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73號
TPHM,104,附民,173,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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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陳琮閔
被   告 王家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 104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9月8日審 理並辯論終結,原告係於該案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6日始向 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按,揆 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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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