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勃丞
(原名:賴錦順)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勃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勃丞前犯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