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15號
再審原告 趙昆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A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