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秋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5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秋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 年8 月4 日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 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 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 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 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 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林秋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3 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 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800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 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線,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 罪加計之總和 外;亦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 至 2 所示之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及編號3 至6 所示 之罪所定之刑有期徒刑10年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3 至6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1 至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 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8 月4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 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社 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附表
受刑人林秋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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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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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3.3.30 │103.3.31 │103.3.30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毒 │台中地檢103年度毒 │台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06號 │偵字第1406號 │字第9871號;移送併│
│ │ │ │辦:103年度偵字第 │
│ │ │ │13263、13264號 │
├───┬────┼─────────┼─────────┼─────────┤
│ │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24 │103年度訴字第1224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號 │1800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3.8.28 │103.8.28 │104.4.2 │
│ │ │ │ │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最高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24 │103年度訴字第1224 │104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號 │號 │2047號 │
│ │ │ │ │ │
│ ├────┼─────────┼─────────┼─────────┤
│ │確定日期│103.9.22 │103.9.22 │104.7.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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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得 │ 得 │ 否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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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林秋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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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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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8月 │有期徒刑8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1月 │
├────────┼─────────┼─────────┼─────────┤
│犯 罪 日 期│103.3.25 │103.3.31 │103.4.1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偵 │台中地檢103年度偵 │台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9871號;移送併│字第9871號;移送併│字第9871號;移送併│
│ │辦:103年度偵字第 │辦:103年度偵字第 │辦:103年度偵字第 │
│ │13263、13264號 │13263、13264號 │13263、132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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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800號 │1800號 │1800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4.4.2 │104.4.2 │104.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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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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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2047號 │2047號 │2047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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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4.7.9 │104.7.9 │104.7.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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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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