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013號
TPHM,104,聲,3013,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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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長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
聲付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長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長峰因背信罪案件,經本院102年 度金上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02年7月9日送 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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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