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650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賀霞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詩皓律師
林育生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鳳珠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溫閔喬律師
黃于庭律師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
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賀霞給付被上訴人林鳳珠逾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林鳳珠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賀霞其餘上訴、被上訴人林鳳珠之附帶上訴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賀霞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賀霞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被上訴人林鳳珠負擔;關於被上訴人林鳳珠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林鳳珠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於原審本訴主張:伊 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6日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 訴人)簽訂工程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委託上訴人施作 臺北市○○路00號11樓房屋之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曾 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13萬元,已給付290萬元。伊 於系爭工程完工搬入後,發現上訴人施工品質不良,有附表 一所列及主臥室化妝台之瑕疵,經伊口頭及以存證信函催告 上訴人進行瑕疵修補,均置之不理,僅能自行僱工修補瑕疵 ,支出修補費用85萬6,150元,爰依民法第493條、第495條 之規定,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伊85萬6,15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對 上訴人之答辯及反訴則以:上訴人雖提出工程施作明細表, 主張系爭工程之施工金額為307萬3,298元、代墊瓦斯改管等
費用為1萬0,504元,扣除伊已支付之290萬元後,尚有尾款 18萬3,802元未請求云云,然代墊款無請求單據可證,且系 爭工程採連工帶料統包計算,應包含瓦斯改管等費用,而地 磚、大理石、廚具等項目非上訴人施作,應從施工金額中扣 除,再扣除伊已支付之工程款290萬元,上訴人已無尾款可 資請求,縱有尾款請求權,其未依約辦理驗收,尾款請求權 之條件尚未成效,不得請求伊給付尾款或以尾款與伊支付之 瑕疵修補費用抵銷等語置辯。(就本訴部分,原審判決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9萬6,248元,及自101年2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兩 造就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 (一)於本院就本訴部分附帶上訴聲明:
1、原判決下列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35萬9,902 元,及自10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就上訴人之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二、上訴人對本訴部分則以:被上訴人於100年1月8日系爭工程 完工驗收後,即搬入居住,並未指稱工程有瑕疵,於完工驗 收後3個月,始向伊反應咖啡色油漆上出現不明白點,伊即 派員至現場瞭解,並派遣油漆工前往修補,卻遭被上訴人謾 罵致不歡而散。伊收受被上訴人寄發存證信函後,曾提議由 被上訴人另覓廠商先行估價,再由雙方討論估價款,惟不獲 被上訴人同意,並未違反瑕疵修補義務與處理之誠意。而附 表一編號10、12、13、16所列瑕疵部分,經鑑定結果非可歸 責於伊,且該等材質、設計均經被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陳 稱該等部分係屬瑕疵,顯無理由。兩造約定工程總價為313 萬元,嗣變更施工項目,減為307萬3,298元,扣除被上訴人 已給付工程款290萬元及加計伊為被上訴人代墊之費用1萬0, 504元,尚有尾款18萬3,802元(307,298-2,900,000+10,504) 未請求,倘被上訴人得請求瑕疵修補費用,爰以前揭尾款金 額主張抵銷,而伊不負遲延修補責任,被上訴人無請求伊支 付利息等語置辯。於原審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尚有尾款18萬 3,802元未給付,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明請求 :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8萬3,802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上訴人之 反訴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一)並於本院就本訴、反訴上訴聲明:
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
3、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萬3,802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部分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99年10月6日就系爭工程簽訂系爭合約,曾約定工程 總價為313萬元,系爭工程已完工,被上訴人已給付工程款 290萬元,有工程承攬合約書、99年10月1日工程報價單在卷 可稽(原審卷第12-19頁)
(二)被上訴人於100年10月31日以台北松江路郵局第1489號存證 信函催告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進行瑕疵修補,有存證 信函附卷可憑(原審卷第21-23頁)。上訴人同意由被上訴人 先行另覓廠商報價修復(原審卷第40頁反面)。(三)原審及本院經兩造同意,就系爭工程是否有瑕疵、瑕疵合理 之修補方法及價額等項,送請財團法人臺灣公證鑑定中心( 下稱臺灣公證鑑定中心)鑑定,該中心已作成鑑定報告(外放 )。
四、兩造爭點及本院論斷: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有附表一所列及主臥室化妝台之瑕 疵,經催告上訴人修補未果,已自行僱工修復,支出修補費 用85萬6,150元本息,而系爭工程尚未驗收,尾款給付條件 未成就,上訴人無尾款可資請求或以尾款主張抵銷等語;上 訴人則以,依鑑定報告,附表一編號10、12、13、16之瑕疵 非可歸責於伊,其餘項目合理之修補費用僅31萬1,060元, 被上訴人請求85萬6,150元本息,顯不合理,而被上訴人尚 有尾款18萬3,802元未給付,伊得以尾款與被上訴人得請求 之修補費用抵銷;另伊不負遲延責任,被上訴人無請求伊支 付利息等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上訴人施作系爭 工程有無附表一所列及主臥室化妝台之瑕疵?若有,其合理 之修補方法及費用為何?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3條、495條之 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85萬6,150元本息,有無理由?㈡系爭 工程之總價款為何?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之290萬元,餘額 為何?上訴人請求尾款之條件是否成就?㈢上訴人主張,以 其得請求之尾款與被上訴人請求之瑕疵修補費用抵銷,有無 理由?抵銷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金額為何?以下分述之:(一)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有無附表一所列及主臥室化妝台之瑕疵 ?若有,其合理之修補方法及費用為何?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493條、495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85萬6,150元本息,有 無理由?
1、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有無附表一所列及主臥室化妝台之瑕疵 ?
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施作品質不良,有附表一所列及 主臥室化妝台之瑕疵,雖為上訴人否認,惟原審及本院經兩 造同意,將此爭執送請臺灣公證鑑定中心鑑定結果,確有附 表一及主臥室化妝台之瑕疵(即附表二編號19),有該中心10 1年12月19日(下稱一審鑑定)、103年5月27日(下稱二審鑑定 )之鑑定報告結果可據(見一審鑑定報告第43-44頁、二審鑑 定報告第38頁),並有一、二審鑑定報告所附之照片可參。 而臺灣公證鑑定中心之各類技術鑑定包含「產品瑕疵鑑定」 及「室內裝修公證暨估價」,有該中心101年8月13日函附卷 可憑(原審卷第125頁),自有其專業能力,並經兩造同意為 鑑定人,兩造復未舉證其鑑定結果有何不妥,本院自得採信 ,則上訴人辯稱其施作無瑕疵云云,尚無可採。2、若有瑕疵,其合理之修補方法及費用為何? 又查,被上訴人主張其已依原證4之估價單及林明生裝潢設 計工作室客戶訂購單A、B所載工項(本院卷第74-75頁)進 行修補,支出85萬6,150元,仍為上訴人否認,本院亦經兩 造同意將上開瑕疵合理之修補方法及費用送請臺灣公證鑑定 中心鑑定,其鑑定結果如二審鑑定報告及照片所示(見二審 鑑定報告第9-39頁),本院則將該鑑定結果配合附表一之瑕 疵項目整理如附表二所示,其合理之修補金額合計為38萬1, 930元。
3、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3條、495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85萬 6,150元本息,有無理由?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2項 定有明文。所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係以承攬人不於定作人 所定之期間內修補,或拒絕修補為其要件;定作人因工作有 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者,不以承攬人有可歸 責之事由為要件;定作人依民法第493條規定請求承攬人償 還自行修補必要之費用,以其已支出自行修補瑕疵必要費用 為前題。如尚未支出,即不得依該條規定而為請求(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 、80年度台上字第799號、465判決要旨參照)。準此,被上 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有瑕疵,已自行修補,請求上訴人償還修 補瑕疵必要費用時,固不以上訴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惟須定 期請求上訴人修補,上訴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時,始得自行修 補,並已實際支出修補費用為其要件。
(1)經查,被上訴人因系爭工程有瑕疵而請求上訴人修補,上訴 人則於100年10月18日委託尚允法律事務所之律師與被上訴 人協商,協商結果,被上訴人希望上訴人親自逐一清點工程 明細,並進行修復,律師則表示有困難,建議請被上訴人自 行找廠商就裝潢修復報價,並就修復之價格予以協商,被上 訴人不同意上開建議,談判破裂;嗣被上訴人即於100年10 月31日以台北松江路郵局第1489號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於 收受送達後3日內進行瑕疵修補等情,有尚允法律事務所於 100年10月19日寄給上訴人之電子郵件、上開存證信函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22頁、原審卷第21-23頁),上訴人則同意由 被上訴人先行另覓廠商報價修復(原審卷第40頁反面)。而被 上訴人已自行覓廠商修復完畢,並支出費用,有裝修工程估 價單及林明生裝潢設計工作室客戶訂購單A、B在卷為憑( 原審卷第25-26頁、本院卷第74-75頁)及二審鑑定報告所附 已修復之照片可查(該鑑定報告第13-35頁),則被上訴人主 張,其已定期請求上訴人修補,上訴人未於期限內修補,得 自行修補,並請求鑑定報告所載合理之修補費用38萬1,930 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 應准許。
(2)上訴人雖辯稱一審鑑定報告中已說明附表一編號10、12、13 、16之瑕疵原因非可歸責於伊,被上訴人不得請求該等項目 之修補費用云云,惟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請求上訴 人償還修補費用時,不以可歸責於上訴人為要件,已如前述 ,則附表一編號10、12、13、16之瑕疵原因縱不可歸責於上 訴人,其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上訴人上開所辯要無可採。 (3)上訴人又辯稱,其並未遲延修補,被上訴人不得請求遲延利 息云云,惟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因附表一之瑕疵,先以口頭與上訴 人協商修補,協商不成後,再以存證信函限期催告上訴人修 補,上訴人未於期限內修補瑕疵,反請被上訴人自行覓廠商 修補等情,均如前述,則上訴人自前揭存證信函之催告期限 屆滿時,即負修補遲延之責任,不因其同意被上訴人另找廠 商修補即不負遲延責任,嗣被上訴人自行修補而支出費用, 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修補費用之遲延利息,所辯亦無可採。(二)系爭工程之總價款為何?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之290萬元, 餘額為何?上訴人請求尾款之條件是否成就?
1、系爭工程之總價款為何?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之290萬元, 餘額為何?
(1)經查,上訴人於99年10月6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合約前, 於100年10月1日提出工程報價單,與被上訴人協商施作項目 ,其中石材工程、磁磚工程,已從工程報價單刪除,施作金 額從325萬8,060元減為313萬元,有工程報價單在卷可憑(原 審卷第13-19頁),故大理石、磁磚工程已從施作項目中刪除 。次查,系爭工程完工後,上訴人另於100年7月8日提出總 金額為307萬3,298元之工程施作明細表,其內並無施作廚具 、大理石、磁磚工程之款項,亦有該工程施作明細表附卷可 參(原審卷第43-48頁),可見,上開307萬3,298元工程款已 扣除上訴人未施作之廚具、大理石、磁磚工程等項目之金額 ,被上訴人主張該等項目是其另找人施作,應再從總價額中 扣款云云,顯有重覆扣款之虞,尚無可採。
(2)又查,上訴人於99年10月至100年1月施工期間,為被上訴人 代墊陽明山瓦斯改管費用9,508元、99年11月瓦斯費120元、 10月份電費46元、12月份電費830元,合計1萬0,504元等情 ,有上訴人提出之代墊款項明細表在卷可查(原審卷第49頁) ,被上訴人雖否認其真正,主張上訴人未提出單據以資證明 云云,惟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上訴人於100年7月間 以電子郵件通知我代墊款時,說有借牌費用1萬元,我說不 知道為什麼有借牌費,後提出證據時,就把這條刪除等語( 原審卷第74頁),並提出有建築師借牌費之代墊款項明細可 證(原審卷第83頁),足認被上訴人除對建築師借牌費1萬元 有爭執外,對上訴人所列其餘代墊款均不爭執,其於本院另 為爭執,有違誠信,不足為採。被上訴人又主張系爭工程是 採連工帶料統包計算,前揭瓦斯改管費等代墊款應包含在總 工程款內云云,惟依上開工程報價單所載(原審卷第13- 17 頁),並未將代墊款列為工程項目,被上訴人亦未舉證已包 含在工程款內,所為主張,亦無足採。
(3)據上,系爭工程之總價款為307萬3,298元,加計代墊款1萬 0,504元,合計為308萬3,802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之290 萬元,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尚有尾款18萬3,802元(3,073, 298+10,504-2,900,000)未給付,洵屬有據。2、上訴人請求工程尾款之條件是否成就?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並未依約驗收,其尾款請求權之條件 尚未成就云云。惟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工程完成後3天內由 被上訴人派員驗收;第5條第4項約定:尾款於工程全部完工 經被上訴人驗收完畢,付給等語(原審卷第12頁)。依此約定 ,被上訴人於完工後即可派員自行驗收,無要求上訴人協同
驗收之必要;再參以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完工搬入居住後, 即列出系爭工程之瑕疵明細表(原審卷第20頁),可見被上訴 人已就完工項目逐一驗收,否則如何列出瑕疵清單。被上訴 人既已自行驗收完畢,依上開約定,即有給付尾款之義務, 其辯稱,系爭工程並未驗收,尾款之給付條件尚未成就,伊 無給付尾款之義務,並無可信,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尾款,應有理由。
(三)上訴人主張,以其得請求之尾款與被上訴人請求之瑕疵修補 費用抵銷,有無理由?抵銷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 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依約尚可向被上訴人請求工程尾款18 萬3,802元,被上訴人則得向上訴人主張瑕疵修補費用38萬 1,930元,均如前述,故兩造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 ,均屆清償期,則上訴人主張以工程尾款與被上訴人之瑕疵 修補費用抵銷,尚屬有據,抵銷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 付19萬8,128元(381,930-183,802)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3條之規定,在原審本訴請 求上訴人給付19萬8,1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2月16日(於101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第30頁之 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自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分別 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暨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 反訴請求,核無不合,上訴人對本訴、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 上訴,均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 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至於上開本訴不應准許部分, 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29萬8,120元(496,248-198,128)本息 部分,及准被上訴人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合,上訴 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 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 再給付35萬9,902元本息部分,原判決為被上訴人敗訴之諭 知,並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被上訴人附 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 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
訴人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 450條、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附表一
┌──┬─┬───────────┬─────────┐
│座落│編│ 瑕疵態樣 │ 瑕疵原因 │
│位置│號│ │ │
├──┼─┼───────────┼─────────┤
│客 │1 │鞋櫃三個門無法閉合 │因加掛玻璃鏡,致鉸│
│廳 │ │ │鍊荷重不足而使門片│
│ │ │ │無法閉合 │
│ ├─┼───────────┼─────────┤
│ │2 │電視牆後方與牆壁接合處│木作與泥作之結合力│
│ │ │產生裂縫,甚至漆面剝落│不足,導致接合處產│
│ │ │ │生裂縫,甚至使漆面│
│ │ │ │剝落 │
│ ├─┼───────────┼─────────┤
│ │3 │電視牆之木作部分產生不│依目視觀察推測,應│
│ │ │明白點 │為木皮本身表面不平│
│ │ │ │整,因下凹處之處理│
│ │ │ │不當,致油漆面氧化│
│ │ │ │產生斑駁 │
│ ├─┼───────────┼─────────┤
│ │4 │電視牆對面沙發區後面牆│泥沙粉光完成至批土│
│ │ │面大片龜裂 │間隔時間不足,產生│
│ │ │ │乾縮裂縫 │
├──┼─┼───────────┼─────────┤
│休 │5 │休息室與雜物間木作與牆│木作與泥作之接合力│
│息 │ │面接合處產生如圖之不規│不足,導致接合處產│
│室 │ │則裂痕 │生裂縫,甚至使漆面│
│ │ │ │剝落 │
│ ├─┼───────────┼─────────┤
│ │6 │休息室櫃門閉合不良、咖│依目視觀察推測,應│
│ │ │啡色漆出現不明白點 │為木皮本身表面不平│
│ │ │ │整,因下凹處之處理│
│ │ │ │不當,致油漆面氧化│
│ │ │ │產生斑駁 │
├──┼─┼───────────┼─────────┤
│主 │7 │主臥室衣櫃、第二衣櫃與│依目視觀察推測,應│
│臥 │ │電視牆漆面出現大量不明│為木皮本身表面不平│
│室 │ │之白點 │整,因下凹處之處理│
│ │ │ │不當,致油漆面氧化│
│ │ │ │產生斑駁 │
│ ├─┼───────────┼─────────┤
│ │8 │主臥室之床頭在外側裂痕│泥沙粉光完成至批土│
│ │ │約10條 │間隔時間不足,產生│
│ │ │ │乾縮裂縫 │
│ ├─┼───────────┼─────────┤
│ │9 │主臥室床頭造型內側油漆│剝落原因為泥作內有│
│ │ │呈現片狀剝落 │水分滲出,可能施工│
│ │ │ │時添加的水分,或外│
│ │ │ │來水分被吸收後再滲│
│ │ │ │出 │
│ ├─┼───────────┼─────────┤
│ │10│主臥室書桌漆面只有一碰│因桌面係貼木皮,木│
│ │ │到就刮傷,置放任何物品│皮為細軟材料,如直│
│ │ │都需要墊著 │接使用或摩擦時,容│
│ │ │ │易產生刮痕 │
│ ├─┼───────────┼─────────┤
│ │11│主臥室書桌窗台之牆壁龜│泥沙粉光完成至批土│
│ │ │裂數條 │間隔時間不足,產生│
│ │ │ │乾縮裂縫 │
│ ├─┼───────────┼─────────┤
│ │12│房間門採中間挖空加木雕│因門間門片採中間挖│
│ │ │設計,導致隔音效果非常│空設計,本身隔音效│
│ │ │差 │果即會造成影響,屬│
│ │ │ │於需求之取捨 │
├──┼─┼───────────┼─────────┤
│次 │13│次臥(A)窗台木作油漆整 │應為過曬而致油漆斑│
│臥 │ │個剝落,牆面油漆也剝落│駁,木料老化所致 │
│室 ├─┼───────────┼─────────┤
│ │14│次臥(B)牆面不但產生裂 │剝落原因為泥作內有│
│ │ │痕還突起 │水分滲出,可能施工│
│ │ │ │時添加的水分,或外│
│ │ │ │來水分被吸收後再滲│
│ │ │ │出,而牆面中間不平│
│ │ │ │整處,係因水泥砂漿│
│ │ │ │填補之平整度不足所│
│ │ │ │致 │
├──┼─┼───────────┼─────────┤
│餐 │15│餐廳牆面呈現龜裂狀態 │泥沙粉光完成至批土│
│廳 │ │ │間隔時間不足,產生│
│ │ │ │乾縮裂縫 │
│、 ├─┼───────────┼─────────┤
│廚 │16│餐廳燈具沒有按照中線就│施工前細節討論不夠│
│房 │ │吊起來導致歪斜一邊,沒│完整所導致 │
│ │ │有美感 │ │
│ ├─┼───────────┼─────────┤
│ │17│吧檯內櫥櫃漆面也呈現不│依目視觀察推測,應│
│ │ │明之白點、櫥櫃槽溝掉漆│為木皮本身表面不平│
│ │ │ │整,因下凹處之處理│
│ │ │ │不當,致油漆面氧化│
│ │ │ │產生斑駁。而吧檯內│
│ │ │ │櫥櫃槽溝掉漆,推測│
│ │ │ │應為門片軌輪尺寸設│
│ │ │ │計不當,或軌輪安裝│
│ │ │ │不當,產生容易脫軌│
│ │ │ │之情況,因此刮到軌│
│ │ │ │側漆面而掉漆 │
│ ├─┼───────────┼─────────┤
│ │18│廚房牆壁與天花板部分接│木作與泥作之結合力│
│ │ │合處從頭到尾均裂開 │不足,導致接合處產│
│ │ │ │生裂縫,甚至使漆面│
│ │ │ │剝落 │
└──┴─┴───────────┴─────────┘
附表二
┌──┬─┬────────┬───────┬────┐
│座落│編│ 瑕疵態樣 │ 修補瑕疵 │修補瑕疵│
│位置│號│ │ 合理方法 │合理費用│
├──┼─┼────────┼───────┼────┤
│客 │1 │鞋櫃三個門無法閉│原有鉸鍊更換及│ 7,200│
│廳 │ │合 │增加數量 │ │
│ ├─┼────────┼───────┼────┤
│ │2 │電視牆後方與牆壁│全室天花板及牆│ 94,500│
│ │ │接合處產生裂縫,│面裂縫處理重新│ │
│ │ │甚至漆面剝落 │批土粉刷 │ │
│ ├─┼────────┼───────┼────┤
│ │3 │電視牆之木作部分│客廳壁板木皮重│ 16,000│
│ │ │產生不明白點 │新施作及染色 │ │
│ │ │ ├───────┼────┤
│ │ │ │客廳電視櫃木皮│ 25,000│
│ │ │ │重新施作及染色│ │
│ │ │ │噴漆 │ │
│ ├─┼────────┼───────┼────┤
│ │4 │電視牆對面沙發區│同編號2 │ │
│ │ │後面牆面大片龜裂│ │ │
├──┼─┼────────┼───────┼────┤
│休 │5 │休息室與雜物間木│同編號2 │ │
│息 │ │作與牆面接合處產│ │ │
│室 │ │生如圖之不規則裂│ │ │
│ │ │痕 │ │ │
│ ├─┼────────┼───────┼────┤
│ │6 │休息室櫃門閉合不│化妝室高櫃木皮│ 24,000│
│ │ │良、咖啡色漆出現│重新施作及染色│ │
│ │ │不明白點 │噴漆 │ │
├──┼─┼────────┼───────┼────┤
│主 │7 │主臥室衣櫃、第二│主臥室衣櫃木皮│ 82,000│
│臥 │ │衣櫃與電視牆漆面│重新施作及染色│ │
│室 │ │出現大量不明之白│噴漆 │ │
│ │ │點 │ │ │
│ ├─┼────────┼───────┼────┤
│ │8 │主臥室之床頭在外│同編號2 │ │
│ │ │側裂痕約10條 │ │ │
│ ├─┼────────┼───────┼────┤
│ │9 │主臥室床頭造型內│同編號2 │ │
│ │ │側油漆呈現片狀剝│ │ │
│ │ │落 │ │ │
│ ├─┼────────┼───────┼────┤
│ │10│主臥室書桌漆面只│木皮重新施作及│ 11,000│
│ │ │有一碰到就刮傷,│染色噴漆 │ │
│ │ │置放任何物品都需│ │ │
│ │ │要墊著 │ │ │
│ ├─┼────────┼───────┼────┤
│ │11│主臥室書桌窗台之│同編號2 │ │
│ │ │牆壁龜裂數條 │ │ │
│ ├─┼────────┼───────┼────┤
│ │12│房間門採中間挖空│主臥室門框片重│ 15,500│
│ │ │加木雕設計,導致│新施作及染色噴│ │
│ │ │隔音效果非常差 │漆 │ │
├──┼─┼────────┼───────┼────┤
│次 │13│次臥(A)窗台木作 │窗台木皮重新施│ 4,800│
│臥 │ │油漆整個剝落,牆│作及染色噴漆 │ │
│室 │ │面油漆也剝落 │ │ │
│ ├─┼────────┼───────┼────┤
│ │14│次臥(B)牆面不但 │同編號2 │ │
│ │ │產生裂痕還突起 │ │ │
├──┼─┼────────┼───────┼────┤
│餐 │15│餐廳牆面呈現龜裂│同編號2 │ │
│廳 │ │狀態 │ │ │
│、 ├─┼────────┼───────┼────┤
│廚 │16│餐廳燈具沒有按照│燈具重新安裝 │ 3,600│
│房 │ │中線就吊起來導致│ │ │
│ │ │歪斜一邊,沒有美│ │ │
│ │ │感 │ │ │
│ ├─┼────────┼───────┼────┤
│ │17│吧檯內櫥櫃漆面也│廚房吊櫃木板重│ 14,800│
│ │ │呈現不明之白點、│新施作及染色噴│ │
│ │ │櫥櫃槽溝掉漆 │漆 │ │
│ │ │ ├───────┼────┤
│ │ │ │廚房高櫃重新施│ 23,000│
│ │ │ │作及染色噴漆及│ │
│ │ │ │更換軌道 │ │
│ ├─┼────────┼───────┼────┤
│ │18│廚房牆壁與天花板│同編號2 │ │
│ │ │部分接合處從頭到│ │ │
│ │ │尾均裂開 │ │ │
├──┼─┼────────┼───────┼────┤
│主 │19│主臥室化妝台瑕疵│主臥室化妝台木│ 21,500│
│臥 │ │ │皮重新施作及染│ │
│室 │ │ │色噴漆 │ │
├──┴─┼────────┼───────┼────┤
│其他 │全室地板保護工程│以夾板、PP塑膠│ 13,470│
│ │ │瓦楞、PVC膠帶 │ │
│ │ │包覆 │ │
│ ├────────┼───────┼────┤
│ │全室家具防護 │以養生膠帶包覆│ 11,160│
│ ├────────┼───────┼────┤
│ │全室細部清潔 │地板、家具清潔│ 14,400│
│ │ │及廢棄物清運 │ │
├────┴────────┴───────┴────┤
│合計 38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