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115號
TPHV,104,再易,115,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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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15號
再審原告  趙昆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A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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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