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001號
TCHM,104,上訴,1001,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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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昆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錫章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561、606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64、
165號、103年度偵字第481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175號),及103年度訴字第 561號中華
民國104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64、165號、103年度偵字第4891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錫章曾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易字12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下稱甲案,後經減刑為有期 徒刑 2月15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簡易庭以94年度彰簡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嗣經上訴,經該院普通庭以94年度簡上字第 10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案,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 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5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下稱丙案),前開乙、丙兩 案所處之刑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另與 甲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 撤銷保護管束,殘刑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二、陳錫章卻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 仍分別實施下列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
陳錫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獨自基 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該行動電 話與張書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 23日 7時43分許、8時17分許、8時19分許、8時19分、8時37 分、8時41分、8時45分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隨後在彰化縣 線西鄉之臺61線快速道路線西交流道附近會面,陳錫章當場 向張書龍收取新臺幣(下同) 1,000元現金對價,並交付甲



基安非他命 1小包給張書龍,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
陳錫章盧乙宏(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 133 號判刑確定)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 營利之犯意聯絡,由陳錫章提供毒品,並指示盧乙宏出面與 黃誌坤(綽號「黑狗」,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經盧乙宏黃誌坤於102年3月16日13時 14分許、13時28分許通話聯繫後,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彰 化縣福興鄉之「裕農橋」會面,盧乙宏當場向黃誌坤收取1, 000元現金對價,並交付陳錫章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給 黃誌坤盧乙宏再將錢交回給陳錫章,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予黃誌坤陳錫章在該時期是持用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盧乙宏所持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均未扣案)。 ㈢陳錫章盧乙宏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由陳錫章提供毒品,並指示盧乙宏出面與尤 國明(綽號「空明」,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絡毒品交易事宜,盧乙宏於102年3月17日 1時21分許與尤國 明通話聯繫後,約在彰化縣「彰濱工業區」附近之「萊爾富 便利商店」會面,盧乙宏當場向尤國明收取 1,000元現金對 價,並交付陳錫章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 1小包給尤國明,盧 乙宏再將錢交回給陳錫章,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予尤國明陳錫章在該時期是持用門號000000000 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盧乙宏所持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均未扣案)。
陳錫章盧乙宏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由陳錫章提供毒品,並指示盧乙宏出面與尤 國明(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 ,盧乙宏於102年3月22日10時28分許、12時54分許與尤國明 通話聯繫後,約在彰化縣埔鹽鄉某加油站附近會面,盧乙宏 當場向尤國明收取 500元現金對價,並交付陳錫章所有之甲 基安非他命 1小包給尤國明盧乙宏再將錢交回給陳錫章, 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予尤國明(陳錫 章在該時期是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盧乙宏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均未扣案 )。
陳錫章盧乙宏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由陳錫章提供毒品,並指示盧乙宏出面與尤 國明(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 ,盧乙宏於102年3月23日22時16分許、22時18分許、22時27



分許、22時30分許與尤國明通話聯繫後,約在彰化縣鹿港鎮 媽祖廟附近某電臺會面,盧乙宏當場向尤國明收取 500元現 金對價,並交付陳錫章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 1小包予尤國明盧乙宏再將錢交回給陳錫章,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予尤國明陳錫章在該時期是持用門號00000 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盧乙宏所持門號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均未扣案)。
三、李昆鴻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所 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轉讓、販賣,竟與周建福(本 件原審同案被告,業經原審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 定)共同基於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 絡,李昆鴻先於102年6月21日下午 6時30分許,與姚正文在 臺中見面,得知姚正文之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老堂」之友 人(下稱「老堂」)有意購買半兩重、價金13萬元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李昆鴻遂持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未扣案)作為聯絡工具,並指示周建福以其所持用門號00 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均未扣案),與姚正文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交易海洛因之事,李昆鴻周建福出面交易,且同意先轉讓部分海洛因供「老堂」當場 施用測試品質,再決定是否購買,但要先確認「老堂」有帶 現金才能交易。周建福李昆鴻指示,攜帶半兩海洛因動身 前往交易,而著手實施販賣行為,其在電話中與姚正文先後 約定在東海大學附近的麥當勞、「堯哥」家附近的停車場見 面,但均未準時赴約,幾經更改交易地點,姚正文遂打電話 向李昆鴻抱怨周建福不守信用,最後於翌(22)日凌晨 4時 許,周建福持海洛因前往彰化縣伸港鄉中華路姚正文之租屋 處,姚正文才又聯絡「老堂」帶錢過來見面。周建福依約先 轉讓部分海洛因予「老堂」施用測試海洛因品質,惟「老堂 」施用後認為海洛因純度不佳,僅支付未達成本價之現金20 00元作為試用費,就轉身離去,該次交易因而未能完成。四、嗣警方因偵辦陳錫章盧乙宏所涉販賣毒品案件,分別對陳 錫章及盧乙宏所持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而循線查悉上揭 第二項所示之各情。且陳錫章因另案遭通緝,於103年4月16 日14時10分許,在彰化縣溪湖鎮○○街00號 206室為警拘提 到案,並查扣與本案無關之毒品、施用毒品之工具。五、又警方因偵辦陳錫章姚正文所涉販賣毒品案件,對陳錫章姚正文所持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發現周建福涉嫌販賣 毒品予陳錫章周建福另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毒品予本案以 外之多人,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上訴字第654、668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現執行中),警方又在另案偵



姚正文之販毒犯行時,經姚正文供出其毒品來源為李昆鴻 ,而分別循線查獲上情。
六、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和美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由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 訴與追加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除被告李昆鴻及其辯護人,在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對於 證人姚正文、共同被告周建福於警詢之陳述,認屬審判外之 陳述,爭執證據能力外,其餘與被告陳錫章暨其選任辯護人 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561號〈下稱 原審〉卷㈠第71頁刑事答辯狀、原審卷㈠第154頁、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下稱本院〉卷第66頁),關於證據能 力取捨之意見,本院說明如下: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 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 5分別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 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對被告陳錫章 而言,關於證人盧乙宏之偵訊筆錄,證人黃坤誌、尤國明之 警詢及偵訊筆錄,被告陳錫章及辯護人對上述供述證據,均 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之處, 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上述證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均得為證 據。又對於被告李昆鴻而言,關於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錫章之 偵訊筆錄,被告李昆鴻及其辯護人對之,亦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復經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之處,經審酌後認為 適當,故上述證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亦得為證據。二、證人張書龍姚正文、證人即共同被告周建福既已於原審審



理時予以傳訊,並供被告陳錫章李昆鴻詰問、對質,其等 先前於警詢、偵訊時之部分陳述,已依交互詰問規則作為喚 起記憶之詰問資料,被告陳錫章且因認罪而不爭執此部分之 證據能力,故無另行引用上揭證人等先前警詢、偵訊筆錄之 必要,本院認無須將該等證人先前警詢、偵訊筆錄列入證據 範圍。
三、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 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 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 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 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 ,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 1第2項之規定,勘驗該 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 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 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 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 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 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 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016號刑 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據為認定事實依據之通訊監察譯 文,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在卷,經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踐行提示並告以要旨之程序,關於被告陳錫 章之部分譯文並經原審當庭播放、勘驗原始錄音檔案;檢察 官、被告陳錫章李昆鴻及其等辯護人均無意見,本院亦未 發現有以非法方式取得或製作通訊監察譯文之事證,參照上 開說明,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二之㈠被告陳錫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 書龍之部分:
被告陳錫章對於前述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張書龍之事實,在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㈡第22 0頁、第245頁背面、本院卷第66頁),核與證人張書龍於原 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參見原審卷㈡第219至220頁之審 判筆錄),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 205頁至第206頁之通訊監察譯文)。揆諸102年5月23日 7時 43分許、8時17分許、8時19分許、8時19分、8時37分、8時4 1分、8時45分之通聯譯文中,可見證人張書龍以「人家要你 在喝的那一種」為毒品交易之暗語,並約在「上次找你的那 交流道、61線這」,抵達時證人張書龍問「阿我怎麼沒看到 你」,被告回答「我現在在轉頭」,見面後證人張書龍問被



陳錫章人在何處,被告陳錫章回答「在回鹿港的路上」等 情,足證被告陳錫章與證人張書龍確有見面並完成交易。又 查證人張書龍於本次交易後,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64號裁定移送觀察 、勒戒,足見證人張書龍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慣行,此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毒聲字264號裁定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原審卷㈠第208至209頁)。綜上,被告陳錫章此部 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事實欄二之㈡至㈤被告陳錫章與證人盧乙宏共同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黃誌坤(1次)、尤國明(3次)之部分 :
被告陳錫章在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於前述時 、地透過證人盧乙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黃誌坤尤國明,而為認罪之表示(見 103年度偵字第4819號卷宗 第108頁背面之偵訊筆錄、原審卷㈠第152頁背面之準備程序 筆錄、本院卷第66頁)。且查:
㈠證人黃誌坤尤國明分別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曾於上述時、 地向證人盧乙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證人黃 誌坤之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第15頁背面)、偵訊筆錄(102年度偵字第8184號卷宗第3頁 背面),及證人尤國明之警詢筆錄(102年度偵字第 8184號 卷宗第33頁)、偵訊筆錄(102年度偵字第8184號卷宗第7頁 )在卷可稽。而證人盧乙宏亦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予證人黃誌坤1次、尤國明3次(同本案交易情節),而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判刑確定, 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其前案紀錄表可資參佐( 見原審卷㈠第214、221頁),並有後述通訊監察譯文可佐( 詳後述),此部分證人黃誌坤尤國明與證人盧乙宏交易毒 品之事實先予認定。
㈡證人盧乙宏於偵訊時曾具結證稱上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黃誌坤尤國明之犯行,是其與被告陳錫章共同販 賣,並稱:「所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都是陳錫章交給我的, 我賣得的款項全數交給陳錫章」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481 9號卷宗第141頁)。惟證人盧乙宏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 改稱:「以前我是要把罪推給陳錫章,我被抓的前幾天,跟 陳錫章有糾紛,警察借提我的時候,警察說主嫌是陳錫章, 我就順勢把罪推給陳錫章,這段時間我服刑的時候,我有懺 悔我不應該這樣」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8頁背面、第92頁審 判筆錄)。然揆諸下列警方在偵辦盧乙宏期間所製作之通訊 監察譯文,可見盧乙宏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綽號



「阿文」之男子往來密切,而該綽號「阿文」之男子就是被 告陳錫章(被告被告陳錫章於原審審理時承認自己是「阿文 」,見原審卷㈡第 225頁審判筆錄),此外被告陳錫章在該 時期另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相關通訊監察錄 音檔案均經原審當庭播放勘驗其聲音及內容),至於證人盧 乙宏則係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錫章聯絡, 並聽從被告陳錫章指示向他人收錢、出面辦事,其中不乏與 毒品交易有關之語氣,舉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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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時間及譯文出處│ 通 聯 內 容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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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6之09:00:14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 (B 南營三營兵器│有人打電話給盧乙│
│(原審卷㈠第211頁) │連) │宏問「阿文」的電│
│ │ │話號碼,盧乙宏告│
│ │B 阿宏喔?阿文咧? │知是0000000000號│
│ │A 他叫他打另外一支電話咧B 哪一支? │。 │
│ │A 你再1 分鐘打給我,看一下B 我下一節再給你 │ │
│ │ │ │
│ │ │ │
│102.03.16 之09:49:17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 (B 南營三營兵器│ │
│(原審卷㈠第211頁) │連) │ │
│ │ │ │
│ │B 喂,是0971那一支嗎? │ │
│ │A 不是,0986的B 0986就是都沒開機咧A 853705啦B 喔 │ │
│ │853705喔A 嘿B 好 │ │
├───────────┼─────────────────────────┼────────┤
│102.03.25 之23:14:43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①經原審當庭播放│
│(原審卷㈡第90頁) │ │通訊監察音檔,證│
│ │B 你在哪裡A 菜市場吃麵B 他在等你了啦A 收好了阿,我│人盧乙宏於原審審│
│ │在吃麵阿B 在哪裡吃麵A 在菜市場裡面B 菜市場裡面A 嘿│理時證稱這是其與│
│ │阿B 他現在還在等你咧A 還在等?B 嘿啦,要拿錢給你啦│被告陳錫章的對話│
│ │A 對阿,我先吃一下,在菜市場裡面啦B 我叫他進去菜市│(原審卷㈡第90頁│
│ │場裡面找你A 好 │正、反面),足證│
│ │ │被告陳錫章當時有│
│ │ │持用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 │
│ │ │②此通聯內容中,│
│ │ │被告陳錫章叫人把│
│ │ │錢拿去菜市場給盧│
│ │ │乙宏。 │




├───────────┼─────────────────────────┼────────┤
│102.03.26之00:44:07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①經原審當庭播放│
│(原審卷㈡第90頁背面)│ │通訊監察音檔,證│
│ │B 你要騎機車進去還是怎樣A 隨便,他們有要過去嗎?B我│人盧乙宏於原審審│
│ │載昨天那2 個A 好啦!B我現在過去紅樓外面等A 在哪裡B │理時證稱這些都是│
│ │紅樓A 好好好 │其與被告陳錫章的│
│ │ │對話(原審卷㈡第│
│102.03.26 之00:52:31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90頁背面至第91頁│
│(原審卷㈡第90頁背面)│ │)。 │
│ │A打電話給他講我到了B好好 │②由此可證持用門│
│ │ │號0000000000號之│
│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阿文」,與持用│
│102.03.26 之00:56:45 │ │門號0000000000號│
│(原審卷㈡第90頁背面)│B後面啦!A後面B他們後面 │之人聲音相同,都│
│ │ │是被告陳錫章。 │
│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③這些通話內容中│
│ │ │,被告陳錫章在半│
│102.03.26 之01:19:54 │A你在哪?B紅樓啊A嘿啊!,我在紅樓啊B進來啊 │夜叫證人盧乙宏出│
│(原審卷㈡第90頁背面)│ │去與某人見面。 │
├───────────┼─────────────────────────┼────────┤
│102.03.22之10:28:26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尤國明) │通聯中證人盧乙宏
│(原審卷㈠第212頁) │ │向尤國明說「阿文│
│ │B你那有錢方便一下A沒錢B你打電話給阿文一下A阿文被 │」昨天在「超旺」│
│ │警察抓去,這兩天先別打B 甚麼時候A 昨天B 電話會通 │被警察抓走,又出│
│ │耶!A昨晚出的,B太扯了,在哪裡 A 超旺啦 │來。經查:被告陳│
│ │ │錫章於102 年3 月│
│ │ │20日晚間11時40分│
│102.03.22之12:54:11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尤國明) │許,在彰化縣福興│
│(原審卷㈠第212頁) │ │鄉超旺電子遊戲場│
│ │B阿宏,你在哪?A我在溪湖這邊B我去溪湖找你好嗎?A現 │為警查獲施用毒品│
│ │B我有啦A對阿要晚一點,我晚一點才有下去B不然你晚 │犯行,並經原審法│
│ │仔,我帶錢下來 │院以103年度訴緝 │
│ │ │字第22號判刑(見│
│ │ │原審卷㈠第25之1 │
│ │ │頁之判決書),與│
│ │ │譯文討論內容相符│
│ │ │。可知綽號「阿文│
│ │ │」之人確實是被告│
│ │ │陳錫章。 │
├───────────┼─────────────────────────┼────────┤




│102.3.23之02:37:45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①證人盧乙宏於原│
│(原審卷㈠第212頁背面 │ │審審理時證稱些電│
│) │B你在哪? A才要到泰國仔這裡B菲律賓的錢你有給他收嗎A│話是被告陳錫章在│
│ │電話打都不接B蛤啊A我回頭再去找菲律賓的明宏它們工廠│向其討錢(原審卷│
│ │好好好OK │㈡第95頁背面) │
│ │ │ │
│102.03.23之02:40:14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尤國明) │ │
│(原審卷㈠第212頁背面 │A全家福釣具這裡B全家福在哪A之前游泳池啊B全家福游泳│②通聯譯文中可見│
│) │池A蛤B全家福游泳池A那裏不是一間釣具B在哪裡 │被告陳錫章在半夜│
│ │ │三更打電話向證人│
│102.03.23之02:41:23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尤國明) │盧乙宏確認錢收到│
│(原審卷㈠第212頁背面 │B在哪裡A嘔,我要怎麼跟你講,你過來彰濱口,往左邊一│了沒有,在此之前│
│) │直走B齁,以前游泳池那裏喔A嘿啦 │盧乙宏尤國明凌│
│ │ │晨相約在游泳池見│
│102.03.23之03:33:31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面。 │
│(原審卷㈠第212頁背面 │B你在哪A你家啊B去我家幹嘛A找你啊B你現在到而已,來 │ │
│) │來,你來鹿港,你有收到錢嗎? A沒啦!,沒半個B沒半個 │ │
│ │喔,你到在講A你在哪?B來中正路一間在賣早餐的A我知道│ │
├───────────┼─────────────────────────┼────────┤
│102.03.23之19:58:54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觀諸通訊監察內容│
│(原審卷㈠第213頁) │A喂B我跟你講他穿黑色的衣服,你小心點,這頭一次, │,被告陳錫章指示│
│ │要自己小心A好 │盧乙宏出面對於頭│
│ │ │一次見面的人要小│
│102.03.23之20:09:46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心,又關心盧乙宏
│(原審卷㈠第213頁) │B你去香客大樓門口等,一個穿黑衣服的,肥肥的A我有 │與該人見面後是否│
│ │看到了B你有看到,你要看汴勢,不要那個..A我知道 │有收到錢。 │
│ │ │ │
│102.03.23之20:12:57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不詳) │ │
│(原審卷㈠第213頁) │A我出來金龍(譯音)這邊小公園等妳B小公園喔 │ │
│ │A嘿阿B妳方便講話了齁A嘿啦 │ │
│ │ │ │
│ │ │ │
│102.03.23之20:20:03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不詳) │ │
│(原審卷㈠第213頁) │B我在旁邊等妳喔A我現在在小公園這裡B喔,看到你囉 │ │
│ │ │ │
│102.03.23之20:25:27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 │
│(原審卷㈠第213頁) │B你在哪? A剛走,她在嫌不夠B蛤A我有跟他講價錢,等一│ │
│ │會再補錢過來,回去再跟你講B你吃嗎?A蛤B有買一個給你│ │
│ │阿財的B好阿 │ │
└───────────┴─────────────────────────┴────────┘




㈢由上可知,被告陳錫章曾多次叫證人盧乙宏出面與人見面或 拿錢,甚至證人盧乙宏在三更半夜也不辭勞苦地為被告陳錫 章到處奔波,且被告陳錫章會提醒證人盧乙宏對第一次見面 的人要特別小心,與毒品交易者會對不熟悉的人有所提防之 心態相同,顯見被告陳錫章應是指示證人盧乙宏出面交易毒 品之人。再查: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證人盧乙 宏申辦後交給被告陳錫章使用的,此有台灣之星資料查詢表 、被告陳錫章於原審之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7 3頁、第225頁),足證盧乙宏聽命於被告陳錫章出面從事毒 品交易之原因,是要讓使用人頭卡的被告陳錫章隱身毒品交 易幕後,較不易暴露身分而處於被查獲之風險中。 ㈣本案購毒者黃誌坤向證人盧乙宏購買之毒品,亦應是被告陳 錫章所提供,因此在交易之後,被告陳錫章即打電話關切交 易數量,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參:
┌───────────┬─────────────────────────┬────────┐
│通訊監察時間及譯文出處│ 通 聯 內 容 │ 說 明 │
├───────────┼─────────────────────────┼────────┤
│102.03.16之13:14:14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黃誌坤) │①此為事實欄二之│
│(原審卷㈠第211頁) │ │㈡之相關通訊監察│
│ │A阿打給你怎麼沒接?B阿打給你你都語音信箱A哪有可能 │譯文。 │
│ │B真的阿A阿你現在在哪裡?B我現在在彰濱這裡阿A阿你 │ │
│ │要過來嗎B對阿,我就是要去你那裡,阿就打不通,我怎 │②證人盧乙宏證承│
│ │麼知道要去哪裡找你A福寶你知道嗎B福寶?A嘿B我知道 │這是自己出面與黃│
│ │阿A福寶橋你知道嗎B我知道A你到福寶橋等我B福寶橋喔 │誌坤進行毒品交易│
│ │A嘿B那個白絲厝再過去?A你娘咧,什麼白絲厝再過去 │(原審卷㈡第92頁│
│ │?B喔,庄內那個福寶橋喔?A福寶橋你知不知道啦B就 │)。 │
│ │庄內那個橋,是嗎?A就福寶庄內那座橋B好啦 │ │
│ │ │③觀諸通聯譯文內│
│102.03.16 之13:28:01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黃誌坤) │容,被告陳錫章在│
│(原審卷㈠第211頁) │ │盧乙宏完成交易之│
│ │A 你現在在哪裡?B現在你們這庄內是裕隆橋咧A 什麼橋 │後就詢問盧乙宏處│
│ │阿A 裕隆橋?B嘿阿,在你們庄內這裡 │理情形如何,其中│
│ │ │所稱「處理工人幾│
│ │ │個?」、「請一個│
│102.03.16之13:34:50 │0000000000(A 盧乙宏)←0000000000(B 陳錫章) │」都是毒品交易中│
│(原審卷㈠第211頁) │ │談論數量常見的暗│
│ │A我現在從福寶要回去A福寶B嘿啊A那個怎樣B有處理工 │語。 │
│ │人要請幾個?B請一個而已A好啦! │ │
└───────────┴─────────────────────────┴────────┘
㈤本案購毒者尤國明向證人盧乙宏所購買之毒品,亦應是由被



陳錫章所提供,因此證人盧乙宏有時會叫證人尤國明自己 去找被告陳錫章,或代為傳話叫被告陳錫章去解救藥癮發作 的尤國明之友人,且通訊監察中可知證人尤國明在交易中欠 錢的對象是被告陳錫章,不是證人盧乙宏,故如同證人盧乙 宏曾申辦人頭卡供被告陳錫章使用一樣,被告陳錫章也會指 示證人盧乙宏帶證人尤國明去申辦人頭卡抵債,相關通訊監 察譯文如下:
┌───────────┬─────────────────────────┬────────┐
│通訊監察時間及譯文出處│ 通 聯 內 容 │ 說 明 │
├───────────┼─────────────────────────┼────────┤
│102.03.17 之01:21:42 │000000000(A 盧乙宏)4 ←0000000000(B 尤國明) │①此為事實欄二之│
│(原審卷㈠第211頁背面 │ │㈢之相關通訊監察│
│) │A 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譯文。 │
│ │ │ │
│ │000000000(A 盧乙宏)4 ←0000000000(B 尤國明) │ │
│102.03.17 之01:21:47 │ │②由通聯譯文內容│
│(原審卷㈠第211頁背面 │B 我現在在萊爾富這裡A 我用走的B 你在哪A │可知證人盧乙宏與│
│) │你在溝仔,等我一分鐘就到 │尤國明完成毒品交│
│ │ │易後,尤國明又打│
│ │ │電話向證人盧乙宏
│102.03.17之 02:23:03│000000000(A 盧乙宏)4 ←0000000000(B 尤國明) │稱「白人」也有需│
│(原審卷㈡第238頁背面 │ │要,證人盧乙宏就│
│) │A (盧乙宏):喂。B (尤國明):『白人的』在找你,│叫尤國明自去找綽│
│ │你打電話給他啦。A :蛤。B :白人的在找你啦。A :我│號「阿文」的被告│
│ │就沒辦法打阿。B :不然我叫他打電話給你。A :你去問│陳錫章。隨後尤國│
│ │他要作什麼?【去跟阿文拿啊】。B :好啦好啦。A :你│明說「阿文」沒空│
│ │就說是我要處裡的。 │,盧乙宏就打電話│
│ │ │給被告陳錫章要他│
│ │ │去「救」人。 │
│102.03.17之02:39:28 │000000000(A 盧乙宏)4 ←0000000000(B 尤國明) │ │
│(原審卷㈡第238頁背面 │ │ │
│) │A (盧乙宏):喂。B (尤國明):現在要找你喝酒,可│ │
│ │以嗎?。A :蛤?找誰喝?。B :找你喝阿。A :找我喝│ │
│ │喔?我已經回來這邊了啊。B :啊他. . . 『阿文說他沒│ │
│ │空啊』啊…。A :誰沒空啊。B :我打了那一支電話,他│ │
│ │說他沒辦法啦。沒辦法出來喝酒啊。A :白人要喝啊?。│ │
│ │B :嘿啦。A :我等一下再打給他,叫他去找那個。B :│ │
│ │他就沒有…. 你就現在打給他啦。A :好啦。 │ │
│ │ │ │
│ │ │ │




│102.03.17之 04:02:23│000000000 (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 │
│(原審卷㈡第239頁) │ │ │
│ │B :你在哪裡。A :在員林啊。B :你去找一下ㄊㄞ. ㄍ│ │
│ │ㄜ. 。A :誰啊。B :『財哥』啊。A :ㄊㄞ. ㄍㄜ?。│ │
│ │B :『阿財』啊!。A :財哥在哪裡?。B :他家。A :│ │
│ │我在員林咧。B :『他在要緊的』。A :哈? 。B :要緊│ │
│ │的。【他叫你去救他一下!】。A :叫去向誰救?B :你│ │
│ │…. 。A :打他的電話啊。B :他不接啊。A :我不敢去│ │
│ │叫他,我有在的咧。B :你去窗邊敲門。A :打都打叫不│ │
│ │醒的啊。B :這樣喔. . 我再打看看。 │ │
│ │ │ │
│102.03.17之 04:58:45│000000000 (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 │
│(原審卷㈡第239頁) │ │ │
│ │A :喂。B :剛才你有電話過去嗎?。A :誰?。B :我│ │
│ │之前叫你打電話去阿!A :『空明』喔。B :還有誰?A │ │
│ │:『空明』(指尤國明)及還在鹿港國中的那個…. 叫什│ │
│ │麼名字?A :『白峰』喔?。B :還在哪裡喔?A :蛤?│ │
│ │B :可能是吧。B :只有他們二個人嗎?A :白人。B :│ │
│ │白人喔?A :白人睡在公園,睡在鹿港公園啊。B :你看│ │
│ │怎樣,你再打給我啦。A :我的電話就不能打阿。B :我│ │
│ │等一下打給你。 │ │
├───────────┼─────────────────────────┼────────┤
│102.03.19之16:24:47 │000000000(A 盧乙宏)4 ←0000000000(B 尤國明) │①由此通訊監察譯│
│(原審卷㈡第239頁背面 │ │文可知尤國明欠錢│
│) │A 喂,你有去辦電話卡嗎? B :我不划算,還要1200元,│,被告叫盧乙宏帶│
│ │還要試電話,我不划算,我差1000元而已。A :甚麼1200│尤國明去辦SIM 卡│
│ │元?B :那還要錢耶,1200。A :含電話喔。B :對阿。│抵債。尤國明欠錢│
│ │A :不然你怎麼跟人家說的。B :1200元咧,辦卡要先拿│的對象應該是被告│
│ │1200元給人家。A :要先拿1200元給人家?B :是啊,電│陳錫章盧乙宏依│
│ │信局。A :你沒打電話跟他說一下。B :我還拿錢給他喔│被告陳錫章指示帶│
│ │,我不要這樣,我差他1000元而已。A :好啦好啦,你卡│尤國明去辦人頭門│
│ │那個。 │號,以抵債方式取│
│ │ │回對價。 │
│0000000之17:04:58 │000000000 (A 盧乙宏)←0000000000(B 被告陳錫章)│ │
│(原審卷㈡第239頁背面 │ │ │
│) │B (阿文)有找到人嗎? A (盧乙宏):他說沒有要辦,│ │
│ │他說要拿錢給你。B :什麼拿錢給我,人呢? A :你家阿│ │
│ │。B :你沒有叫他打給我?A :有阿,我有叫他打電話跟│ │
│ │你說阿,他說如果他要辦,他要拿現金1200元給人家,他│ │
│ │不划算,所以他要拿錢給你。B :沒有,1200元是我們出│ │




│ │的,你現在5 點半前帶他去。A :五點半之前?好。B :│ │
│ │你跟他說機子1200元是我們出的。不是叫他出,你聽有嗎│ │
│ │?. . . . . . 我們有拿1000元給他嘛. . . 他欠我們一│ │
│ │千元嘛. . 。B :嘿。一千元扣掉. . . 機子及卡片你先│ │
│ │拿著。A :他說要拿1200元給機子店的才有辦法拿。B :│ │
│ │對啦,我跟你說現在先去辦一辦,1000元你先放著。B 你│ │
│ │現在人在哪? A :現在回來員林了。B :你都不先打電話│ │
│ │跟我說。A :我叫他打給你,我也不知道他怎跟你說。B │ │
│ │:我打電話給他。 │ │
├───────────┼─────────────────────────┼────────┤
│102.03.22之12:54:11 │000000000(A 盧乙宏)4 ←0000000000(B 尤國明) │①此為事實欄二之│
│(原審卷㈠第212頁) │ │㈣之相關通訊監察│
│ │B 阿宏,你在哪?A 我在溪湖這邊。B 我去溪湖找你好嗎│譯文。 │
│ │?A 現在都沒有錢B 我要啦。A 對,要晚一點,我晚一點│②「糖」乃是代表│
│ │才有下去。B不然你晚一點帶糖仔,我帶錢下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非他命之常見暗語│
│ │ │。 │
├───────────┼─────────────────────────┼────────┤
│102.03.23之22:16:54 │000000000(A 盧乙宏)4 ←0000000000(B 尤國明) │①此為事實欄二之│
│(原審卷㈠第213頁) │ │㈤之相關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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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