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義大利商馬貝公司 設Via Cafiero 00-00000,Milano,Italy
代 表 人 喬治史昆其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張卓立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世呈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百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及自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原告願供擔保,請求 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被告世呈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世呈公司)之負責人乙○○與甲○○未經原告授 權,擅自製造、販賣仿冒原告馬貝自平水泥之仿品予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利晉公司),並使用於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廠工程,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
㈢證據:提出被告甲○○之名片、真仿品照片、利晉公司與世呈公司之合約書、聯 發竹北廠現場照片、鑑定報告、商標公告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異議審定書影 本各乙份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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