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東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
付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東倫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92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 12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9 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業於103 年12月17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 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2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 數為1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04 年12月4 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