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951號
TPHM,104,聲,2951,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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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木川(原名:吳世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木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木川之前: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08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在案;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57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在案,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 年9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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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