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538號
TPHV,103,重上,538,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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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王子萍
      萬人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吳怡德律師
上 訴 人 陳克敏
      杜聿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紀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賴建宏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3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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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