傷 等傷害,經送醫急診住院治療後,尚有輕微口齒不清情形等 事實,應堪認定。
㈡再者,證人張○瑕、蔡○雲、賴何○蘭曾於刑事案件及本件 民事訴訟中作證。而上訴人辯稱:上開三位證人於原審均有 到庭作證,但原判決完全沒有論述此部分證詞;而且該三位 證人在原審的證詞與其等在刑事庭的證詞完全都不一樣,原 審判決也都沒有說明;又該三位證人曾到台中地檢署作證, 但偵查卷宗之證人筆錄為不全筆錄,故聲請調取證人賴何○ 蘭、蔡○雲於100年3月21日在台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517 7、26239號妨害自由案件偵查中作證的錄音光碟,以及證人 張○瑕於100年7月19日在台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5177、 26239號妨害自由案件偵查中作證的錄音光碟等語。本院乃 依上訴人之聲請調取上開證人於各該偵查期日作證之錄音光 碟,並於104年5月26日加以勘驗及製成勘驗筆錄在卷足按( 見本院卷第70至82頁)。又上訴人於聲請閱覽上開本院勘驗 筆錄,及於本院104年8月13日準備程序時到庭聽取上開三位 證人於各該偵查期日作證之錄音光碟後,陳稱:「(問:對
於證人蔡○雲於100年3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之訊問 及蔡○雲之回答部分,本院就該次訊問過程之光碟所製作勘 驗筆錄之內容,有何意見?〔提示本院卷第70-73頁,並告 以要旨〕)對於鈞院勘驗筆錄有關蔡○雲於檢察官訊問時之 問答部分都沒意見,與當天檢察官訊問的過程情形大致相符 。但是鈞院卷第73頁第10行記載蔡○雲點頭之後,我有補問 蔡○雲有沒有看到被上訴人有沒有拿一根6尺長的木棍來恐 嚇我,阻攔我離開?蔡○雲答說好像沒有那麼長,並比著自 己的身高大約這麼長而已。可見,蔡○雲可以證明當時被上 訴人有拿木棍要恐嚇我」、「(問:對於證人賴何○蘭於10 0年3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之訊問及賴何○蘭之回答 部分,本院就該次訊問過程之光碟所製作勘驗筆錄之內容, 有何意見?〔提示本院卷第70下方至75頁上方,並告以要旨 〕)就上開勘驗筆錄內容沒有意見,但是在這些筆錄之後, 檢察官有再問我一些話,我回答後,檢察官有再問賴何○蘭 ,賴何○蘭回答說,被告邱崇欽是從遠距離加速衝撞林文祥 正面,當時林文祥沒有拿棍子,導致林文祥被撞飛得很遠, 後來林文祥就倒地。賴何○蘭後面的這些證述,與事實並不 相符。後來,賴何○蘭到地院時,就改說邱崇欽的機車在林 文祥前面而已,是很近的距離,而且賴何○蘭在地院時有承 認林文祥有拿棍子,可見賴何○蘭在地檢署的證詞與事實不 符,她在地院作證說林文祥有拿棍子,雖然與事實相符,但 她其他的證詞與事實並不相符」等語。嗣經本院於當日準備 程序當庭再行勘驗台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5177、26239號 100年3月21日訊問筆錄關於證人蔡○雲及賴何○蘭部分之偵 訊錄影光碟,結果為:「證人蔡○雲之偵訊部分錄影光碟於 10:43結束訊問;另證人賴何○蘭之偵訊部分錄影光碟於11 :03:18結束訊問。此外,上開檢察官100年3月21日訊問之 錄影光碟於11:03:18結束,其後並無錄製任何影音。又證 人蔡○雲及賴何○蘭部分之訊問過程之錄影光碟內容與本院 於104年5月26日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 110頁反面至第111頁)。上訴人則當庭表示:「對於上開勘 驗結果沒有意見。但是,檢察官於100年3月21日訊問之過程 ,該錄影光碟雖於11:03:18結束,但後面檢察官還有一些 訊問的過程,我認為這個錄影光碟有被剪接」等語(見本院 卷第111頁)。惟上訴人主張上開檢察官訊問證人之錄影光 碟有被剪接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遽採。準此,證 人張○瑕、蔡○雲、賴何○蘭於檢察官偵查中作證之證詞, 仍以本院勘驗各該偵訊錄影光碟之結果為據,並分別說明上 開三位證人之歷次證詞如後。
㈢證人張○瑕就本事件之歷次證詞如下:
⒈證人張○瑕先於刑事案件99年9月14日警詢中證稱:「… …於99年9月13日16時35分許,林文祥就站在邱崇欽騎乘 機車正前方,請邱崇欽不要離去(要邱崇欽說明為何要剪 斷其卡拉OK店電線),邱崇欽不理會於是加速朝林文祥方 向直撞,因其距離不到50公分,所以林文祥就被撞趴在重 機車上,邱崇欽又繼續加速,林文祥之後就仰著著地,後 腦杓流血,邱崇欽毫不理會往外(頭張路方向)逕行離去 」、「我有目擊整個過程。……直接從正面撞擊」等語( 見刑事案件警卷第23、25頁)。
⒉證人張○瑕再於100年7月19日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 問:另外在99年的9月13號林文祥跟邱崇欽發生事故的時 候,你有在場嗎?
答:我在場。
問:那9月13號林文祥跟邱崇欽發生事故那時候,你有在 場?
答:我在場。
問:你當時有看到情形嗎?
答:有,那個救護車我叫的。
問:(當時我有看到情形)發生的情形你有看到? 答:有。
問:情形是怎麼樣?
答:他就是林文祥先生……因為他來亂嘛,他罵得很大聲 ……。
問:誰來亂?你說誰來亂?
答:邱崇欽。
問:當天邱崇欽來亂,去哪邊亂?
答:來卡拉OK店裡。
問:然後咧?
答:那個就一直罵,一直亂罵,都罵很難聽的話。 問:罵怎麼樣的話?罵誰?
答:罵林文祥阿。他就是那一天,他來給我們剪電線。 問:誰來剪電線?
答:邱崇欽,他就是剪了,我們接回去,他又剪了。後來 甚至把那個電線的**拔掉,不讓我們營業。
問:因為當天邱崇欽來亂,一直罵林文祥很難聽的話,邱 崇欽當天還剪店裡面的電線,把開關拆掉、拔掉? 答:對。
問:是卡拉OK的開關?
答:對,我們的所有裡面的電線啦,要營業用的電線,通
通都沒有辦法營業,甚至還把他拔掉,拔掉都不知道 丟到哪裡去。
問:讓店裡面沒辦法營業,拔掉還丟掉,讓店裡面沒電沒 辦法營業,是不是?
答:對,他說不要讓我們營業。
問:然後咧?
答:我們就打電話跟那個派出所,警員有要來,他就走掉 了,林文祥說你先不要走,我們有報警了,你跟警察 講,結果他硬要走,林文祥本來在那裡清水溝,他想 說用一用,因為有時候我們會淹水嘛,那個水溝…… 。
問:清溝仔?
答:我們那個外面有一條水溝阿。
問:林文祥跟邱崇欽說他們叫警察,叫邱崇欽先不要走? 答:對。
問:然後咧?
答:林文祥他本來在那邊清水溝,有一支棍子,他在清水 溝。
問:林文祥在清水溝,有拿一支棍子,然後咧? 答:然後他就一直,邱崇欽……。
問:林文祥拿棍子怎麼樣?
答:他在清水溝阿,把水溝的髒東西挖出來,水才會暢通 阿,那個邱崇欽就一直要走,林文祥就起來就跟他講 說你不要走,因為我們已經報警了,你跟警察講。 問:林文祥起來跟邱崇欽講說叫他不要走,已經報警,然 後呢?
答:他就執意要走。
問:邱崇欽執意要走,然後呢?
答:那個林文祥棍子就丟掉了,擋在他前面,他就擋在他 摩托車前面,不要讓他走,結果邱崇欽就……。 問:丟掉棍子嗎?
答:有,他後來就是有丟掉了阿。
問:是先丟掉棍子還是後來才棍子掉了?
答:他在那邊的時候就已經丟掉了。
問:擋在邱崇欽摩托車前面就已經棍子丟掉了? 答:對,就已經把棍子丟掉了阿。
問:然後咧?
答:然後邱崇欽就執意要走,就騎摩托車就直接把他撞了阿。 問:撞誰?
答:撞林文祥阿。
問:從林文祥的正面撞?
答:對,他站在他前面,摩托車就這樣,就直接把他撞了 阿。
問:很快嗎?
答:他當然騎得很快阿。
問:當時林文祥站在邱崇欽摩托車的前面?
答:對。
問:大概多遠?
答:沒有,摩托車在這邊,他人就在這邊(用手比劃), 他說你不要走,他就擋著不要讓他走。
問:喔……?
答:他就一直撞阿,撞差不多……。
問:林文祥跟機車距離大概多遠啦?
答:就站在直接,他的……。
問:就是在摩托車前面?
答:對,前輪的前面。
問:就是在機車的前面?對不對?
答:正面阿。
問:林文祥站在機車的正面,就在輪子前面?
答:對。
問:邱崇欽還是執意要走?
答:對,他就騎很快。就催油催很快。
問:就騎車、加油,直接?
答:加油加得很快,就直接撞了。
問:直接加油,直接從林文祥的正面撞林文祥? 答:嗯。
問:然後咧?
答:就一直把他推了一段路,從這邊差不多推到那邊,他 就沒有辦法,因為我……。
問:就一直推到哪裡?
答:從這邊阿騎車到那邊(用手比劃),他才躺下來。 問:誰躺下來?
答:林文祥已經被撞了,他腳已經離地,他沒有辦法跳開 阿,我們叫他跳開,他沒有辦法……。
問:距離大概從這邊到大門?
答:從這邊到……(用手比劃)。
問:大概幾公尺?
答:這……。
問:5、6公尺?
答:差不多有啦,差不多有這麼遠(用手比劃)。
問:林文祥腳離地?
答:都已經離地,他沒有辦法跳了阿。
問:沒辦法跳,然後咧?
答:啊我有跟那個邱崇欽講說,你停下來,你要停車,但 是他不停。
問:然後呢?
答:林文祥沒有辦法,他已經到那邊,可能沒有辦法承受 了嘛,就跌下去了阿,頭去撞到,頭去撞到人就暈過 去了嘛,那個邱崇欽,那時候警察還沒有來,邱崇欽 就把他從,還是執意從他的腳那邊輾過去。
問:輾過林文祥的腳?
答:對阿就走掉了阿。
問:(跌倒、頭著地?)
答:我就趕快打電話叫救護車阿
問:林文祥頭著地,之後跌倒然後暈倒?
答:對,他已經暈了阿。
問:然後邱崇欽還騎著摩托車從他的腳部壓過去? 答:對,反正他就是要走。
問:然後就離開了?
答:對。
問:那時候警察還沒來?
答:警察他剛好可能剛好出去外面的時候,警察就進來了 。
問:邱崇欽出去,離開沒有多久,大概多久警察來? 答:差不多,可能在外面那時候差不多幾公尺……(向後 看林文祥、李○月)。
問:來,看我這邊,自己想,大概多久來?
答:差不多我們……可能不到一分鐘吧。
問:不到一分鐘,警察就來?
答:嘿阿,警察來了,林文祥已經躺在那邊了,救護車找 不到,我們還去外面帶救護車進來。
問:救護車找不到路進來,我們還去外面帶救護車進來? 答:嘿阿。
問:你說當時邱崇欽騎摩托車撞到林文祥的時候,還有誰 在?
答:ㄟ,還有一個,美蘭,我們有去做筆錄阿。 問:美蘭?賴何○蘭?
答:ㄟ,她姓什麼…美蘭,阿還有一個……。
問:還有誰?
答:還有阿芬,阿芬不是,美蘭,我,美蘭……(喃喃自
語、沉思一陣),因為我們……。
問:還有誰?
答:還有一個是誰……。
問:店裡面還有誰嘛?
答:阿芬、阿芬吧。
問:阿芬?叫什麼名字知不知道?
(李○月插話:蔡○雲啦、她們攏叫阿芬)
答:喔,蔡○雲,因為我們都叫名字,她們姓什麼……。 問:你那時候是幾點鐘的時候?當時,撞的時候是幾點鐘 的時候?
答:那時候大約是幾點阿,也是差不多4、5點吧,因為我 把他送去清泉那裡,我再回來,我才去做筆錄的。 問:那李秋陵有沒有在?
答:李秋陵沒有(轉頭看林文祥、李○月)。
問:沒有在?
答:她也沒有,她沒有看到,是我們有看到,我們在當時 ,我們在現場。
問:還有什麼要更正或補充的,有沒有?
答:我是想說因為他屬於是故意的,你知道嗎?他也沒有 ……。
問:我問你有沒有什麼要補充或更正的?有沒有?你自己 講的話有沒有要補充或更正的?
答:喔,應該沒有了啦。
問:那你之前在警察局做筆錄,內容有沒有看過? 答:有阿。
問:內容講的實不實在?
答:實在阿,我是覺得……。
問:有沒有要補充或更正的?警察局講的時候?有沒有要 補充?
答:我是跟警察講說,他那個……。
問:對警察局講的內容,你現在有沒有要補充或更正的? 有沒有?
答:沒有沒有。
問:沒有,然後咧?
答:我都據實以告。
問:還有什麼要講的?
答:我是說,他那個,因為我們有叫他停下來,他都不停 下來,就是故意的阿。那時候我們在場的,我們都有 說,叫他說停下來,我們有叫林文祥說你趕快跳開, 阿他已經沒辦法跳了阿,腳都已經離地了,根本沒有
辦法跳開了阿。
(以上詳本院104年5月26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75至82 頁)。
⒊證人張○瑕復於原法院刑事庭100年11月18日審理時到庭 結證稱:「(99年9月13日下午4時40分許在台中市○○區 ○○路○段000號『竹園卡拉OK』前,你有無在場?)有 。……我看到被告(即本件上訴人,下同)騎機車撞倒林 文祥。……林文祥站在被告機車前面。……林文祥原本在 清理水溝,當時有拿竹竿,因為被告來鬧,我們有報警, 被告把我們電線全部剪斷,……被告知道我們有報警,想 要趕快走,林文祥就擋在被告機車前面,告訴被告說等警 察來了,說清楚再走。……林文祥擋住被告機車時,林文 祥手上已經沒有持棍子了,棍子已經丟在地上。……(被 告騎機車遭林文祥擋下來,當時林文祥與機車前輪距離多 遠?)不很遠,林文祥就在機車前面。……(林文祥被撞 倒後,你有無看看林文祥哪裡受傷?)有,當時林文祥倒 地,頭部有流血,被告機車在告訴人(即本件被上訴人, 下同)倒地後,又從告訴人的腳把他壓過去,他加速離開 ,怕警察來。……(林文祥當時持竹竿清理水溝,有無其 他人看到?)蔡○雲、賴何○蘭應該有看到。……因為林 文祥在機車前面,撞下去後,林文祥兩腳騰空,趴在機車 上面,然後機車行駛約3、4公尺遠,林文祥就掉下機車倒 在地上,當時林文祥是後仰倒地。……(〔提示卷附照片 編號一〕林文祥是否照片所示倒地之人?)對,林文祥倒 地,我是穿黑衣服的人。……我就在周遭附近,大約1、2 公尺遠而已,所以我看得很清楚。……我站在機車右邊側 面旁邊,靠近前輪附近。……我有目睹整個過程。……林 文祥倒地後,被告機車離開時,有壓過林文祥的腳,至於 壓過哪一隻腳,我現在已經忘記了,我急著打電話叫救護 車。……(林文祥當時有無手持六尺長的棍子作勢要毆打 ?)林文祥當時是拿竹子在清理水溝,沒有要打被告」等 語(見刑事案件第一審卷第59至62頁)。
⒋證人張○瑕又於本件原審101年10月11日審理時到庭結證 稱:「當時被告(即本件上訴人,下同)去跟卡拉OK店斷 水斷電,原告(即本件被上訴人,下同)站在被告面前, 因為當時我們有去報警,而原告站在被告機車前面不讓被 告離開,被告執意要走,機車就加油門要走,原告就遭被 告機車正面衝撞身體騰空,當時我請被告將機車停下來, 因為這樣很危險,但是被告執意要走,還是加油,隔了一 段距離後,原告騰空後就跌落地面,被告還是要走,也沒
有停下來查看,就直接從原告腳壓過去就逃走了,後來原 告還是我叫救護車送他到醫院的」、及原告拿棍子在卡拉 OK店外面清水溝時,看到被告斷水斷電後要走,才趕快丟 掉棍子,擋在被告前面,阻止被告離去等語(見本件原審 卷第49頁反面至第51頁)。
㈣證人蔡○雲就本事件之歷次證詞如下:
⒈證人蔡○雲先於刑事案件99年9月13日警詢中證稱:「於 99年9月13日16時許,我在台中縣潭子鄉○○路0段000號 內就聽到林文祥與邱崇欽在爭吵,後來林文祥就喊叫張○ 瑕趕快報警,邱崇欽就欲騎機車離去,林文祥就站在其機 車正前方阻止邱崇欽離去,邱崇欽不理會於是加速朝林文 祥方向直撞,因為其距離不到50公分,所以林文祥就被撞 趴在重機車上,邱崇欽又繼續加速,林文祥隨之後仰著地 ,後腦杓流血,邱崇欽毫不理會往外逃逕行離去,後來我 們就趕緊聯絡救護車、警方到場。……因為林文祥要邱崇 欽說明為何三番兩次剪斷其卡拉OK店的電線,故雙方發生 爭吵」等語(見刑事案件警卷第31頁)。
⒉證人蔡○雲再於100年3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 問:那你有看過邱崇欽騎摩托車去撞林文祥的事情嗎? 答:那時候我有看到。
問:當時情況是怎麼樣?
答:當時他們兩個,我講台語,大概是下午4點多 問:大概幾月的時候?
答:好像是9月份
問:幾號還記得嗎?
答:那天我忘記了
問:然後怎麼樣?
答:我講台語。邱崇欽去店裡面剪電,然後劉文祥跟他大 小聲在那裡吵,然後劉文祥就叫裡面……。
問:是劉文祥還林文祥?
答:劉文祥。
(李○月:林啦,他姓林。)
答:林喔,歹勢,因為我們在那裡上都叫小邱跟太子,所 以……。
問:好啦,林文祥。你說99年9月下午,幾號忘記了,是 不是?4點的時候?
答:差不多。
問:邱崇欽到哪個店裡面?
答:竹園卡拉OK。
問:然後咧?
答:在外面他就剪裡面的電。
問:去竹園卡拉OK店裡面剪電。
答:外面,剪電線跟剪水。
問:剪電跟剪水,對不對?
答:斷水斷電。
問:然後咧?
答:然後他們在外面吵架,邱崇欽騎摩托車要走,林文祥 叫裡面打電話叫管區ㄟ,邱崇欽就騎摩托車趕緊要走 ,林文祥站在外面給他攔住,叫他不可以走,算站在 外面給他圍住,叫他不可以走,邱崇欽就騎摩托車騎 很快給他撞上去,林文祥是站在摩托車前面。
問:好,林文祥……。邱崇欽就騎摩托車撞林文祥,當時 林文祥在摩托車前面,是不是?
答:前面手把,在牽、騎的前面。給他撞上去,人就倒下 去,頭就流血了。
問:當時還有誰在?
答:當時很多人啦。
問:(邱崇欽撞上去)林文祥在摩托車前面,對不對?邱 崇欽騎摩托車撞上去,林文祥就倒地?
答:對,他在前面,然後就(手摸後腦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