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王子萍
萬人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吳怡德律師
上 訴 人 陳克敏
杜聿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紀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賴建宏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3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