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尤瑞敏訴訟代理人 鍾永和 湯季康再審被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沈一鳴訴訟代理人 陳昶宇 劉建成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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