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685號
TPHV,104,聲,685,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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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盧燦崧
相 對 人 王張富美
      王藹卿
      王震宇
      王浩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著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所為關於命 聲請人應將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 000地號土地如該判 決附圖所示D部分,面積23.40平方公尺之加強磚造3 層建物 拆除,並將該部分返還相對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部分提起上 訴,惟因伊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 審核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竹北市中低 收入戶證明書、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案件概述 單、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5、8至9頁 ),而且非顯無理由,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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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