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良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良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良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 結日為107年9月3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