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04年度,78號
TPHV,104,非抗,78,201509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非抗字第78號
再抗告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
代 理 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更㈠字
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 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 ,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 所持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而言;至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或就 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僅生調查證 據是否妥適或裁定不備理由之問題,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有別。
二、本件相對人以其為持有再抗告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 股東,且繼續持有1年以上,基於維護股東權益及了解再抗 告人之經營狀況,以釐清投資效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再抗告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等語。原法院於103年9月29日以103年度司字第24號( 下稱24號)裁定認相對人符合聲請股東之資格而准其聲請, 並選派曾錦煙會計師為檢查人,以檢查再抗告人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合議庭於 103年12月12日以103年度抗字第377號(下稱377號)裁定駁 回其抗告,再抗告人猶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103年 12月12日以104年度非抗字第8號裁定廢棄前揭原法院377號 裁定,發回由原法院另為處理,嗣原法院於104年7月2日以 104年度抗更㈠字第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仍駁回抗告。再 抗告人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三、再抗告意旨略以: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查核公司帳 目及財產情形,於法院為裁判時,應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 東」之要件,惟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後,屢次放棄參與伊 現金增資,其持有伊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降至2.98%,已不 符合前揭要件。又原裁定僅形式審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



要件,未具體敘明相對人聲請檢查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及少 數股東是否不當濫用此一制度,顯有適用前揭規定之理由不 備之重大違誤。另原裁定未審酌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即令伊負擔高額且不必要之檢查費用,係不當侵害伊之 財產權,違背憲法第15條、第23條之規定。且相對人無難以 取得或知悉伊業務帳務及財產資料之情形,原裁定未審酌本 件聲請與誠信原則相違,未敘明伊之主張不足採信事由,即 駁回伊之抗告,自有裁判不備理由及認事用法未憑證據之重 大違誤。原裁定復未調查相對人為伊之股東時點、未限縮檢 查人職權行使之範圍,均有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理由不備 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等語,爰聲明原裁定廢棄。四、經查:
㈠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本條之文義觀之,僅規定 少數股東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三以上之股東」,即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此外,並 無規定於法院為裁判時,該少數股東仍需持有達上開比例之 持股。另依立法過程觀之,本條文於35年4月12日所修正之 公司法,係列於第235條第1項,條文文句原為:「有股份總 數二十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嗣於55年7月19日修正公司法 時,將條號改列為第245條第1項,條文文句改為:「繼續一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僅將 少數股東之持股比例由聲請時之二十分之一(即5%),降 為3%,嗣公司法於72年12月7日、86年6月25日、90年11月 12日、104年7月1日經數次修法,惟本條文之文句均未變動 ,亦無增加該少數股東之持股比例,需維持至法院為裁判時 之限制。復檢視本條文於55年修正時之立法院審查會議紀錄 ,針對本條文發言討論之諸位立法委員均無人提及須增列「 法院為裁判時,該少數股東仍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三」之要件,此有立法院公報為憑(第36會期第6期22至24 頁,見本院卷77至79頁),換言之,由整個立法經過,並無 法得出少數股東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除於聲請時需持 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者外,另於法院為裁判之時 點,亦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結論。故我國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資格,除具 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 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判



意旨參照)。查相對人於103年2月10日提起本件聲請時,為 再抗告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東之 事實,有再抗告人103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認股書、再抗告人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原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4號卷8頁 、21至23頁),復為再抗告人所不爭執(見原法院卷25頁背 面),堪認相對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之要件。況再抗告人所引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 2年度非抗字第9號裁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 判決、本院103年度非抗字第25號裁定等均非屬於現存判例 或解釋,縱使與上開實務見解未合,亦非屬於適用法規錯誤 之情形,故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目前持股僅2.98%,不具備 聲請股東資格,違反上開實務見解適用法規錯誤云云,殊非 可採。
㈡再抗告人另主張另原裁定未審酌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即令伊負擔高額且不必要之檢查費用,係不當侵害伊之 財產權,違背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云云,然查,關於股 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帳目,其檢查權及查核權係由公司 監察人所擔任,各股東除被動地接受董事會所編造之財務報 告、監察人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對各項表冊之意見外, 為保障各股東之投資權益,免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欺瞞,自 有賦予各股東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因 此公司法乃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 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 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繼續一年以上,持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 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 斟酌衡量。準此,一旦法院依法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 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該公司即負有容忍檢查之義務,雖該 公司需因此而負擔檢查費用,惟此係執行法律規定之結果, 不能認為係少數股東侵害公司之財產權益。再抗告人指摘需 負擔檢查費用,係不當侵害其財產權,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 23條規定云云,洵非足取。
㈢再抗告人復主張原裁定未敘明少數股東是否不當濫用此制度 、未敘明是否與誠信原則相違云云,惟查,原裁定已於理由 四之㈡中敘明「所謂權利濫用係指當事人行使權利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而言;所謂誠信原則,係指依一切情況,就其 具體情形,有依正義衡平之理念加以調整,求其妥適正當而 言。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係本於法律所賦予股東共益權 之行使,且公司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本不致因



檢查人之稽核而受影響,抗告人(即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 之聲請已構成權利濫用,並與誠信原則相違云云,為無可採 」等語(見原裁定5頁10至17行),即已就有無構成權利濫 用、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為審酌,自無再抗告人指摘未審酌 暨未敘明理由之情形甚明。
㈣再抗告人指摘原裁定僅形式審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要件 ,未敘明相對人聲請之必要性、合理性,亦未敘明其主張不 足採之理由,均屬裁判不備理由及認事用法未憑證據之重大 違誤及有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之違法云云,惟依首揭證明, 縱使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 調查或漏未斟酌,僅生調查證據是否妥適或裁定不備理由之 問題,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別。再抗告人據此而指摘原 裁定適用法規錯誤云云,亦非正當。
㈤再抗告人另指摘原裁定未依法令具體限縮本件檢查人職權行 使範圍,已違反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實有裁定 理由不備及不適法等重大違誤云云,惟查,公司法第245條 第1項僅規定法院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未有須具體限縮檢查人職權之規定。而本件相對人 於103年2月10日向原法院提出聲請狀,其聲請事項係聲請選 派再抗告人之檢查人,原法院審酌要件後,准許選派曾錦煙 會計師為再抗告人之檢查人以「檢查再抗告人公司之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等情,有該聲請狀及原法院第24號裁定可參 (見原法院24號卷4頁、75頁),是上開裁定並無違反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再抗告人此之指摘,亦無足取 。
㈥綜上,原裁定維持原法院前揭第24號選派曾錦煙會計師為檢 查人之裁定,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不合。本件 再抗告人以適用法規錯誤為由,向本院提起再抗告,聲明原 裁定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1/1頁


參考資料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