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上訴字,104年度,649號
TCHM,104,交上訴,649,20150908,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隆笙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所為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4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柯隆笙對本院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關於其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 之侵占罪、第 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 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 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 有明文。
二、按本件被告柯隆笙所犯其中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致人重傷罪部分,經本院判決後,其竟對本院就本件 被告柯隆笙所為之該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