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665號
TPHV,104,聲,665,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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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朱百強律師
      楊代華律師
      簡維克律師
      李依璇律師
      卓翊維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
      李宗德律師
      嵇珮晶律師
      黃雅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305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三○五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
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4年8月18日準備程序庭期時,相對人稱 其至遲於105年2月29日前繳回頻率,然上開敘述未記載於該次 開庭筆錄中。相對人何時繳回頻率就伊預估自身所受損害程度 及損害期間至關重要,且依筆錄記載無法看出相對人是否願意 繳回頻率,伊為維護權益,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辦法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305 號之相對人,為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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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