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708號
TPHV,104,聲,708,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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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顧立雄律師
      趙書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李書華郭承英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6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國104 年5 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經查,聲請人以第三人李書華郭承英已於民國104 年9 月7日就本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6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達成訴訟上和解,其等為該案李書華之訴訟代理人,為保留和解細節之洽談資料,有聲請交付該案104 年5 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調取本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6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卷證審閱結果,未見有應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之情形,是日到庭為訴訟行為之對造複代理人施雅馨律師復於該案104 年9 月7 日準備程序期日預先表示同意聲請人此項聲請(見本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6 號民事卷第74頁),堪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且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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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