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中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
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中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中岳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3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張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