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壹拾伍日內,具狀並具體指明兩造依系
爭開發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之驗收方式為何?兩
造是否確實依系爭合約書約定之方式進行驗收?若已進行驗收,
驗收時間為何?並將繕本逕寄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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